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原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原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原成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8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85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訴字第
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CHM-114-聲保-166-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