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兆鼎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兆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兆鼎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向劉嚴春月租用位在桃園市○
○區○○路00○00號1樓之房屋(下稱本案房屋),租期至同年7
月31日止,劉嚴春月於112年5月9日起,即透過通訊軟體LIN
E告知高兆鼎租期屆滿後即不再續約,詎高兆鼎獲悉後一時
情緒失控,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
間,在本案房屋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所示言論之語音
及附有槍械、球棒之照片(下稱本案言論)恫嚇劉嚴春月,
使劉嚴春月因此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劉嚴春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高兆
鼎於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易卷139頁),
且公訴人、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以LINE對告訴人傳送本案言論
,惟矢口否認有何本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我當時係
酒醉胡言亂語,並無主觀犯意云云。
二、被告有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本案房屋以LINE傳送本案言
論予告訴人劉嚴春月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所不
爭執(本院易卷138-139、291-292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
劉嚴春月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證述明確(偵19-22、133
-136頁;本院易卷第281-285頁),且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
公證書影本(偵卷25-36頁)、告訴人提供之語音檔錄音譯
文(偵卷37-101、165-173頁)、告訴人提供之被告持有槍
械、球棒之照片(偵卷103、163頁)、告訴人提供與被告高
兆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139-161頁)等證據在卷可
稽,此部分事實,先予認定。
三、本案言論係屬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
(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
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於被害人而言。又所
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
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
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
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
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
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
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如行
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
,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22年
上字第1310號、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84年度台上字第
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證人即告訴人劉嚴春月於本院審理證稱:被告以LINE傳
送本案言論即如附表所示言論、被告持槍械及球棒的照片
,我感到很害怕等語(本院易卷281-283頁)。參以被告
以本案言論表示「我高兆鼎活在世間,就是專門對付你們
這種人」,我現在開始買東西進來,我就死在你店裡,讓
本案房屋變成凶宅,造成本案房屋賠5佰萬、2仟萬,讓你
賠1仟至2仟萬,讓4千萬的本案房屋賣不到2仟萬,「做鬼
也不放過你」、「恁爸現在馬上開車去你們石門找你算帳
」、「恁爸絕對馬上找到你們家,找到你們家絕對找你算
帳」,算完帳,你娘老雞掰,「恁爸還要死在你們店裡」
,公證時你們家住址都有打出來,恁爸要死之前,「恁爸
也不會放過你,你家住在石門嘛」、「我還會送你們一個
大禮物啦,恁爸命不要,恁爸最大啦」等內容,有LINE對
話紀錄截圖、語音檔及錄音譯文、被告持槍械及球棒照片
附卷可憑(偵卷37-103頁),足見被告係以「恁爸也不會
放過你,你家住在石門嘛」等言論恐嚇危害告訴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並以購買物品放置於本案房屋、死在本案
房屋內,造成本案房屋價值貶損等言論,恐嚇危害告訴人
所有本案房屋財產之價值,衡酌社會一般觀念,當係足使
人心生畏怖之惡害通知,且告訴人並因而心生害怕乙節,
亦經告訴人上開證述明確。堪認被告接續以LINE傳送本案
言論予告訴人,應係以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惡害
通知告訴人,且足使人因而心生畏怖,自屬恐嚇危害安全
之行為。
四、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言論時係酒醉胡言亂語,並無主觀犯意
云云,然觀諸被告所為本案言論內容包括「你要我賠嘛,恁
爸要給你們賠多一點」、「要死之前我會把這些書狀,把我
