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易字第55號
原 告 楊芷綾
被 告 陳姵晴
吳孟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十
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165,000元本息(見附民卷第3頁),嗣於本院陳
明僅請求74,60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97頁),核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姵晴、吳孟迪(下合稱陳姵晴等2人)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Q點國際支付」(下稱系爭支付平臺)係一
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由不詳成年人於民國107年
間成立,而擅自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平臺。系爭支付平
臺開放註冊會員購買名為「餘額」之儲值,號稱「餘額」可
用於支付其他商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對價,實際卻無相應
之實質交易支撐,終致「餘額」持續增加,惟其購買力下降
,而於108年間陸續貶值。陳姵晴並無向不特定之人買賣「
餘額」之真意,亦無資力長期提供資金支應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股息等報酬買賣「餘額」,竟利用因此虧損之民眾
亟欲回收資金之心理,設計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方案,假借買
賣「餘額」而使不特定之人加入為會員或股東,以後金補前
金之方式,向不特定之人詐取資金,而創設「晴天團隊」,
並招攬附表二所示成員各自負責承租提供據點、宣傳招攬投
資、受理投資登記相關業務、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工作。陳
姵晴等2人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附表所示投資方案,伊
瀏覽該等資訊而陷於錯誤,加入附表一編號8所示「大海豚
」方案,陸續交付307,100元予「晴天團隊」,惟伊僅領回2
32,500元,而受有74,600元之損害。陳姵晴等2人共同經營
「晴天團隊」,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
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
命陳姵晴等2人連帶給付74,600元,及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告另起訴
周皓哲、邱子曦、胡富銓部分,業經與周皓哲、邱子曦調解
成立,原告復撤回對胡富銓之起訴,已非本院審理範圍,不
另贅述)。
二、陳姵晴等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除
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外,視同自認,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又當事人於訴
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
力,法院應認當事人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
告主張之事實,有各該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查詢資料、匯款
資料、宣傳網頁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投資明細總
表、現場照片、會員廠商、投資方案、帳冊單據、經銷文宣
、承租契約文件、債務清償和解及本票等資料各1份在卷可
參(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42號刑事卷
宗六第165至193頁),並有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17號
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卷第5-79頁)。陳姵晴等2人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
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
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陳姵晴等2人共同經營「晴天
團隊」,以前述方式詐取原告金錢,核屬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揆諸前揭說明,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從而,原告主張陳
姵晴等2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連帶賠償
,為有理由。
五、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
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晴天團隊」成員至少有8人(陳姵晴及
附表二所示7人),加上提供帳戶之周晧哲,其等9人各自分
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取財物
之目的,應共同分擔原告之損失,而關於其等間就該連帶債
務之內部分擔關係,因法律未另有規定、當事人間亦未約定
,依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應由該9人平均分擔該連帶債務
,即其等內部平均分擔額各為8,289元(計算式:74,600元÷
9≒8288.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周皓哲、邱子曦
已於113年9月27日與原告成立調解,周皓哲、邱子曦依序願
給付原告1萬元、2萬元,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203-204頁),依前揭說明,周皓哲、邱子曦之賠償金額已
超過其應分擔額,該超過金額,依民法第274條規定,對陳
姵晴等2人亦同免責任,已生絕對之清償效力,原告對陳姵
晴等2人請求之金額自得據以扣減。從而,原告就本件共同
侵權行為尚得請求陳姵晴等2人連帶賠償金額應僅為44,600
元(計算式:74,600元-1萬元-2萬元=44,600元)。
六、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29條第1
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查原告請求陳姵晴等2
人連帶給付44,600元,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
訴而於113年4月15日送達訴狀予陳姵晴等2人,有送達證書
為憑(見附民卷第27、29頁),陳姵晴等2人迄未給付,當
應負遲延責任。從而,陳姵晴等2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給付法定遲
延利息。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之
規定,請求陳姵晴等2人連帶給付44,600元,及均自113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
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一:
編號 投資方案 推出時間 每單投資金額 (新臺幣) 期初收款方式 (現金均新臺幣) 每期投資期間 期滿付款方式 (現金均新臺幣) 1 舊代繳 108年3月某日 自選金額 收受0.5倍現金 買入0.5倍餘額 10日 須複投2次 給付1倍現金 2 互助會 108年6月某日 100,000元 收受100,000元現金 賣出125,000餘額 10日 得複投 給付103,000元現金 買回125,000餘額 3 代繳二群 108年6月3日 自選金額 收受0.6倍現金 買入0.6倍餘額 10日 須複投2次 給付1倍現金 4 黃金一群 108年7月9日 20,000元 收受20,000元現金 20日 若未介紹3人加入即須複投2次 給付48,000元現金 買入1,500餘額 給付1兩黃金 買入1,500餘額 5 黃金二群 108年7月20日 30,000元 收受30,000元現金 20日 給付46,000元現金 買入1,000餘額 給付1兩黃金 買入1,000餘額 6 黃金三群/ 新黃金 108年7月29日 35,500元(後調升為36,000元) 收受35,500元(後調升為36,000元)現金 15日 若未介紹3人加入即須複投2次 給付50,000元現金 買入1,000餘額 給付1兩黃金 買入1,200餘額 7 黃金代繳 108年8月1日 30,000元 收受30,000元現金 1月 給付46,000元現金 買入1,000餘額 給付1兩黃金 買入1,000餘額 8 大海豚 108年8月1日 24,000元(後調升為30,400元) 收受24,000元(後調升為30,400元)現金 賣出1,000餘額 (另要求投資人以3,300元現金購入1單位K2即美極客直銷保健食品並開立本案支付平臺之虛擬帳戶購入100餘額用於艾羨商城購物) 10日(後調降為7日) 給付46,500元(後陸續調降為45,800元、42,000元、35,000元等)現金 買回1,500餘額 9 艾羨黃金/ 七日黃金 108年8月28日 39,100元 收受39,100元現金 7日 給付55,000元現金 買入2,700餘額 給付1兩黃金 買入2,700餘額 10 艾羨商城股東會 108年9月4日 100,000元 收受100,000元現金 賣出100,000餘額 3月 給付100,000元現金 買回100,000餘額 另期間按月配息9%現金 200,000元 收受200,000元現金 賣出200,000餘額 給付200,000元現金 買回200,000餘額 另期間按月配息10%現金 300,000元 收受300,000元現金 賣出300,000餘額 給付300,000元現金 買回300,000餘額 另期間按月配息11%現金 11 小海豚 108年9月5日 10,000元 收受10,000元現金 賣出350餘額 15日 給付13,500元現金 買回450餘額
附表二:
編號 參與人 參與時間 參與工作 1 吳孟迪 108年3月間至108年12月間 負責承租提供據點、宣傳招攬投資、受理投資登記相關業務、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工作 2 紀聿駿 108年5月間至108年10月間 負責宣傳招攬投資、受理投資登記相關業務、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工作 3 吳芳韻 108年5月間至108年9月間 負責宣傳招攬投資、受理投資登記相關業務、彙整製作投資總表計算資金等工作 4 邱子曦 108年5月間至108年10月間 負責宣傳招攬投資、受理投資登記相關業務、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工作 5 廖宏文 108年5月間至108年9月間 負責宣傳招攬投資、受理投資登記相關業務等工作 6 蔡輝楷 108年6月間至108年9月間 負責宣傳招攬投資、受理投資登記相關業務等工作 7 彭家華 108年6月間至108年9月間 負責介紹推銷而推廣招攬投資、受理投資登記相關業務、代為收付資金等工作
TCHV-113-金簡易-55-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