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燈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51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2年9月22日14時8分許,先使用不知情賴詩婷(所涉竊盜
罪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
電話予李日新,探知李日新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天
主教堂後,旋於112年9月22日14時10分許至同日14時30分許
間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上揭天
主教堂後方李日新居所,徒手將李日新居所後門紗窗扯壞伸
手入內開啟門鎖後,進入屋內,徒手竊取李日新所有之現金
新臺幣(下同)1200元,得手後,騎乘上揭機車逃逸。嗣李
日新發現現金遭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47、55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日新警詢中
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9至41、131至135頁),並有
如附表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5月3
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係將「門扇
」、「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實務因認為所謂「
門扇」專指門戶,即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的出入口大
門,至於「其他安全設備」乃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
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等是;然修
法後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將「門扇」修正為「門窗」
,觀諸此款修法理由記載:「『門扇』修正為『門窗』……,以符
實務用語」等語,可知立法者認為過往將窗戶認定為「其他
安全設備」,而非「門扇」之實務見解易生誤會,為使法條
用語符合實際狀況,遂予修法,是依照修正後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2款,窗戶應屬「門窗」,而非「其他安全設備」。
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係將廚房紗窗扯壞後,
伸手入內開啟門鎖後進入被害人之居所內等語(見本院卷第
47頁),依前開說明,窗戶並非其他安全設備,而屬門窗。
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
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50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0年8月20日入監執行,並
於同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且上開前科,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載明,並且將被告刑案查註表、上開判決附於偵查卷宗,一
併送交法院,被告對前開屬於派生證據之刑案查註表之正確
性均未爭執,且經本院合法進行調查程序,應認檢察官就被
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並盡其舉證責任。檢察官復於
本案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504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
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
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
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反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
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可認檢察官
已就本案被告上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前科與本案間之犯罪
態樣、罪質均相同等加重其刑事由,為主張盡其說明責任。
惟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此有被告庭呈
之和解書、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65頁)
,且被告本案所竊取之款項僅1,200元,堪認被告本案之行
為惡性、所生影響尚非重大,而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
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若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將使被告受7月以上
有期徒刑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顯已逾越
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裁量不予以加重,惟將前開素行,列為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對被告所應負
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
獲取所需,竟以破壞被害人居所紗窗侵入被害人居所之方式
,竊取被害人所有之現金,所為非是,自應予以非難;又被
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況細查被告竊盜前科,多係鎖定宗教團體場所(天
主堂、教會、佛教精舍等)行竊,此有附表8至10、14所示
簡易判決及起訴書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犯罪手法相類反覆,
應認被告素行不良;惟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前已認
定,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其自陳國中肄
業、從事粗工、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有未成年子女2名、
現與配偶、小孩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見本院卷第56
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取之
現金1,200元,固為犯罪所得,然業已透過被害人之代理人
返還與被害人,此有被告庭呈之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513號卷(下稱偵字第22513號卷) 1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偵字第22513號卷第5至13頁 2 員警職務報告 偵字第22513號卷第29頁 3 員警蒐證照片 偵字第22513號卷第45至53頁 4 路口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 偵字第22513號卷第53頁 5 李日新提供之通話紀錄 偵字第22513號卷第55頁 6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字第22513號卷第57頁 7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 偵字第22513號卷第59頁 8 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584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乙○○、案由:竊盜) 偵字第22513號卷第63至65頁 9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9號起訴書(被告:乙○○、案由:竊盜) 偵字第22513號卷第67至68頁 10 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81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乙○○、案由:竊盜) 偵字第22513號卷第69至72頁 1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0月30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092117號鑑定書 偵字第22513號卷第89至90頁 1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檢附蒐證照片等 偵字第22513號卷第91至129頁 13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偵字第22513號卷第153至159頁 14 嘉義地院110年度嘉簡字第504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乙○○、案由:竊盜) 偵字第22513號卷第165至167頁 15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51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賴詩婷、案由:竊盜) 偵字第22513號卷第183至185頁
TCDM-113-易-2491-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