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國有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9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冠杰
陳冠佑
郭進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承租國有土地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113年度地訴字第19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另,抗告人如欲續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
提委任書,否則一旦抗告適法而移送至抗告審時,原審訴訟代理
人之代理權即消滅,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TPTA-113-地訴-193-2024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