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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智上重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營業秘密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修竹 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13號、第243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緣告訴人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先進軟板 材料產品(軟性銅箔材料、覆蓋膜、純膠、補強板、複合板 )及創新應用整合服務,擁有自主性基礎配方與精密塗佈兩 大核心技術。被告吳修竹自民國88年8月2日起進入告訴人公 司任職;於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擔任告訴人 公司研發處研發四部代理資深副總;109年8月1日起,調職 至告訴人位於大陸地區之子公司「昆山凱特西電子材料有限 公司」(下稱「凱特西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兼代理總經理 ,負責推廣銷售OOO○OO產品。台虹公司於107年起開始企劃 研發「○○○○OOO○○」(下稱「OOO」)(案號OOOOOOOOOOOO) ,並於109年完成量產測試階段進行銷售,後續復依客戶需 求進行配方調整(案號OOOOOOOOOOOO)。OOO用途為FPC多層 板結合,具有Low Df低損耗特性,可應用於天線、USB-C、 傳輸線等產品,告訴人於109年3月開始販售研發完成之OOO ,109年販售OOO之營收約新臺幣(下同)OOOO○○,110年OOO 之營收約O○○,其客戶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等,可見OOO具有鉅額之經濟價值。另告訴人為臺 灣第一大軟性銅箔基材(Flexible Copper Clad Laminate ,下稱FCCL)製造商,FCCL為其主要產品之一,故FCCL自亦 有鉅額之經濟價值。  ㈡詎被告於上開任職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告 訴人之利益,基於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之犯意,接續為 下列行為:  ⒈於108年11月5日,利用其擔任研發處研發四部代理資深副總 之機會,與研發處不詳同事於告訴人公司內之會議室討論OO O配方,並由研發處不詳同事將OOO配方書寫於白板上時,持 手機拍攝上開白板,自行保存含有OOO配方之照片(即證物 編號1-2),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⒉於108年11月11日,以其公務使用之電腦開啟告訴人公司內部 「OOOOOO○○○○」之Excel檔案(屬於OOO配方內容),並持手 機拍攝電腦螢幕畫面,自行保存含有OOO配方之照片(即證 物編號1-3),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  ⒊於108年11月13日,以其公務使用之電腦開啟告訴人公司內部 「OOOOOO○○○○ OOOOOOOO.xls」之Excel檔案(屬於OOO配方 內容),並持手機拍攝電腦螢幕畫面,自行保存含有OOO配 方之照片(即證物編號1-4),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告 訴人之營業秘密。  ㈢被告於88年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因職務需要取得告訴人所 有之營業秘密即「第一工廠合成區量產設備發包圖」(證物 編號2-6-4,共8張,下稱合成設備圖)、OOO、OOO、OOO( 均為OOOO型號名稱)配方表及特性表(證物編號2-6-1,共8 張),以及被告在告訴人公司配發之「實驗紀錄簿上」記載 製造「○○○○」之流程配方1張(○○○○○為OOOO結構物之一,下 合稱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詎被告明知其持有上開合成設 備圖、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之營業秘密,竟基於隱匿營業秘 密之犯意,於調職至凱特西公司後之109年8月7日,經告訴 人公司資訊服務處資深經理徐新旺代表告訴人要求被告填寫 「配方移轉申請單」以移轉其持有告訴人之配方等營業秘密 ,藉以刪除被告所持有之營業秘密,惟被告竟以電子郵件向 徐新旺謊稱:「…我手邊並未任何配方資料,故無任何配方 ,需要填寫配方移轉申請單,謝謝!」等語,以此方式隱匿 OOO、OOOO配方及與生產線配置有關之「合成設備圖」營業 秘密。  ㈣因認被告前開㈡⒈、⒉、⒊所為,均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嫌(起訴書原記載 被告係基於擅自重製營業秘密之犯意及行為,且所犯法條為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嫌 ,嗣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開法條〈本院卷第100、320頁〉) ;前開㈢所為,係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隱 匿營業秘密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 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違反營業秘密法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於偵查中委任之告訴代理人陳孟吾於警 詢及偵訊時之指訴及告訴人出具之委任狀、證人即告訴人公 司法務管理師林廣淳、研發處資深協理夏國雄、資訊服務處 資深經理徐新旺、研發副理李育憲、OOO○○○○專案負責人沈 仲誼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以及被告在職期間職務歷程、 告訴人刑事陳報㈡狀、OOO配方照片3張(證物編號1-2、1-3 、1-4)、告訴人提供之釋明事項表、產品開發企劃、專案 開發歷程表與流程說明、雇佣暨服務承諾書、資訊安全教育 訓練(含簽到表教材)、機密政策宣導、年度機密政策考核、 配方管理作業辦法、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書、被告切結書、 成本分析資料之廠內文件分級、機密資訊保護措施清單、機 密資訊保護手冊、告訴人公司108年12月6日【資訊服務處公 告】關於無形資產委員會決議之電子郵件、入廠管理辦法( 含區域畫分原則圖, 分為白區、藍區、黃區、紅區)、告 訴人公司之實驗紀錄簿管理辦法、告訴人公司內部108年10 月3日、109年8月3日電子郵件、被告在職期間搜尋OOO技術 配方成分析資料LOG檔清冊(109/08/01~110/02/08)及光碟1 片、被告於108年11月檔案讀取紀錄及光碟1片、被告簽署之 雇佣暨服務承諾書、雇用人員保密合約、智慧財產權管理政 策、資料保密暨電腦軟體使用同意書、員工訓練報表、被告 109年8月7日回覆證人徐新旺之電子郵件、被告與東莞星星 顯示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何夜泉之微信對話截圖、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自其有於108年11月5日在會議室內將配方書 寫在白板上,並以手機拍攝後保存,復分別於108年11月11 日、13日以其公務使用之電腦開啟「OOOOOO○○○○」、「OOOO OO○○○○ OOOOOOOO.xls」Excel檔案,並以手機拍攝電腦螢幕 畫面後保存,且於88年任職期間取得合成設備圖、OOOO配方 表及特性表後,並未刪除或移轉予告訴人等情,惟堅詞否認 有何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其答辯及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本案在白板上之配方及前開Excel檔案均為被告自行以TOY OBO專利及公司現有的原料去做比例計算,並非OOO配方,亦 與告訴人之OOO配方不同,被告從未接觸過OOO配方,且無從 得知;另合成設備圖為20年前廠商提供給告訴人之設備圖, 其上沒有任何機密資料,而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為被告在 雛型開發階段所撰寫的,並非量產產品之配方表,不具任何 經濟價值,自均非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況證人徐新旺亦 未要求刪除當時資料,再加上時間久遠,被告已不記得留存 這些檔案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11月5日,與研發處不詳同事於告訴人公司內之 會議室討論配方時,有持手機拍攝白板上書寫之配方,並保 存該配方照片;又分別於108年11月11日、13日,以其公務 使用之電腦開啟「OOOOOO○○○○」、「OOOOOO○○○○OOOOOOOO.x ls」之Excel檔案,並持手機拍攝電腦螢幕畫面而保存前開 配方之照片;復於88年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因職務需要取 得前開合成設備圖、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嗣於調職至凱特 西公司後之109年8月7日,經告訴人公司資訊服務處資深經 理徐新旺要求被告填寫「配方移轉申請單」以移轉其持有告 訴人公司之配方時,被告以電子郵件向徐新旺稱:『…我手邊 並未任何配方資料,故無任何配方,需要填寫配方移轉申請 單,謝謝!』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審卷第112至113頁、 本院卷第100至102頁),並有被告手機內之前開翻拍照片( 警卷第53、55、57頁)、合成設備圖(警卷第151至154頁) 、OOO○OO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警卷第155至169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227號搜索票、110年3月2日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27 1至289頁)、被告109年8月7日回覆徐新旺之電子郵件(警 卷第421頁)、110年3月2日搜索現場及扣押物照片等在卷可 稽(警卷第529至539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24315號偵查卷〈下稱偵24315卷〉第31至35頁),復有IPHO NE手機1台、台虹公司文件3批扣案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  ㈡證物編號1-2、1-3、1-4照片所示之配方及合成設備圖、OOOO 配方表及特性表非屬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⒈按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 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 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 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 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所謂之營業秘密, 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 密措施」等三要件始足當之。所稱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 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 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 、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 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所謂經濟價值,係指某項 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 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 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 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 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至保密措施,乃秘密所 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 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 務等級者知悉,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 密加以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從而,重 製、取得、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罪之判斷,首須確定營 業秘密之內容及其範圍,並就行為人所重製、取得、使用、 洩漏涉及營業秘密之技術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 保密措施等要件逐一審酌。如其秘密,僅屬抽象原理、概念 ,並為一般涉及相關資訊者經由公共領域所可推知,或不需 付出額外的努力即可取得相同成果,或未採取交由特定人管 理、限制相關人員取得等合理保密措施,均與本罪之構成要 件不符(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另「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 所有人已盡合理之努力,使他人無法輕易取得、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亦即營業秘密所有人依其人力、財力及營業資 訊之性質,應以社會通常可能之方法或技術,以不易被任意 接觸之方式加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者,始符合「合 理之保密措施」之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61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證物編號1-2、1-3、1-4照片所示之配方部分  ⑴秘密性與經濟價值   證人即告訴人公司法務管理師林廣淳於警詢、偵查中證稱: 證物編號1-2、1-3、1-4照片所示之配方均為配方表,公司 不允許翻拍,證物編號1-3、1-4照片之原始檔案有告訴人公 司之浮水印,可以確認是告訴人公司內部文件,機密文件都 會有浮水印等語(警卷第42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6713號偵查卷〈下稱偵6713卷〉第378頁),而證人 即告訴人公司高頻OOO主管李育憲亦於警詢時證稱:編號1-2 ○○○○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右方內容是告訴人公司的研發機 密,被告職務上無權限知道該內容,左方內容是被告自己想 要修改OOO配方所想之替代内容;○○OOO○○○○○○○○○○○OOO○○○○ ○○○○○○○○○○○○○○○○○○○○OOO○○○○○,而且照片上有公司機密資 料浮水印,顯示為從公司内部翻拍而來的;○○OOO○○○○○○○○O OO○○○○○○○○○○OOOO○○○,照片上也有公司的機密資料浮水印 ,顯示為從公司内部翻拍而來的(警卷第81至82頁),雖均 證稱證物編號1-2照片所示之配方為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 ,僅有一項原料比例上有微調,證物編號1-3、1-4照片所示 之配方均為公司內部機密文件翻拍而來,上有告訴人公司之 浮水印。惟證人李育憲於偵查中證稱:證物編號1-2照片是 被告自己寫的,證物編號1-3、1-4之Excel檔不知道哪裡來 的,應該是他自己做的,原始配方不是這樣;之前在警詢說 上面有公司機密資料浮水印,是因為當時刑事局拿很多照片 給我辨認,其中一張有看到浮水印,但是哪一張我忘了等語 (偵6713卷第360頁),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證物編號1-2 的配方與告訴人公司的資料配方名稱都一樣,裡面○○O○○○○○ ○O○○○○○○○   ○○○○○○○○○○○○○○○,證物編號1-3、1-4的配方也是調整過的 ,不是原始配方資料,因為被告也是研發人員,具有基本研 發能力,每個人做的配方不一樣,要做到相似度有90%以上 不容易等語(原審卷第268、274、275頁),可知證物編號1 -2、1-3、1-4照片所示之配方並非告訴人公司之原始配方資 料,但證物編號1-2照片所示之配方與告訴人公司之配方、 比例相較,僅1種成分之比例不同,顯然是參考告訴人公司 配方資料而來。又就證物編號1-2、1-3、1-4照片所示之配 方是否與告訴人原始配方、比例大致相同而具有秘密性與經 濟價值一節,卷內相關證據僅有該等翻拍照片,始終未見告 訴人提出原始配方資料,實無從比對兩者是否大致相同,而 告訴代理人亦具狀及當庭陳稱:因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 人不願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撤回本案告訴,就告訴人 公司關於OOO之營業秘密與翻拍照片中所示之OOOOOO方是否 相同一事沒有資料要再提出,請法院依現有證據資料審酌等 語(本院卷第199、215頁),是本案依目前卷內現有證據尚 無從判斷證物編號1-2、1-3、1-4照片所示之配方為告訴人 所有具有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  ⑵合理保密措施   公訴意旨雖以告訴人提出之被告104年6月30日簽署之雇佣暨 服務承諾書(警卷第341至350頁)、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含 簽到表與教材)(警卷第351至372頁)、機密政策宣導(警 卷第373至381頁)、年度機密政策考核(含被告之考核結果) (警卷第383至392頁)、配方管理作業辦法(含配方移轉申 請單)(警卷第393至402頁)、被告簽署之88年8月2日智慧 財產權管理政策、雇用人員保密合約(警卷第403至406頁) 、110年2月8日切結書(警卷第407頁)、91年5月17日資料 保密暨電腦軟體使用同意書(警卷第409頁)、成本分析資 料之廠內文件分級(警卷第411頁)、機密資訊保護措施清 單(警卷第413至414頁)、機密資訊保護手冊(警卷第415頁 、偵6713卷第345至356頁),主張告訴人已就其營業秘密採 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前開文件固可證明告訴人要求員工就公 司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公司內部並有資訊產品使用之管 制、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以及機密文件分級等措施,惟查 :  ①證人林廣淳於警詢時證稱:機密文件都會有浮水印,技術或 研發人員有加裝軟體且屬於公司網域的人,可以打開加密檔 案等語(偵6713卷第378頁)。  ②證人李育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OOO○○○○○○○○○OOOOO系 統的權限是給部門的權限,當時的系統上並沒有做個人區隔 ,因為當時買帳號沒有買到這麼多,所以只會以大部門分別 一個帳號,只要擁有這個帳號的人都可以自由登入,所以這 個帳號基本上是共用的,部門每個人可以去看去瀏覽,當時 並非被禁止,也沒有規定是誰才可以開檔案,只要有帳號都 可以開啟,沒有限制,可以看到的資料○○○○○○都在裡面,後 面是因為被告的事件發生後才去做部門區隔,被告當時是研 發三部的副理,他沒有參與OOO配方的開發,可是他有權限 可以去看,但當時這個跟他的業務無關等語(原審卷第269 、270、271、273頁、偵6713卷第360頁)。  ③證人即告訴人公司資深協理夏國雄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8、 109年間研發部相關資料有無管制我不清楚,公司是陸續導 入加嚴機制,被告在公司是負責OOO,材料雖會搭配OOO來做 評估,但他沒有權限調閱OOO相關配方,也沒有權限修改,O OO有另外的專門團隊等語(原審卷第284、285頁)。  ④證人即告訴人公司資訊服務處資深經理徐新旺於警詢時證稱 :被告於108年10月至109年8月間任研發部門資深經理,因 為被告會協助相關專案,所以公司有提供權限給他,但以研 發協助的職務內無權去調閱配方及成本資料等語(警卷第11 2頁)。  ⑤綜合前開證人證詞,可知被告並未負責開發、管理告訴人公 司之OOO配方,但告訴人就OOO配方之文件檔案管理,○○○○○○ ○○○○○○○○○○○○○○○○○○○○○○○○○○○○○○○○○○○OOO○○○○○○○○○○   ○○○○○○OOO○○○○○○○○○○○○○○○○○○   ○○○OOO○○○○○○○○○○○○○○○○○○○○○   ○○○○○○○○○○○○○○○○○○○○○○○○○○   ○○○○○○○○○○○○○○○○○○○,尚難認告訴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⒊合成設備圖、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部分  ⑴秘密性與經濟價值   本案合成設備圖包括合成設備架構、尺寸、槽體設計規格( VESSELDESIGN SPEC.)、噴嘴及連通規格(NOZZLEAND CONN ECTION)等資訊(警卷第151至154頁),且合成設備之設計 規劃乃配合產品生產所需,業界並無一定標準,所含資訊應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並可用以生產相關產品而 有經濟利益之產出,自應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又OOOO配方 表及特性表OOOO配方資料,包括實驗記錄簿內頁中記載○○○○ ○○所採用之配方及流程、告訴人產品與其他廠商產品之比較 資料(耐折強度、剝離強度、抗拉強度、延伸率等特性比較 )、○○○○○○○○之管制計劃(含各製程之物料、管制特性、規 格等)、以及OOOOOOOOO研究開發進度報告(含樣品配方及 其性能量測結果)(警卷第155至169頁),該等資料為告訴 人內部研發資料,所含資訊應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悉,且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除可用以生產 相關產品而有經濟利益之產出外,並可以減少試錯及修改之 步驟,節省研發時間及勞費,自應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⑵合理保密措施  ①公訴意旨雖以告訴人提出前開四、㈡、⒉、⑵所示之文件主張告 訴人已就其營業秘密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惟其中僅有被告簽 署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雇用人員保密合約(警卷第403 至406頁)為88年間之文件,且其中僅規定不得對外洩漏公 司之機密資料、文件秘密等級應分類等,並未就機密文件或 營業秘密之攜出或管理有任何規範,其餘則均為91年間後之 文件;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稱:文件1批(編號2-6), 撰寫研發開發報告使用,寫的時候公司並未規定要繳回,合 成設備圖是87年間廠商所有、製造提供給我學長,學長再交 給我,作為評估設備使用,當時公司沒有列為機密,證物編 號2-6-4是88、89、90年間我作為研究開發報告使用紀錄, 是公司職員黎伯謙交付給我,當時公司沒有列為機密,交付 給我的主管及學長都沒有說這些資料是機密,只是作為初期 開發報告使用,後續公司只有公告宣導將研發資料列為機密 ,並沒有要求公告前的資料要繳回,所以我就沒有主動繳回 (警卷第9至13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436 號偵查卷〈下稱他卷〉第565頁),而證人林廣淳亦於偵查中 證稱:公司剛成立時分工沒有這麼細,被告的確有可能接觸 到合成設備圖等語(偵6713卷第378頁)、證人李育憲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本案實驗記錄簿的時間是88年間,當時尚未 有實驗紀錄簿管理辦法,我不清楚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是什 麼配方,這應該只是開發初期的草寫而已,會記錄在實驗紀 錄簿內的都是工程師或或研發人員的發想,做初步記錄而已 ,並不是正式配方表的格式等語(原審卷第277、278頁), 以及證人夏國雄於偵查中證稱:實驗記錄簿只能放在公司, 不能帶出去,但可能是比較早期的時候,規模越來越大才變 嚴謹等語(他卷第387至388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公司 草創之初關於營業秘密的規範沒有這麼嚴謹,一開始公司從 六個人、八個人,慢慢搬到高雄時也不到百人,所以從無到 有,到現在變成全世界最大的可撓式印刷電路板的基層材料 供應商,我們針對開發的營業秘密是逐步加嚴,所以88年間 公司有無營業秘密的規範我不清楚,也不確定有沒有規定研 發紀錄不能帶出公司等語(原審卷第280、281頁),足見88 至90年間被告取得合成設備圖、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係因工 作所需而由公司其他人員所交付,亦未為告訴人所禁止,而 告訴人於88、89年間時,並未就機密文件或營業秘密之攜出 或管理有任何完整之規範,亦未就公司相關合成設備圖或研 發資料、配方列為機密文件加以管理、保密,已難認指告訴 人當時主觀上有將合成設備圖、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列為保 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之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 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②至告訴人後續雖於被告104年6月30日簽署之雇佣暨服務承諾 書(警卷第341至350頁)第9點規定:「所有記載或含有台 虹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檔案、資料、圖表或其他媒 體之所有權皆歸台虹所有,於本人離職或應台虹請求時,應 立即全部交還台虹或台虹指定之人,不得保留任何副本或影 本。」,並於110年2月8日要求被告簽立切結書約定切結已 立即繳回持有公司所有之機密性、敏感性資料(警卷第407 頁),復於109年1月8日發布之配方管理作業辦法亦規定: 配方負責人因組織異動、個人異動(例如離職)或者職務調 動,不再負責該配方,應執行配方交接(警卷第393至402頁 ),惟前開文件僅泛稱被告應繳回、交接公司之營業秘密, 惟被告取得前開文件之時間與前開規定簽立、發布之時間已 相隔16年至22年之久,告訴人復未具體言明應繳回、交接之 文件為何,實難認告訴人主觀上有將合成設備圖、OOOO配方 表及特性表當作營業秘密保護之意思,且前開規定之繳回、 交接範圍包含合成設備圖、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  ⒋從而,證物編號1-2、1-3、1-4照片所示之配方,依目前卷內 現有證據尚無從判斷為告訴人所有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之 營業秘密,且告訴人亦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自難認係屬告 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而合成設備圖、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 雖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然告訴人並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亦難認係屬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   五、綜上所述,本案僅能證明被告有為未經授權而以手機拍攝保 存白板上書寫之配方及「OOOOOO○○○○」、「OOOOOO○○○○ OOO OOOOO.xls」Excel檔案之行為,並於88年任職期間取得合成 設備圖、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後而未刪除或移轉予告訴人, 惟證物編號1-2、1-3、1-4照片所示之配方、合成設備圖、O OOO配方表及特性表,依前所述,均非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 定營業秘密之要件,是被告前開行為自不該當營業秘密法第 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及同法第1 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隱匿營業秘密罪之構成要件。是依檢察 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 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之有罪心證。本 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對被告為無 罪判決之諭知。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經詳細審理後,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而對被告為無罪諭知,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 ,應予維持。檢察官提起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存取相關檔案 並依據原OOO配方微調少部分比例再行書寫或製作excel檔案 並拍照保存之行為,屬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之「重製」 行為,應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且被 告私下與何夜泉接觸洽談合作,足認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不 法利益及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甚明;又被告早於104年6月 30日即已知悉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告訴人營業秘密之複本或 影本,文義解釋上自然包含應刪除、銷毁任何形式(包含電 腦檔案或紙本文件)之營業秘密,且被告家中留存大量告訴 人公司文件,在回覆證人徐新旺電子郵件時,仍謊稱其手邊 並無任何配方資料,自有隱匿犯意甚明,爰請求撤銷原判決 ,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惟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 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 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 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 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審參酌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而 為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有公 訴意旨所指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其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 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且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各點,均應建 立在證物編號1-2、1-3、1-4照片所示之配方、合成設備圖 、OOOO配方表及特性表係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之營業秘 密之前提下,而該等配方、資料非屬營業秘密一節,業經本 院就被告應為無罪諭知之理由說明如上,檢察官未提出其他 不利於被告之積極證據或補強證據供本院調查審酌或證明被 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撤銷改判,尚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麒提起上訴,檢察官羅 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記: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2025-02-19

IPCM-113-刑智上重訴-2-20250219-2

刑智上更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遠 選任辯護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智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54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 王志遠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志遠明知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東森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超級傳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超級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緯來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中天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 大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飛凡 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凡公司,並與上開公司合稱聯利 公司等11家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甲所示頻道,並分別在 頻道內播放其所製播而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重製權、公開 傳輸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分別如附表1-1至附表11所 示,合稱本案視聽著作),非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予以重製或公開傳輸。詎王志遠因網路購物 認識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何康寧」(下稱 何康寧)後,加入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共同基 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之 犯意聯絡,由王志遠自民國104年1月間起,自何康寧處取得 設置機房之設備及費用後,由王志遠在其新北市○○區○○街OO O巷OO弄OO號之住處設置機房,將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 器、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安裝在上址,再以其本 人或不知情之配偶曹○之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全國數位公司)等業者承租MOD及有線電視服務與網際網 路服務後,未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 上址機房,擷取由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公司、台灣大寬 頻等業者提供之電視盒傳遞至電視機之前開聯利公司等11家 公司自行製播或受有專屬授權之本案視聽著作之有線電視頻 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即時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何康寧所屬集團架設之雲端伺服器,再經 何康寧所屬集團轉換為網路封包之影像聲音,並經由網際網 路提供予購買「安博盒子第3代藍芽智慧電視盒」(下稱本 案機上盒)並操作安裝APP(軟體)之不特定消費者透過網 路,在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處於可得接收本案視聽著作 內容,而侵害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所有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 權,王志遠則自104年1月起至107年6月21日止,每月向何康 寧請領取得如附表乙所示之款項。嗣因八大公司、三立公司 及聯利公司於106年4月間,發現市面上有販賣未經其等同意 或授權,惟號稱可收看其等所有如附表甲所示頻道之本案機 上盒而報警,經警循線追查後,於107年6月21日持原審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並扣得王志遠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如附表丙所示之物。 