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嘉瑩
黃啓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嘉瑩、黃啓賓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843號不
起訴處分,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228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
商標商品,此有理律法律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18日函文及
所附認定通知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網頁截圖、
扣案物及包裹照片、對話紀錄、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為憑,
是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EPSON」墨水1件 00000000 日商精工愛普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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