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艷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714號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床套組壹組沒收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艷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
第1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ドラえもん,DO
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床套組1組(下稱本案床套組)
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調院偵字第1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本案床套組
,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告訴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2年9月19日112
鑑定視字第303號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系統商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本案床套組確屬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
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PCDM-113-單聲沒-238-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