二、案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下稱保二警察總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 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件檢察官認上訴人即被告王志遠就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 、第92條之擅自公開播送、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 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罪嫌,經原審以被告共同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檢察官及被 告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以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刑 事判決(下稱本院前審)撤銷原判決,並諭知被告共同意圖 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 期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 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 1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本院以110年度 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本院更一審)認被告共 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於 本院更一審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支付本院更一審判決附表 甲所示之損害賠償;並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87 條第1項第7款應論以同法第93條第4款部分為不另為無罪諭 知;另就告訴人全國數位公司部分因撤回告訴,東森公司、 緯來公司及中天公司部分著作因非屬專屬授權而不另為不受 理之諭知(分別如本院更一審判決附表2-2甲、2-4甲、2-6 甲、4-1甲、4-2甲、4-3甲、7-2甲、7-4甲所示著作),嗣 檢察官就本院更一審判決前開有罪部分宣告附條件緩刑及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 上字第4938號刑事判決將本院更一審前開部分撤銷發回,至 於本院更一審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因未據檢察官上訴已 告確定,是本院就本件之審理範圍為最高法院前開撤銷發回 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定 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 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 、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 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份: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 更一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字卷第39至43頁、偵字 卷一第61至71頁、原審卷一第109頁、547頁、本院前審卷一 第241頁、本院前審卷二第184頁、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95頁 、本院更一審卷四第69頁、本院卷二第96頁),並有電腦畫 面截圖(偵字卷一第77至107頁)、被告與何康寧間QQ通訊 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偵字卷一第109至117頁)、板信商業銀 行帳戶之存入憑證(偵字卷一第117頁)、MOD相關資料(偵 字卷一第125至159頁)、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HiNet 申請書(偵字卷一第161至211頁)、王志遠及曹○所有板信 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偵字卷一第213至231頁)、安博 盒子Live Tv收視畫面翻拍(偵字卷一第239至263頁)、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和本出具之106年7月14日 及107年1月2日公證書影本及蒐證影片截圖(偵字卷一第333 、369至385、525至527頁)、本案機上盒蒐證報告(偵字卷 一第415至423頁)、三立公司提出之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 偵字卷一第539至545頁)、八大公司提出之著作權權利證明 書(偵字卷一第547至549頁)、聯利公司提出之聲明書(偵 字卷一第561頁)、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06年12 月11日)(偵字卷一第771至793頁)、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 勘察報告(107年8月14日)(偵字卷一第795至815頁)、保 二警察總隊保二刑一字第1110000615號函及附件(本院更一 審卷一第209至215頁)、聯利公司111年3月29日之聲明書( 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5頁)、東森公司111年3月28日之權利聲 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8頁)、超級公司111年3月28日之 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5頁)、中天公司111年3月 28日之聲明書影本(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7頁)、民視公司西 元2022年1月25日之權利證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9至33 頁)、飛凡公司111年1月19日之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 35頁)、東森戲劇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 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1至43頁)、東森戲劇台專屬授權節目合 約節本(本院更一審卷三第97至99頁)、東森財經新聞台10 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19 至121頁)、東森綜合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 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91至193頁)、東森電影台專屬授權 節目合約節本(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91至296頁)、東森新聞 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 第233至235頁)、東森幼幼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 /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63至265頁)、超視頻道104年 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71至2 73頁)、中天公司111年3月28日之聲明書正本(本院更一審 卷二第275頁)、中天公司專屬授權節目合約節本(本院更 一審卷三第379、393、397、401、411、413、420、421、42 9、437、442、450頁)、緯來公司111年5月12日聲明書(本 院更一審卷三第17頁)、年代公司111年5月10日權利聲明書 (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9頁)、壹傳媒公司111年5月10日權利 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1頁)、八大公司111年5月16日 著作權利證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3至25頁)、三立公司 111年4月29日之聲明書(本院前審卷三第27至29頁)、緯來 綜合台自製節目合約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459至470頁)、 緯來電影台影片製作合約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541至551頁 )、八大第一台、娛樂台自製節目主持人合約(本院更一審 卷三第553至612頁)、帳冊資料總目錄表(本院更一審帳冊 資料卷第3至7頁)、2015年2月份至2018年6月份5個機房總 費用表(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第9至89頁)、2017年3月份 至2018年6月份新機房總費用表(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第9 1至121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5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 07820號函暨附件102年11月29日智著字第10200096840號函 、104年9月21日智著字第10400059610號函(本院卷一第417 至425頁)、告訴人113年9月16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中天公司 「中天娛樂台」及「中天綜合台」之節目播出時間表(附件 一)、八大公司「八大綜合台」及「八大戲劇台」之節目播 出時間表(附件二)、聯利公司「TVBS歡樂台」之節目播出 時間表(附件三)、東森公司「東森綜合」及「東森幼幼台 」之節目播出時間表(附件四)(本院卷二第9至50頁)等 資料在卷可參,並有如附表丙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以,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 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 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同條項第10款則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準此,公開播送主要係以廣播系 統傳送訊息;而公開傳輸主要則是以網路通訊系統傳送訊息 。又傳統網路資料之傳送為C/S(Client/Server)模式,用戶 端資料交換需仰賴中心之伺服器,隨著規模擴大易產生傳輸 瓶頸而降低效能,而P2P(Peer-to-Peer)網路為分散式架構 ,資源及服務分散於數節點,彼此既為提供者亦是需求者。 在P2P串流媒體應用中,MS伺服器(Media Server)負責發佈 媒體,PIS伺服器(Peer Index Server)則管理節點索引和驗 證新節點加入。MS伺服器會先將媒體分段且分享給特定節點 ,其他節點則從離自己最近且已擁有串流媒體之特定節點下 載,進一步分享串流媒體,以避免產生傳輸效能降低之情形 。  ㈡、經查,本案至被告前開處所執行搜索前,經警先行勘驗本案 機上盒之運作模式,經開啟電源後,出現系統首頁,進入「 精彩影視」介面後顯示各APP畫面,各APP需下載並安裝,經 分析傳送封包,該安裝檔並非儲存在本案機上盒內,而是連 線至43.230.89.190(香港)後下載安裝檔,安裝完畢並開啟 直播APP後,會自動綁定機上盒網卡(MAC)號碼,經分析封包 ,會連線並傳送MAC編號、CPU ID及KEY等三個數值至境外( 104.25.112.38,美國),以作為認證依據進行認證,當驗 證完畢後,從境外(54.36.26.178,法國)以影音封包進行 影音傳輸。分析封包,若有重新尋找影片來源或下載另一段 新影片段時會向鄰近節點尋找連線資訊,且多個節點提供相 同影片封包等情,有106年12月11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 察報告在卷可參(偵字卷一第771至793頁),是本案機上盒 之即時節目影音傳輸架構採用P2P技術,先由MS伺服器發佈 串流媒體直播來源,再由各個P2P節點互相分享各影音片段 。復參酌107年8月14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可知( 偵字卷一第795至805頁),被告所為係將轉換後之串流媒體 封包傳輸至MS伺服器,並以P2P技術傳輸至本案機上盒之行 為,前述行為係利用集線器、交換器及路由器、個人電腦、 伺服器等網路系統設備,將本案視聽著作編碼壓縮至複數個 網路封包內,再透過網路系統架構來傳輸前開封包,顯非以 天線、調變器等廣播系統設備等為傳送,揆諸前開著作權法 之規定,上開行為應為公開傳輸。復經本院以被告參與犯罪 集團之前開行為模式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該局回函稱: 「復按本法第3條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無論係提供互動式之多媒體服務 ,或使用非受控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的網路系統所為之傳輸 方式,縱係以單向、即時性之手段,以網路同步播送電視、 廣播節目等著作內容(例如:網路直播節目),均構成『公 開傳輸』行為,故來函所述擷取頻道訊號並轉檔、壓縮後, 再經由網路傳輸至機房供購買非法機上盒消費者觀看即時節 目之行為,應屬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亦同此認定,有該 局113年5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0782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 卷一第417至419頁)。 ㈢、次按傳統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終端消費者(end users)感知著 作內容之方式可概分為下列二種情形,一由消費者取得著作 重製物之占有後,在其所選擇之時間及地點,感知著作內容 ,例如消費者購買書籍或錄音帶,在自己閒暇之餘閱讀與欣 賞,操控權在於消費者;二係由著作提供者單向提供著作, 其時間由提供者決定,消費者被動、無選擇空間地感知著作 內容,例如收視、收聽電視電台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電視節目 或廣播節目,且收視、收聽後,著作內容即消逝。又消費者 既為被動,其如未及或稍遲收視或收聽某節目,除非節目提 供者重播,否則消費者即無法感知該節目內容,或僅能感知 部分之內容,操控權在於提供者,消費者居被動之地位。公 開傳輸與公開播送同係提供著作內容予公眾,惟公開傳輸係 以消費者透過網路,在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 容,即消費者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之關係為其特色,此 與公開播送係由播送方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 有線電、無線電之廣播系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消費者 係居於被動之地位,無法選擇在何時何地接收,有所不同(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9 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以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關 於公開傳輸之定義,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 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 」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 作內容可知,「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為其 中一種態樣,本案經刑事警察局進行數位勘察後,   被告所轉換後之完整之串流媒體檔案,會分散儲存於複數CD N主機,以供消費者直接從距離自己最近之CDN主機,下載所 需要之串流媒體檔案,使得消費者可藉由所購買之非法機上 盒,在任意之時間或地點回播自己所欲觀看之串流媒體等情 ,有106年12月11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關於「直 播APP回播功能封包分析」之說明在卷可參(偵字卷一第789 頁),是本案購買機上盒之消費者確可以透過網路於其等自 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一節,應可認定。  ㈣、是以,被告擷取有線電視訊號並即時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 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何康寧所屬犯罪集團成員所架設之雲端 伺服器,再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使不特定消費者可即時或在 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藉由本案機上盒之APP觀看節目向雲 端伺服器發出請求並通過認證後,雲端伺服器藉由網際網路 提供前開網路封包,將本案視聽著作之聲音影像提供予不特 定消費者,前開過程全然經由網際網路運行,不特定消費者 更經由網際網路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關係,當為「公開 傳輸」,至為明確。 ㈤、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而同法第92條所列 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銷售散布行為,本 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故被告嗣後以公開傳輸銷售散布之 行為,應為前之重製行為所吸收,其以公開傳輸銷售重製他 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不 另論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另被告自104年1月間起至107年6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 ,在前開之住處,安裝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器、路由器 、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設備,持續進行擷取附表甲頻道欄 所示有線電視頻道訊號轉換網路封包形式上傳至雲端伺服器 ,再上傳至雲端伺服器轉換為網路封包之影像聲音,並經由 網際網路提供予購買本案機上盒並操作安裝APP(軟體)之 不特定消費者觀看,其前後多次意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行為,顯均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空間上極為密 接,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均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何康寧及其 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 案被告係擷取有線電視訊號並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 並透過網際網路將以前開方式重製本案視聽著作提供予購買 本案機上盒之不特定消費者,被告所為係侵害告訴人就本案 視聽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原審認被告係侵害告訴人 之公開播送權,而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 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即非適法;另被告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後公開傳輸,後罪本 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是公開傳輸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 自重製之行為中,原審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應為公開傳輸之誤,詳如上 述)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亦有違誤;又原審認被告 之行為亦構成(行為時)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 93條第4款之侵害著作權罪,惟此部分因構成要件不該當,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 、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 財產之行為,自難以同法第93條第4款之規定相繩(詳如後 述);另原審逕依被告所述每月平均報酬5萬元計算41個月 ,僅沒收205萬元,亦非適法(詳如後沒收部分所載),是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審酌: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未思 及告訴人製播節目須投入大量之金錢及人力進行創作,取得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專屬授權亦須支付相當之授權費用,竟未 取得其等之授權或同意,即以前揭方式不法侵害本案視聽著 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且侵害本案視聽著作之數量龐大 ,侵害期間亦長達3年,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 聲譽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且於3年間獲取不法利益非寡(詳 如附表乙),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是其犯後態度尚 可,並於本院113年9月19日審理時攜帶欲賠償每位告訴人25 萬元,共275萬元之和解金到庭(本院卷二第99頁),惟因 告訴人不同意和解故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及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復參酌被告之素行、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復審酌告 訴人當庭表示不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 ),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㈡、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至被告雖求為緩刑之宣告,惟諭知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 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 情形,始得為之,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 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 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 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 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 裁量權而為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以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 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 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 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而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告 訴人之損害,固非僅以是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約定為 唯一依據,但仍應綜合考量其與告訴人溝通之過程、約定之 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之狀況。查被告因本案之附帶民事案件 經原審以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給付各告訴人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公司 )各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於110年4月1日以109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因該案兩造均未上訴 而告確定,然被告迄今就已確定之前開民事賠償仍未履行, 雖被告於本案審理時陳稱有攜帶275萬元現金到庭,已如上 述,惟以本案告訴人之人數達11人,以被告攜帶到庭之金額 均分,每人僅可獲得給付之金額僅為25萬元,為前開民事確 定判決四分之一之金額,以本案於107年6月間為警查獲迄今 ,已6年有餘,依被告前開情狀觀之,實難認其有積極履行 賠償之行為,況被告參與本案之犯罪情節不輕,所生危害重 大,犯罪所得非少,亦難僅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主動登 報道歉之行為,即認被告已真心悔悟,而有宣告緩刑而策其 自新之必要,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復參酌告訴人表示不給 予緩刑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認被告並無暫不執 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故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 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雖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 之1第3項之罪,即無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 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 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附表丙編號7至8所示之物,則係被告 與何康寧聯繫本案犯罪行為所用,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 告供明在卷(偵字卷一第63頁,原審卷一第540至541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為警查獲時, 雖扣得供被告犯罪所用之數據機20臺、機上盒135臺,然該 等物品均為被告依約向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公司、台灣 大寬頻等公司租用,並非被告所有,有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 6日刑電偵一第1073902044號函暨附件資料存卷可考(聲他 字第434號卷第9至36頁),即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要件不 符,又非義務沒收之物,本院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㈡、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 供承:104年1月開始協助何康寧將有線電視及MOD頻道訊號 擷取並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後再進行傳輸,原則上伊是收場 地費及聯繫費,每台主機一個月跟他收5,000元,有一台主 機收6500元,扣除電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用,每月獲利 3萬至5萬元(7萬元)不等(偵字卷一第63頁,他字卷第40 頁),且被告於原審供承:伊的薪水1月是在2月領,但是伊 被扣押後就沒再給任何薪水(原審卷一第547頁),核與辯 護人所述:被告每月開立請款明細,抬頭雖為當月,實際上 係用以請領前月之費用等語相符(本院前審卷一第623頁) ,是被告自104年1月起與何康寧、非法機上盒業者共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後,自104年2月起即按月向何康寧請領前 月之費用,經何康寧按月支付,至被告於107年6月21日經警 查獲後始即未再請領費用等情,應可認定。復參酌被告於偵 查時供稱:一台主機就是一個機房就收取一次場地費及聯繫 費,其中5台主機也就是機房一個月5,000元費用,另外一台 主機每個月6,500元等語(他字卷第40頁),依本院前審勘 驗附表丙編號7之扣案筆記型電腦,查得其中之104年2月至1 07年6月請款紀錄並逐一列印存卷(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 ),可見前開期間之請款金額合計應為6,321,892.128元( 詳如附表乙所示),則其犯罪所得即為6,321,892元(元以 下捨去),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 示對本院更一審關於沒收之認定無意見等語(本院卷一第25 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附表乙所示之金額全部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至於辯護人雖稱被告會將當月發生的費用,按照網路費、M   OD月費、電費還有場地費分開列舉,前三者只要沒有支出, 何康寧就不會支付,此部分是代收轉付之性質,用於替代何 康寧墊付機房營運費用,非被告得以支配云云,惟刑法及相 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犯罪行為人所有」之普世原則 ,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於不法行為,除其得因發還被害人而 不予沒收外,此一利得範圍是否扣除成本,學理上雖有「總 額原則」與「淨額原則」之分,然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 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說明載敘「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 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 ,均應沒收」等旨,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取學理 上之「總額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44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是就附表乙所示之犯罪所得,依前揭說明 ,自無扣除前開部分之必要,被告上開所辯,應無可採。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設置機房所擷取之影音數位訊號乃 源自本案告訴人等所製播且擁有視聽著作權、音樂著作權, 均係透過無線或地區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予消費者收視, 詎被告為獲得豐厚利益,竟意圖透過數位機上盒銷售或出租 其所擅自擷取重製前開電視公司之視聽等著作,而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104年1月間起,加入何康寧所屬之數 位侵權集團,自何康寧處取得設置機房之設備及經費後,在 被告上址住處設置機房,並將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器、 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安裝於機房內,並管理 運作該機房,而未經告訴人等授權或同意,透過前開機房攔 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儲存轉碼後,瞬間便能傳送雲端伺服器 ,再轉給非法電視機上盒業者,提供影視等著作給購買、租 用機上盒之消費者觀賞。因認被告係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3條 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罪嫌 。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 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 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或尚有存疑,仍不能以此資 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 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751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 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行為期間係104年1月 間至107年6月21日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 2項於96年增訂,立法理由明訂:「......二、著作權立法 一方面必須保護著作權人,使其有足夠誘因繼續創作,另方 面必須確保科技創新不致因著作權保護而受壓抑,二者必須 求其平衡,是以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七款。對於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 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 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亦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 本質上是對於技術提供者於符合相關要件時,課與其對技術 之使用者之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負擔法律責任。對於本條增 訂第七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說明如下:㈠本款對於技術之提供 者賦予法律責任,故本條非難之行為為『提供行為』......㈡ 技術提供者必須是出於供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提供 技術,始屬本款所規範之範圍。又意圖係行為人內心主觀之 狀態,難以判斷,有必要加以補充解釋,故規定如行為人客 觀上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公眾利用 該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時,即為具備『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 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等語明確 ,是該款構成要件主觀上須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 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客觀上則未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或授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 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方為該當。 ㈣、是依前開說明,倘不能證明使用者有何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 人著作之行為,則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構成要件 不該當,即無從以同法第93條第4款之規定相繩,嗣為避免 此種情形並為規範惡意數位侵權行為,於108年5月1日始增 訂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其規定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 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 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㈠提供公眾使 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㈡指導、協助或預設 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㈢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 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是為因應實務現況,增 訂規範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非難行為係其提供行為 ,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 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 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該提供者必須 是出於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提 供電腦程式,為同條項第8款規範之範圍(著作權法第87條 第1項第8款之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就電腦程式提供者之 提供行為,係以該項第8款處罰之,並非同條項第7款所規範 之行為,應屬無疑。 ㈤、次查,被告與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就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間有犯意聯絡,而被 告就本案犯罪行為所分擔部分則為架設機房進行擷取有線電 視頻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集團架設之雲端伺 服器,消費者即可藉由購得之本案機上盒觀看前開有線電視 頻道所播放之視聽著作,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只 能就我知道的是我傳輸給何康寧......至於何康寧怎麼跟機 上盒業者連接,伊不是很清楚等語(本院卷二第94頁),則 被告是否有本於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以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意圖,是否為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所欲規 範之技術提供者,尚非無疑。復依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 報告之結論載明:「本案機上盒沒有預置APP,啟動時需自 行下載,未啟動APP時並無點對點網路傳輸活動,必須要啟 動直播TV的APP才會有點對點傳輸服務……分析的IP裡面,如 果係點對點傳輸來源,並非全部都是影片提供者,不排除其 他節點主機存在,也可能對這些主機有認證機制,但在封包 可能因為加密無法解析,固無法取得證明」等情明確(偵字 卷一第793頁),故不特定消費者雖透過本案機上盒安裝APP 軟體觀看上開頻道視聽著作,惟APP軟體僅是提供超連結讓 消費者可以連結到外部影音網站觀賞如附表甲所示之視聽著 作,使用者(即消費者)是否可以透過前開APP軟體公開傳 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無從依前開勘察報告得知,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是被告客觀上亦不該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 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之行為。 ㈥、再者,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 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 術侵害著作財產之行為,實難認被告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7款、同條第2項而應論以同法第93條第4款規定。另著 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係於108年增訂,惟本件被告行為 期間係104年1月間至107年6月21日止,被告行為時並無前開 規定,故無從以違反前開規定處罰之,附此敘明。 ㈦、綜上,被告之行為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2   項之規定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得以同法第93條第4款相繩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該罪,即有未洽,此部分原應為無罪   之諭知,然因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殷正提起上訴,檢察官 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甲 告訴人所有之頻道及視聽著作 編號 告訴人 頻道 視聽著作 權利來源及證據 1 聯利公司 (TVBS) 歡樂台 附表1-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 (偵字卷一第561頁、本院更一卷二第15至17頁、本院卷二第17頁) 新聞台 附表1-2 綜合台 附表1-3 2 東森公司 戲劇台 附表2-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37至43頁) 附表2-2 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節目列表、節目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三第31至40頁、63至65頁、97至99頁) 財經台 附表2-3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111至121頁) 綜合台 附表2-4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185至189頁、191至193頁、本院卷二第45至49頁) 電影台 附表2-5 專屬授權/授權聲明書、專屬授權節目列表、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三第277至284頁、291至295頁) 新聞台 附表2-6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節目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225至235頁、本院更一卷三第第291至295頁) 幼幼台 附表2-7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237至261頁、263至265頁、本院卷二第19至43頁) 3 超級公司 超視台 附表3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25頁、267至273頁) 4 緯來公司 綜合台 附表4 編號1、2 自製節目(編號1至4)專屬授權(編號5)/自製、專屬授權節目列表、節目授權合約書(本院更一卷三就第457頁、459至470頁、541至551頁) 電影台 附表4 編號3、4 戲劇台 附表4 編號5 體育台 附表4 編號6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17頁) 5 年代公司 新聞台 附表5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19頁) MUCH台 附表5 編號2 6 壹傳媒公司 綜合台 附表6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21頁) 新聞台 附表6 編號2 電影台 附表6 編號3 7 中天公司 娛樂台 附表7-1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77至279頁、本院卷二第9頁) 附表7-2 專屬授權/授權節目合約、授權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369至452頁、453至454頁、本院卷二第9頁) 綜合台 附表7-3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81至283頁) 附表7-4 專屬授權/授權節目合約、授權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369至452頁、455至456頁、本院卷二第9頁) 新聞台 附表7-5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85至293頁) 8 民視公司 民視HD 附表8-1 自製節目/權利證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 (本院更一卷二第29至33頁) 新聞台 附表8-2 9 八大公司 娛樂台 附表9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主持合約書(本院更一卷三第23至25頁、553至612頁) 第一台 附表9 編號2 戲劇台 附表9 編號3 自製節目/著作權利證明書(偵27541卷一第547、549頁、本院卷二第11至15頁) 綜合台 附表9 編號4 10 三立公司 都會台 附表10-1 編號1 自製節目/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偵字卷一第539至545頁) 附表10-1 編號2 節目片頭尾截圖(偵字卷一第555至559頁) 附表10-1 編號3 新聞台 附表10-2 自製節目/聲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27頁【含光碟一片】) 財經台 附表10-3 11 飛凡公司 新聞台 附表11 自製節目/聲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35頁、卷三第613至614頁)                 附表1-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女人我最大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食尚玩家 同上 3 上班這黨事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4 遺憾拼圖 105年5月7日至8月20日 105年9月23日至106年1月8日 106年12月13日至107年5月5日 5 唯一繼承者 104年10月17日至105年1月24日 106年7月1日至9月23日 6 酸甜之味 106年3月18日至7月8日、同年9月23日至12月9日 附表1-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晨間6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早安台灣 同上 3 上午9點新聞 同上 4 上午10點新聞 同上 5 上午11點新聞 同上 6 午間12、13新聞 同上 7 1400整點新聞 同上 8 1500整點新聞 同上 9 16整點新聞 同上 10 17整點新聞 同上 11 晚間6、7點新聞 同上 12 最前線新聞 同上 13 新聞最前線 同上 14 十點不一樣 同上 15 新聞夜視界 同上 附表1-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地球黃金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FOCUS全球新聞 同上 3 國民大會 同上 4 少康戰情室 同上 5 一步一腳印發現新台灣 同上 6 看板人物 同上 7 健康2.0 同上 附表2-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現在才知道 104年1月週間7至8時、3至4時(12集、6集)、同年1至10月週間4至5時(186集) 2 消費估估樂 104年1至5月週末6至7時(37集)、同年5至7月週末6至8時(40集) 3 醫師好辣 104年10至12月週間4至5時(56集) 105年1至12月週間4至5時(261集)、同年12月週末9至10時(3集) 106年1至9月週間4至5時(180集)、同年1至4月週末9至10時(27集)、同年4至8月週末17至18時(36集)、同年7至12月週間14至15時(126集) 107年1月週間14至15時(16集)、同年1至6月週間6至7時(113集) 4 YOYO晚點名 105年8至10月週間5至6時(100集)、同年10至12月週間5至6時(120集) 5 我和我的十七歲 105年10至11月週末16至18時(15集) 6 必勝練習生 106年3至4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16集) 7 2分之一強 106年4至12月週間2至3時(191集)、同年4至12月週末7至8時(78集) 107年1至6月週間2至3時(130集)、同年1至6月週末7至8時(51集) 8 致,第三者 106年8至11月週六20時至21時30分(15集) 9 稍息立正我愛你 106年8至11月週日20時至21時30分(15集) 10 老婆大人 106年9至12月週間3至5時(160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6日週間3至5時、同年1月17日至1月31日週間3至6時(55集) 11 如朕親臨 106年11至12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14集) 107年1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3集) 12 原來1家人 107年1至6月週六20至22時(40集) 13 麻辣一家親 107年3至5月週間3至5時(100集) 14 婆媳過招千百回 107年5至6月週間3至5時(50集) 附表2-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侍女們 104年11月26日至105年1月1日週間22至23時(27集) 2 宮之料理對決(神的晚餐) 104年4月23日至5月26日週間14至16時(47集) 附表2-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股動錢潮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時至13時35分(24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時至13時35分(24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至14時或6時至13時35分(24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6至14時或8至14時(118集) 2 股市MBA 104年1月1日至10月1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244集) 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6時至16時30分或13時35分至14時(120集) 3 富裕之路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5分(53集) 4 漲跌密碼 1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0分(12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0分(244集) 1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57集) 5 股市聖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30分至15時(24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30分至15時(244集) 6 投資總舖師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一至週五15時至15時30分(116集) 7 股市王牌 104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5時30分至16時或15時至15時30分(236集)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週一至週五15時至15時30分(180集) 8 57金錢爆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4集) 107年1月1日至4月13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120集) 9 57新聞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4集) 107年1月1日至4月13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67集) 10 夢想街57號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6集) 107年1月1日至5月8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82集) 11 兩岸大視野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8至9時(3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8至9時(45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8至9時(4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8至9時(17集) 12 57健康同學會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8至19時及不定期增加播出(7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18至19時(2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8至19時(21集) 13 財經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5至16時及不定期增加週日15至16時(5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4至15時或週日11至12時(8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1至12時(5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1日週六11至12時(22集) 14 全民向錢衝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6至17時及不定期增加播出(6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6至17時或週六日15至16時(11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5至16時及不定期增加(104集) 15 老謝看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2至23時(5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22至23時(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2至23時(52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2至23時(26集) 16 遇見大人物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3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8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3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18集) 17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6至17時或17至18時(5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6至17時(5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24集) 18 