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257號
上 訴 人 陳英仁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
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4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英仁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
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判從一重
論處上訴人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刑(另想像競合犯毀損他人器
物,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固非無見。
二、惟按:
㈠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第二審法院係撤
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並改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此為該條項但書所明定。本件上訴人被訴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及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
器物等罪(二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雖屬刑事
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3款之案件,然原判決係撤銷第一
審諭知上訴人無罪判決而改判有罪,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
得就前述被訴二罪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合先敘明。
㈡從法益侵害之觀點而言,發生財物喪失結果之毀損器物罪(
刑法第354條)較之於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為嚴重,然刑
法對於竊盜罪之處罰卻重於毀損器物罪,其理由不外乎是鑒
於竊盜行為人具有利用財物之動機、目的,而應受到較強之
非難之故,也因為帶有「利用」之意思,才導致竊盜案件頻
繁,從一般預防之觀點,更有抑制之必要性。是以竊盜罪與
毀損器物罪之區別,其重點並非在於有無「持有之移轉」,
而在於有無「利用處分之意思」。所謂「利用處分之意思」
,即不法所有之意圖。竊盜罪主觀上所有意圖是否「不法」
,得以行為人有無民事上之請求權存在為斷,倘行為人為債
權人,對於所取之物存有即期且無抗辯權之請求權,則其取
物之行為,並未牴觸所有權歸屬之法秩序,欠缺對所有之「
不法」,自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本件原判決認定,告
訴人簡健翔承攬本案房屋裝潢工程後,將該工程轉包予案外
人陳致融,陳致融(下稱定作人)復將水電工程部分轉包給
上訴人施作(下稱本案工程),而本案工程所需施工材料係
上訴人以其經營之展佳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進行採購
,並由其所雇用施作本案工程之員工林裕荃、林嘉禾簽收;
且上訴人坦認確有持老虎鉗、鋸子及螺絲起子等工具,截斷
現場已安裝之如原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9條給水管、2條冷氣
排水管、15條110V電源線、8條220V單項電線及1條220V三項
電線(下稱系爭物品)等事實,並認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物
品已與房屋緊密結合,而附合成為本案房屋之重要成分,依
民法第811條規定,已由本案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該等動產所
有權,上訴人截斷並取走系爭物品,客觀上屬竊取並毀損他
人之物之行為(見原判決第6至7頁)。上情如若無訛,則上
訴人係以俗稱之「帶工帶料」方式承攬本案工程,上訴人所
供給之材料,依民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其材料之價額,推
定為報酬之一部。上訴人於所承攬之工作交付時,依民法第
505條第1項規定,對於定作人本有給付報酬之請求權,上訴
人既爭執轉包商之定作人並未給付工程報酬,則上訴人是否
因此憤而將系爭物品予以截斷並取走,尚非無疑。原判決雖
謂系爭物品已因附合而成為本案房屋之重要成分,但亦認定
本案工程尚未完工並經業主驗收,上訴人所購系爭物品亦尚
未交付定作人,該等動產所有權仍屬上訴人所有(見原判決
第6頁第9至12行)。則上訴人在定作人受領工作之前,自行
截斷並取走以其供給之材料所施作之工作,依民法第508條
第1項規定,應由承攬人之上訴人負擔工作之損失,僅不得
對定作人請求給付材料之價額而已。上訴人截斷並取走尚屬
於自己所有、但已附合成為本案房屋成分之系爭物品,究竟
係出於如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原判決並未調查清楚,根
究明白,即遽以系爭物品因附合而成為本案房屋之重要成分
,上訴人擅自加以截斷並取走,論處加重竊盜及毀損罪刑,
其適用法則已不無違誤,併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判決違
背法令。
三、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事
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至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見原判決第10至
13頁),未據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此部分已告確定,不
在發回之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TPSM-113-台上-4257-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