跟你的對話紀錄跟發生的這些事情,我這些股東,我如果死
,他們就會去跟媒體講」、「現在合約還沒到,合約到的前
5天,『恁爸就死在這邊』」、「如果7月30日之前你不來找我
我就照我的模式,『我前5天絕對死在你店裡』」等內容,可
知被告所表達言論內容,係因其與告訴人就本案房屋租約發
生爭議,而以如附表所示找你算帳、找到你們家絕對找你算
帳、你們家石門,恁爸絕對去找你們,並以死在本案房屋及
在其內堆置物品,造成本案房屋價值貶損等本案言論恐嚇告
訴人,而衡酌此等言論內容所表示之意思及方法甚為明確,
且條理清晰,顯然被告於本案言論時,當能瞭解其行為之意
義,並依其所理解而為之,可見其行為時應係意識狀態清楚
,而未達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顯非心神喪失或精
神耗弱之人可相比擬。況被告所為本案言論分別係在112年5
月9日、同年6月14日、同年7月4日、同年7月14日、同年7月
15日、同年7月16日、同年7月18日所為,而被告之本案言論
均係基於本案房屋租約爭議,所為相同意旨言論,業經認定
如前,則被告既可分別在上開日期為相同意旨之本案言論,
益徵被告確係在理解其行為意義後,而對告訴人為本案言論
甚明。是被告以上詞置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
密接之時間,接續傳送本案言論恐嚇告訴人,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數個舉動接續施
行之接續犯包括一罪。
二、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本案房屋租約與告訴
人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處理糾紛,而以本案言論恐嚇危害
告訴人之安全,致其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
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
偵訊時表示願意撤回告訴(偵卷136、175頁),兼衡被告自
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父母均已去世,未婚沒有小孩,目
前沒有工作,獨自一人在山上從事農作等家庭經濟狀況,及
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于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言論 檔案名稱 1 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1時36分起 我高兆鼎活在世間,就是專門對付你們這種人,對不對,你要跟我凹,「我馬上死在你店裡」,你要給我賠嘛,恁爸要給你們賠多一點。 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852 2 112年5月9日下午2時33分起 你要讓我賠150萬,恁爸絕對讓你賠500萬沒有讓你賠500萬,我是婊子,我現在開始買,買東西進來,沒關係,「時間一到,我就死在你店裡」,別說那麼多啦。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863 3 112年5月9日下午2時37分起 到時候「我死在你店裡」,要死之前我會把這些書狀,把我跟你的對話紀錄跟發生的這些事情,我這些股東,我如果死,他們就會去跟媒體講,「我要讓你這邊變兇宅」。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869 4 112年5月9日下午2時41分起 現在合約還沒到,合約到的前5天,「恁爸就死在這邊」,做鬼也不放過你。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871 5 112年5月9日下午3時21分起 你無代無誌,要讓我賠在這裡200多萬,「我馬上死在你的店裡」,你這間價值4,000萬嘛,「我馬上死在你的店裡」,可能你2,000萬也賣不出去啦。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872 6 112年6月14日下午5時4分起 我告訴你,如果7月30日之前你不來找我 我就照我的模式,「我前5天絕對死在你店裡」,你要我賠200萬,恁爸絕對讓你賠2000萬。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878 7 112年7月4日上午7時45分起 你們如不照我的意思,我就照我的意思下去做,我沒有照大自然的規律,「我死在你們店裡」,我絕對會變成最壞的鬼。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4838 8 112年7月14日晚間7時12分起 你們如果要賭穩贏的,「恁爸就死在你的店裡」,給你賠1、2000萬。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9414 9 112年7月15日下午4時13分起 你不是要賭穩贏的?「我現在如果死在你店裡」,你這間價值4,000萬,你2,000萬都賣不出去、「我在死之前,你們家石門,恁爸絕對去找你們」。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79845 10 112年7月16日凌晨1時59分起 你如果惹到恁爸生氣,「恁爸現在馬上開車去你們石門找你算帳」、你如果要去報警,拜託你去報警,你去報警,「恁爸絕對馬上找到你們家,找到你們家絕對找你算帳」,算完帳,你娘老雞掰,「恁爸還要死在你們店裡」。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80054 11 112年7月16日凌晨4時27分起 你如果要報警,「恁爸現在馬上死在你的店裡」,你不是要讓你恁爸賠200萬,恁爸讓你賠1,000至2,000萬,恁爸要死之前,「恁爸也不會放過你,你家住在石門嘛」,公證的時候,你們家住址都有打出來。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80093 12 112年7月18日上午9時21分起 7月25號,「我還會送你們一個大禮物啦,恁爸命不要,恁爸最大啦」。 00-00000000-0000-0000-voice_480887
TYDM-113-易-782-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