進撃的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及不定期增加(6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及不定期增加週六21至22時(7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及不定期增加(5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日21至22時(34集) 19 現代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同日20至21時(9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週六20至21時(7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20至21時(6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0至21時及不定期增加22至23時(35集) 20 新聞事件簿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或21至22時(6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9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103集) 21 台股雙昇帶 105年1月1日至3月10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41集) 22 進擊關鍵碼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5時30分至16時(244集) 23 台灣1001個故事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4至15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至16時或17至18時(50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日15至16時或17至18時(20集) 24 57星焦點 105年6月18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7時至17時30分(29集) 106年1月1日至5月13日週六日17時至17時30分(17集) 25 57科技無限+ 106年7月1日至同年9月23日週六21至22時(13集) 26 57新世界 106年7月23日至12月24日週日14至15時(12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7 全球財經中心 1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至15時(22集) 28 57爆新聞 107年5月7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19至20時(39集) 29 57股市關鍵報告 107年4月9日至同年5月18日週一至週五20時至20時30分(29集) 30 夢想街57號-全能事務所 107年4月16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或23至24時(53集) 31 夢想街57號-預約你的夢想 107年6月19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9集) 32 台灣大代誌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日23至24時或週日20至21時(10集) 附表2-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ET玩點名 104年5月8日至6月6日週一至週五5至6時(29集) 2 天才答不答 104年2月5日至5月7日週一至週五5至6時(79集) 3 YOYO嘻遊記 104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六6時30分至7時(7集) 105年1月1日至1月8日週一至週六6時30分至7時(7集)、同年1月9日至1月22日、1月23日至2月4週一至週日6時30分至7時(13集、13集) 4 Y0Y0點點名 104年1月1日至2月26日週一至五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81集)、同年2月26日至12月23日週一至五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6時30分、6時30分至6時45分、6時45分至7時(100集) 105年9月12日至12月21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30分、6時30分至7時(99集)、105年2月26日至5月22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100集)、105年5月23日至9月11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30分、6時30分至7時(104集) 5 料理甜甜圈 104年10月27日至3月3日週一至五6時30分至6時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 105年2月5日至3月3日週一至週六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同年3月4日至3月30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 6 必娶女人 104年11月7日至12月26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8集) 105年1月2日至2月20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7集) 106年8月14日至9月15日週一至五18時至19時(25集) 7 致,第三者 104年8月23日至12月6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同年8月23日至12月13日週日21至22時(15集) 107年6月4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0集) 8 我的30定律 104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3集)、 同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週五22時至23時30分(2集) 105年1月3日至4月3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3集)、同年1月1日至4月8日週五22時至23時30分(14集) 9 時尚大玩咖 104年1月3日至3月7日週六8時30分至9時(10集) 10 無敵A噪咖 104年9月20日至12月27日週日13至14時(13集) 105年1月3日至3月20日週日13至14時(11集) 11 跟著偶像去旅行 104年5月30日至7月4日週六11至12時(6集) 12 樂活好正點 104年1月4日至12月27日週日7至12時(時段經常有異動)(52集) 105年1月3日至12月25日週日8至9時(時段經常有異動)(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8至9時(53集) 107年1月7日至6月21日週日8至9時(25集) 13 醫師好辣 104年10月12日至12月30日週一至四22至23時(47集) 105年1月4日至12月29日週 一至四22至23時(208集) 106年1月2日至12月28日週 一至四22至23時(20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2至23時(105集) 14 聚焦全世界 104年4月12日至4月26日週 日21至22時(3集) 10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週六15至16時、同年9月25日至10月2日週日15至16時(5集) 106年3月18日至4月29日週六15至16時(4集) 107年4月15日至4月29日週日15至16時(3集) 15 2分之一強 105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週一至五、同年10月31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71集)、同年8月15日至9月9日週一至五23至24時(20集) 106年1月2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20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105集) 16 2分之一強遊戲王 105年11月4日至12月30日週五23至24時(10集) 106年1月27日至2月1日週一至日12至13時、20至21時、23至24時(8集) 17 必勝練習生 105年7月31日至11月13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6集) 106年9月6日至10月10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5集) 18 必勝練習生特輯 105年11月20日週日22時至23時40分(1集) 19 如朕親臨 105年12月4日至12月25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4集) 106年1月1日至4月9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3集) 20 我和我的十七歲 105年4月10日至7月24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同年4月17日至7月24日週日21至22時、同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9集) 21 地球的孤兒 106年3月19日至4月30日週日15至16時(4集) 22 我和我的四個男人 106年8月5日至11月12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3 稍息立正我愛你 106年8月12日至11月18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4 獅子王強大 106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5集) 107年1月7日至3月25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1集) 25 鐘樓愛人 106年4月16日至7月30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6 鐘樓愛人導演特映版 106年5月13日週六14至18時、同年5月29日週一13至17時(4集)、同年5月30日週二13至17時(4集) 27 台灣啟示錄 107年4月4日至4月6日週三至五11至12時(3集) 28 高塔公主 107年4月1日至6月17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2集) 附表2-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12金鴨 104年10月11日週日21時(1部) 105年10月26日週三23時35分(1部) 106年5月21日週日1時35分(1部) 107年3月25日週日3時40分(1部) 2 親愛的 104年11月15日週日21時(1部) 105年9月21日週三21時(1部) 106年1月18日週三3時35分(1部) 附表2-6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Hello 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6至9時(181集) 2 東森新聞09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181集) 3 東森午安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181集) 4 東森大社會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181集) 5 東森晚間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181集) 6 黃金八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4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6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180集) 7 黃金九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6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7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64集) 107年1月1日至5月4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89集) 8 關鍵時刻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2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3時(2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24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119集) 9 東森夜間新聞24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181集) 10 東森新聞22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68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8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9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39集) 11 東森新聞23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3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1集) 12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5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4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51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1至22時(25集) 13 台灣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7月26日週日22至23時、同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0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23至24時(24集) 14 台灣1001個故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21至22時(25集) 15 法眼黑與白 104年1月1日至12月5日週六23至24時(46集) 16 海峽拚經濟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25集) 17 聚焦全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日20至21時(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22至23時或23至24時(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日22至23時(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22至23時(3集) 18 3600秒 104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3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15集) 19 重案搜查線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8集) 20 新聞大爆卦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7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1 笑傲龍虎榜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0集) 22 新聞大解碼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9集) 23 排隊美食的秘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5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4 不可思議事件簿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5集) 25 世界沒啥不可能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8集) 26 九點換日線 107年5月7日至6月30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7 關鍵夜現場 107年4月21日至6月21日週六23至24時(10集) 28 EBC重案組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3至24時或16至17時(7集) 29 食在好好玩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6集) 附表2-7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YOYO點點名 104年1月5日至1月23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45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1月26日至2月16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2月24日至3月2日週一至四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21時至21時15分、同年3月3日至5月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45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5月4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104集) 105年1月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208集) 