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裕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裕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裕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8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104年度簡字第343號案件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104年度簡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
、104年度易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4年度簡字
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104年度易字第3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104年度易字第36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104年度簡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共2罪)、105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104年度易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6月、
4月、3月、105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
10月、2年、2年、104年度易字第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月、3月、6月、6月、105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9月、7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
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受刑人抗告,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64號裁定抗告駁回,復經受刑人
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5月確定,前開判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364號裁定抗告駁回,復經受刑人抗告,再經最
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前開(
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4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840號函核
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0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為18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4月1
7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ILDM-113-聲-712-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