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元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8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90號),經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欲追求告訴人A女未果,竟徒手擊破告訴人住家窗戶玻璃,造成告訴人財物受損,實應非難;惟考量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於事發後曾於民國113年8月間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0元,然告訴人並未收受;另衡諸被告前有恐嚇取財、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過失傷害等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臨時工、日收入約1,200元、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未婚、需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10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35號
被 告 甲○○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涉犯違反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於民國113年6月22日0時30分許,前往代號BR000-K11
3025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位於臺東縣大武鄉
住處(地址詳卷),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擊破該處窗戶玻
璃,致玻璃、紗網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A女。嗣經A女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尚破壞告訴人上址住處門鎖,而涉
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惟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告訴人
亦係聽聞窗戶敲擊聲後發現玻璃破裂,業據其於警詢所自陳
,是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認被告有毀損門鎖之舉,惟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顯係利用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犯一罪關係,屬於實質上一罪
,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薇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馨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TTDM-113-簡-189-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