106年1月2日至4月6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同年4月7日至4月24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4月25日至5月12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5月15日至8月1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8月14日至9月8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9月1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261集) 107年1月1日至2月14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1時至1時15分、週一至日3時至3時15分、同年2月21日至3月11日週一至五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2月21日至6月29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同年3月12日至6月28日週一至五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1月1日至2月9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月1日至2月11日週日18時至18時30分、3時30分至4時(244集) 2 料理甜甜圈 104年1月5日至1月23日、3月2日至29日週一至五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21時15分至21時30分、同年3月30日至5月1日週一至五13時30分至13時45分、同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14時至14時15分、週一至四21時30分至21時45分(184集) 105年1月5日至2月5日週一至五14時至14時15分、週一至四21時30分至21時45分、同年2月7日至2月8日13時30分至14時、同年2月10日至2月11日17時至17時30分、同年4月21日至8月1日、10月10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10集) 106年1月5日至4月8日、同年7月5日至11月19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8月17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6時(204集) 3 超級總動員 104年2月7日至5月16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14時30分至15時15分、15時至15時45分、同年5月23日至8月9日週六17時30分至18時15分、週日15時至15時45分、同年9月7日至10月21日週三17時至17時45分、同年10月24日至12月3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4時至14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35集) 105年1月3日至5月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4時至14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同年5月4日至11月12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42集) 106年1月4日至4月19日週六17時至17時45分、同年4月26日至5月10日週三17時15分至18時、同年5月13日至10月2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三17時15分至18時、同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7時至17時45分、同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週日17時至17時45分(45集) 107年1月7日至3月25日週日17至18時、24至1時、4至5時、同年4月15日至7月1日週日17至18時、24至1時、3至4時、同年4月20日至6月1日週五2時30分至3時15分、3時15分至4時、同年6月8日至6月29日週五21時至21時45分(30集) 4 YOYO奇幻星球大冒險 104年4月2日21至22時、同年4月3日11至12時、同年4月6日21至22時(1集) 105年4月5日11至12時、21至22時(1集) 106年2月12日17至18時、2月13日1至2時(1集) 5 科學偵探團 104年4月11日至5月16日週六16時30分至17時、同年5月24日至7月12日週日16時至16時30分(13集) 106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週日17時30分至18時、同年7月2日至8月13日週日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13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13集) 6 i運動 104年5月8日至5月22日週五21時至21時15分、週六15時45分至16時、同年5月24日至7月5日週日15時45分至16時、週五21時至21時15分(18集) 105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六6時30分至7時(12集) 106年1月1日至1月1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5月18日至6月8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6時45分、同年10月6日至10月14日6時30分至7時(44集) 7 YOYO嘻遊記 104年5月8日至8月2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日8時至8時30分、同年11月6日至12月26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21集) 105年1月8日至1月30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2月6日週六13時30分至14時30分、同年3月1日至4月20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5月6日至7月29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9月5日至9月30日週一至五6時30分至7時、同年10月3日至11月27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105集) 106年1月6日至1月21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5月2日至7月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4月21日至7月14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同年8月7日至11月8日週一至五15時至15時30分、同年10月14日至12月30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89集) 107年1月6日17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2時30分、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22日至5月22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4月9日至6月29日週一至四14時30分至15時(90集) 8 好好玩自然 104年8月7日至10月31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13集) 105年7月30日至10月28日週六11時至11時30分、週五21時至21時30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26集) 106年2月7日至4月18日週二17時至17時30分、同年6月9日至7月4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7月15日至10月13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0月15日至11月22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39集) 107年1月14日至2月21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2時至2時30分、同年2月21日至4月3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同年6月25日至6月30日15時至15時30分(39集) 9 漢字說故事 104年9月7日至10月29日週一至五20時25分至20時30分(30集) 105年3月7日至4月5日週一至五20時55分至21時、同年4月6日至5月13日週一至五12時55分至13時、週一至四20時55分至21時、同年5月16日至5月26日週一至四21時55分至22時、同年5月30日至6月23日週一至四22時25分至22時30分(100集) 10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5時45分、 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55分至7時(78集) 10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週一至日6時25分至6時30分、1時55分至2時(63集) 10 原來如此 104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週三20時55分至21時、週六日11時55分至12時、同年10月26日至12月27日週一至四20時50分至21時、週六日11時55分至12時(52集) 105年4月4日至5月16日週一二20時至20時30分(13集) 106年2月9日至4月20日週四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1月9日至11月27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12集) 107年1月29日至2月8日週一至四24時至24時30分、同年2月21日至3月22日週一至四23時30分至24時(13集) 11 YOYO童話世界 104年10月19日至11月23日週一至四21時45分至22時、同年11月24日至12月30日週一至四14時15分至14時30分、21時45分至22時(44集) 105年1月5日至1月15日週一至五14時15分至14時30分、週一至四21時45分至22時、同年1月18日至1月28日21時45分至22時(18集) 106年4月17日至7月11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6時、同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60集) 107年1月2日至1月26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38集) 12 Y0Y0小狀元 104年11月24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26集) 105年9月12日至10月7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6集) 106年8月15日至9月9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6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5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1時30分至2時(26集) 13 大頭小狀元 10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週三四14時30分至15時(2集) 105年8月2日至9月1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日(41集) 106年7月5日至8月1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41集) 107年1月16日至4月2日週一至四23時至23時30分、同年5月23日至6月30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41集) 14 Y0Y0寶貝猴塞雷 105年2月9日13時30分至14時、同年2月12日17時至17時30分(1集) 15 萌學圜-磐古大搜密⑴ 105年5月20日至5月21日週五19時至19時15分、週六11時30分至11時45分(1集) 16 萌學圜6復活之戰⑴ 105年5月21日至7月24日週六日20至21時(20集) 17 跟著食物去旅行 106年1月15日至1月29日週日22時30分至23時、同年2月6日至4月17日週一17時至17時30分、週日22時30分至23時(13集) 18 童話故事箱 106年1月3日至4月5日週一至日2時30分至3時(172集) 19 博物館探險趣 106年1月3日至2月19日週一至日3時至3時30分(23集) 20 爹地媽咪Take it easy 106年1月3日至2月16日週一至日3時30分至4時(23集) 21 彩虹的約定 106年2月4日至4月8日週六2時至2時30分、同年4月15日至4月29日週六1時30分至2時(13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26日週一至日2時30分至3時(13集) 22 黑蕉FUN輕鬆 106年4月9日至5月14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13集) 23 魔法ABC 10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5時40分、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45分至6時55分(52集) 10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週一至日6時15分至6時25分、1時45分至1時55分(36集) 24 YOYO跳跳堂 106年4月23日至5月14日週日18時30分至17時、同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週日17時至17時30分(10集) 25 就是要PLAY 106年5月19日至8月13日、9月15日至12月10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6集) 107年1月13日至2月3日週六17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2時30分、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10日17時至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23日至4月7日週六17時至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3時至3時30分、同年4月7日至5月20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3時30分至4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同年4月7日至4月15日週一至四23時30分至24時、同年4月16日至5月20日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同年4月30日至5月20日週一至五1時30分至2時、同年5月20日至6月10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3時30分至4時、週一至五1時30分至2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同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1時至1時30分、週日9時至9時30分、23時30分至24時、1時30分至2時、4時30分至5時(29集) 26 媽媽咪呀 106年2月5日至2月16日週一至日3時30分至4時(12集) 27 萌學園之萌騎士傳奇⑴ 106年2月19日至5月14日週日17時至18時、週一1時至2時(13集) 28 萌學園2聖戰再起⑴ 106年6月25日至7月16日週日21時至22時、同年7月23日至9月17日週日23時至24時(13集) 29 音樂爆米花 106年2月20日至3月30日週日3時至3時30分(39集) 30 SOS&M大樂隊 107年3月16日至6月10日週五 17時至17時30分、1時至1時30分、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3時30分至24時、4時30分至5時、同年6月1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1時30分至2時、3時30分至4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23時30分至24時、4時30分至5時、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13集) 附表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超級小英雄 104年1月4日至1月11日週日10時至11時(共2集) 2 請你跟我這樣過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209集) 105年1月4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203集) 106年1月2日至1月26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16集) 3 私房話老實說 104年1月1日至5月21日週一至四21時至22時30分(共81集)、同年5月25日至9月30日週一至四21時至22時(共71集) 4 2分之一強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4時(共225集) 105年1月1日至8月11日週一至五23至24時(共159集) 5 超級寳貝秀 104年2月15日至3月29日週日8至9時(共7集) 6 太太狠犀利 106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11至12時(共4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1日週一至四11至12時(共8集)、同年1月15日至4月11日週一至四17至18時(共44集) 7 媽媽好神之俗女家務事 106年3月13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20至21時(共16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0至21時(共101集) 附表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來自星星的事 107年6月5日22至23時 2 風水有關係 107年5月12日15至16時 3 超級夥伴 107年6月12日15至17時 4 愛我請回頭 105年4月3日21時至23時15分 5 嫉妒的化身 107年6月18日18至19時 6 緯來體育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每日21時30分至22時30分 附表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年代早報 107年2月1日7時 2 別讓身體不開心#274 107年2月1日12時 附表6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豬哥壹級棒#59 106年8月4日15時 2 壹早報 107年2月3日7時 3 台灣壹百種味道#30 106年3月30日21時30分 附表7-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康熙來了 104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05年7月23日每週一至五23時30分至1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2 無敵遊戲王 104年每週一至五5至6時(260集) 3 冰冰好料理 104年每週一至五17至18時(260集) 105年12月5日每週一至五5至6時(195集) 4 SS小燕之夜 104年每週一至五24至1時(260集) 105年1月4日每週一至五1至2時(260集) 106年1月2日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5 真的!