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傅學元
訴訟代理人 傅傳杰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葉文欽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徐銀椿
張瑞智
張陳坤蕊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中市○里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里區○○○段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聲請更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豐原
區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圖為據,經核與本件卷內事證相符,
是本院於113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TCDV-112-訴-638-2024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