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宋孟哲
訴 訟代 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黃睿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
費後,原告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SLDV-113-補-1105-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