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汪忠政
被 告 陳名揚
許沛慈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
訴訟法77條之12定有明文。次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
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
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
結果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
係請求「一、被告等所持有之房屋浴室防水層失效,致原告
所持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8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的浴室木作天花板嚴重變形及泡水發霉恢復原狀並
更新,並賠償長期影響居住安寧之精神慰撫金。二、訴訟產
生之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請法院促請被告修繕至不再漏水
之狀態。」,原告雖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浴室木作天花
板工程復原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
0,000元,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
系爭房屋修繕之維修工程估價單及請求被告修復被告房屋漏
水所需費用及相關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訴之聲明第1、3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聲明第1、3項之工程費用加計精神慰撫
金請求100,000元,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請參附
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四、倘原告無法補正提出聲明第1、3項漏水修繕之維修工程估價
單者,則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第466條規定,以1
,650,000元核定之,加計精神慰撫金請求給付金額100,000
元,共計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
五、應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
記謄本到院。
六、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
(幣值單位:新臺幣/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
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
TCEV-114-中補-657-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