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57號
原 告 張雨軒 CHANG,YU-HSUAN
郵件地址:宜蘭縣○○鄉鎮○村鎮○路0
巷0號4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3日北監宜裁字第43-Q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載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
㈡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
所」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TPTA-113-交-3257-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