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正仁
黃妙俐
黃妙齡
張佳惠
張永宏
張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代位分割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依法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TPEV-113-北簡-12785-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