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6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國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6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12號鑑
驗書(見毒偵卷第65至68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又
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難以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
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1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5至68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1.488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1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5至68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1.421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盒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1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5至68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0.232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TCDM-114-單禁沒-125-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