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邱孝次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番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
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及廢棄物清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及其他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0
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0元×原告陳報之占用面
積4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TYDV-113-補-1447-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