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楷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楷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楷宸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CDM-113-聲保-392-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