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0號
原 告 歐守己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洪俊雄
洪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案擬分割之土地面積為491.
07㎡,以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
㎡計算,原告權利範圍1/4之價值為33萬1,472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又本案擬分割之房屋為民國前42年建造,距
今甚久,價值應屬低廉,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資料顯示該房屋原告權利範圍1/4之110年間交易價格為1萬
元等情,認定該房屋經過約3年左右之折損後,於本件起訴
時之113年9月30日之交易價值為8,5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4萬元(計算式:33萬1,472+8,528=34萬),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洪俊雄、洪玉梅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若被
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
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
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MKEV-113-馬補-60-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