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吳俊銘
吳俊泰
吳俊斌
吳瑜莉
吳秉哲
吳尚樺
吳亮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吳秉樺等2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原告等起
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請求被告等依被繼承人吳秋峰於
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公證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依原告等主張取
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遺產價值,
核算其等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4萬840元(計算式:16
,072,934+【4,836,606×17/18】=20,640,840,元以下4捨5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共計2,064萬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
3,7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SLDV-113-家補-61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