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14499號、113年度偵字第18593號、113年度
偵字第25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榮興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林榮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05
條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
;刑法第305條、同法第304條第2、1項罪;刑法第135第3項
第1款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9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裁
定自114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另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3
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53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
嗣被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2月6日以114年
度毒抗字第2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2月12日起入法務部○○○○○○○○執行觀
察、勒戒等情,有上開裁定書、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
年度毒偵續字第2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
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堪
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4
年2月1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TYDM-113-原訴-46-20250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