了不起 104年每週一至三14至15時(101集) 105年5月16日每週一至六4至5時(101集) 6 真的不一樣 104年每週四至五14至15時(74集) 105年1月4日每週一至六4至5時(74集) 7 大學生了沒 104年每週一至五13至14時(260集) 105年1月11日每週一至五6至7時(260集) 8 笑林練舞功 104年每週六2時30分至3時(54集) 9 背包踐客 104年1月11日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05年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0 麻辣同學會 104年3月16日每週一至四23至24時(104集) 105年5月10日週二至六2至3時(104集) 11 台灣味道 104年4月5日每週日18至19時(13集) 105年4月31日每週日17至18時(13集) 106年每週六17時30分至18時、每周日20時30分至21時(13集) 107年每週六、日23時30分至24時(1集) 12 尋物少女 104年4月4日23時至24時30分(1集) 13 雅典納轟趴 104年11月14日每週六日24至1時(44集) 105年每週六日24至1時(44集) 14 黃金300秒 105年10月3日每週一至五4至5時(65集) 15 穿越康熙 105年2月15日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53集) 16 小明星大跟班 105年1月16日每週二至五14至15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7 寵物大聯萌 105年3月27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8 費玉清的清音樂 105年5月11日起每週一至五9至10時(170集) 19 美好年代 105年7月12日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66集) 20 就是娛樂 105年9月5日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120集) 21 非常異視界 105年9月26日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195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195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15至16時(195集) 22 多桑の純萃年代 105年10月12日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55集) 23 天天樂財神 106年4月10日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195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195集) 24 麻辣天后傳 106年2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107年4月6日起每週一至五2至3時(260集) 25 名模星任務 106年5月13日起每週六22至24時(13集) 26 真的?假的? 106年6月26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65集) 27 碰碰發財星 106年11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40集) 28 18歲不睡 107年1月8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70集) 附表7-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步步驚情 104年(39集) 2 當婆婆遇上媽 104年(30集) 3 少年四大名捕 104至107年(44集) 4 「爸爸去哪兒」第二季 104、105、107年(16集) 5 來自未來的史密特 105年(13集) 6 「隱藏的歌手」第二季 105、107年(10集) 7 「蒙面歌王」第一季 105、107年(11集) 8 隱藏的歌手 105、107年(11集) 9 幻城 106年(62集) 10 犀利仁師 106、107年(45集) 附表7-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康熙來了 104年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2 真的不一樣 104年每週四至五19至20時(74集) 3 SS小燕之夜 104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4 大學生了沒 104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5 全民大笑花 104年每週一2時30分至3時、週六3時30分至4時、7時30分至8時(39集) 6 笑林練舞功 104年每週六日6至7時(116集) 105年每週六日6至7時(54集) 7 寵物小確幸 104年每週六19時至19時30分(36集) 8 真的!了不起 104年每週一至三19至20時(101集) 9 背包踐客 104年每週六17至18時(52集) 105年每週六17至18時(52集) 10 麻辣同學會 104年3月24日起每週二至五19至20時(104集) 105年每週二至五19至20時(104集) 11 台灣味道 104年3月29日起每週日7至8時(13集) 105年4月9日起每週六8至9時(13集) 106年每週六8至9時(13集) 107年每週六8至9時(13集) 12 Kiss Hotel 104年5月3日起每週日17至18時(13集) 13 雅典納轟趴 104年11月14日週六22至24時、同年11月20日起每週五、六22至23時(44集) 105年每週六22至23時(44集) 14 穿越康熙 105年每週五12至14時(253集) 106年每週五12至14時(253集) 15 關西就醬玩 105年1月10日起每週日10至11時(10集) 16 超強17練習生 105年3月27日起每週日22至23時(13集) 17 寵物大聯萌 105年4月2日起每週六6至7時(52集) 106年每週六6至7時(52集) 18 小明星大跟班 105年1月25日起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9 18歲不睡 105年9月19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70集) 106年每週一至四23至24時(70集) 20 多桑の純萃年代 105年10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17至18時(55集) 21 讓愛飛揚 105年12月28日起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2 麻辣天后傳 106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23 天天樂財神 106年4月20日起每週一至五15至16時(260集) 24 金牌大健諜 106年10月23日起每週一至四21至22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四21至22時(260集) 25 驚奇4超人 106年4月30日起每週日19至20時(39集) 107年每週日19至20時(39集) 26 美好年代 106年7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18至19時(66集) 27 這些年那些事 106年3月28日起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8 名模星任務 106年4月30日每週日20至22時(13集) 29 金鐘劇 阿青回家了 107年3月31日23至1時(1集) 附表7-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步步驚情 104年(39集) 2 當婆婆遇上媽 104年(30集) 3 少年四大名捕 104年(44集) 4 「爸爸去哪兒」第二季 104、105、107年(16集) 5 來自未來的史密特 105年(13集) 6 長在麵包樹上的女人 105年(36集) 7 「隱藏的歌手」第二季 105、106年(10集) 8 「蒙面歌王」第一季 105、106、107年(11集) 9 隱藏的歌手 105、106年(11集) 10 幻城 105、106年(62集) 11 我們17歲 106、107年(13集) 附表7-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中天晨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5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6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7年週一至日6至8時 2 中天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5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6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7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3 中天新聞+開放新中國 104年週六日9至10時 105年週六日9至10時 106年週六日9至10時 107年週六日9至10時 4 中天午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5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6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7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5 中天晚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5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6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7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6 神秘52區 104年週六20至21時 105年週六20至21時 106年週六20至21時 107年週六20至21時 7 台灣大捜索 104年週六21至22時 105年週六21至22時 106年週六21至22時 107年週六21至22時 8 中天的夢想驛站 104年週六10至11時 105年週六10至11時 106年週六10至11時 9 文茜的世界財經週報 104年週日22至23時 105年週日22至23時 106年週日22至23時 107年週日22至23時 10 文茜世界週報 104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5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6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7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1 台灣顧問團 104年週一至五15至16時 12 新聞八點通 104年週一至五20至21時 13 新聞龍捲風 104年週一至五21至23時 14 中天全球現場 104年週一至日23時至23時30分 15 名人床頭書 104年週五3時30分至24時 16 中天夜線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24至1時 17 52大咖司showtime 104年週日20至21時 18 鋼鐵特訓班 104年週日20至21時 19 21台灣產業趨勢報告 104年週日20至21時 20 中天調查報告 104年週六14至15時 21 網路酸辣湯 104年週二至五5時至5時30分 22 抗戰-和平 榮耀 勝利70 104年9月1日至9月3日23至24時 23 新聞深喉嚨 104年8月31日起每週一至五19時30分至21時 24 馬習會特別報導(精華版) 104年11月8日10至11時 25 馬習會兩岸新局特別報導 104年11月7日14至18時、20至24時 26 中天青年論壇 104年週一24至2時 27 2016大選總統辯論會特別報導 105年1月2日11時至17時30分 28 新聞深喉嚨蔡英文就職特別報導 105年5月20日21時至21時30分 29 新聞大審判 105年5月22日起每週日20至21時、同年7月17日起每週日23至24時 30 大政治大爆卦 105年7月2日起每週六14至16時、同年7月25日起每週一至五14至15時 106年週一至五14至15時 107年週一至五14至15時 31 夜問打權 105年7月14日起每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106年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107年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32 告訴爸媽我愛你 105年8月16日起每週六13至14時 33 駐星代表酒駕特報 105年8月7日20至21時 34 G20大國爭霸戰特報 105年9月4日10至11時 35 大政治大爆卦---軍公教遊行特報 105年9月3日14至16時 36 新聞龍捲風---軍公教遊行特報 105年9月3日16至17時 37 新聞深喉嚨-烽火9月 民怨燎原特報 105年9月3日19時30分至21時 38 大國武器大觀 105年9月4日每周日20至21時 106年每周日20至21時 107年每周日20至21時 39 烽火九月拚生計特別報導 105年9月10日14至15時 40 912倒數觀光慘業怎救特別報導 105年9月11日14至15時 41 馬勒卡襲北台特報 105年9月17日23至1時 42 大政治大爆卦-居住正義925重返凱道特報 105年9月25日14至17時 43 米其林大發現 105年10月2日起每週日13至14時 106年每週日13至14時 44 就是狂 突破薪酸時代 105年10月1日起每週六13至14時 45 第二屆唐獎頒獎典禮 105年10月1日15至16時 46 雙十倒數 那一年我們的國慶特別報導 105年10月9日14至15時 47 2016世界的唐獎1(法學獎) 105年11月5日15至16時 48 2016世界的唐獎2(漢學獎) 105年11月6日15至16時 49 2016世界的唐獎3(生技醫藥獎) 105年11月12日15至16時 50 2016世界的唐獎4(永線發展獎) 105年11月13日15至16時 51 狂人 素人 新總統--川普進白宮特報 105年11月12日16至17時 52 南韓閨蜜之亂--百萬人倒朴特報 105年11月13日16至17時 53 美國總統大選開票特別報導 105年11月9日10至12時 54 反核食全台大串連特報 105年12月4日9至11時 55 反核食大包圍特報 105年12月25日9至10時、14至15時 56 我們一起挺過的2016-中天新聞空拍全紀錄 105年12月31日9至10時 57 2016跨年搶先嗨 105年12月31日20至22時 58 2016跨年2017迎曙光 105年12月31日23至1時 59 新年大卡司 106年1月1日10至11時 60 中天的夢想驛站(104105106) 106年週六10至11時 61 狂人總統 翻轉世界 川普就職特別報導 106年1月20日24至2時 62 兩岸迎金雞1 106年1月28日10至11時 63 兩岸迎金雞2 106年1月29日10至11時 64 迎金雞除夕搶先報 106年1月27日10至11時 65 金雞大爆卦1(2017大預言) 106年1月27日14至15時 66 金雞大爆卦2 (秘境TO台灣) 106年1月27日15至16時 67 金雞大爆卦3(娛樂之王) 106年1月28日14至15時 68 金雞大爆卦4(黃金新大圏 106年1月28日15至16時 69 金雞大爆卦5(美聲大捜奇) 106年1月29日14至15時 70 金雞大爆卦6(就是狂突破薪酸時代(精華1) 106年1月29日15至16時 71 迎金雞除夕特報 106年1月27日20至21時 72 迎金雞小年夜搶先報 106年1月26日16至17時 73 週末大爆卦 106年2月25日起每週六日14至15時 74 國民黨主席選舉電視辯論會 106年5月20日19時30分至21時40分 75 黨魁6搶2二部曲/64再戰特報 106年5月20日20至21時 76 007特務陪你過端午 106年5月27日10至11時 77 完父願!紐約秀精選 106年5月28日10至11時 78 巨星旋風特報 106年5月28日23至24時 79 新聞深喉嚨柯P專訪 106年6月10日15時45分至17時30分 80 追墜機意外齊柏林罹難 106年6月10日20至21時 81 慟永遠的看見台灣英雄向齊 106年6月10日21至22時 82 金曲獎特別報導 106年6月24日16至17時、23至24時 83 華人普立茲超級星光大道決賽 106年7月22日24至2時 84 金鐘大搜索 106年9月30日16至17時 85 跨年搶先嗨特報 106年12月31日16至18時 86 2018瘋跨年 全球嗨翻天 106年12月31日23至1時 87 總統美食翻轉舌尖 107年2月16日5至6時 88 嚴選便當翻轉舌尖 107年2月17日5至6時 89 金狗大爆卦尖 107年2月16日、2月17日5至6時 90 天籟金嗓讚 107年2月18日6至7時 91 名人美食翻轉舌尖 107年2月17日9至10時 92 人體實驗室翻轉健康 107年2月18日9至10時 93 主播3600變一路發 107年2月15日至2月17日10至11時 94 金曲唱旺gogo過好年 107年2月15日至2月16日20至22時 95 金曲唱旺 107年4月7日起每周六日13至14時 96 107年國民黨台北市長初選辯論會 107年4月21日14至17時 97 兩韓同根同源"正在"休戰棄核 特報 107年4月28日13至14時 98 安可點播讚 106年5月26日起每周六13至14時 99 狂人聚星 川金拼和平特報 107年6月10日13至14時、16至17時、20至21 100 深喉嚨之眼 107年6月24日23至24時 101 文大宿舍案 侯友宜630 火線反撃特報 107年6月30日16至17時 附表8-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綜藝大集合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台灣演藝 同上 3 嫁妝 同上 4 消費高手 同上 5 明日之星 SUPER STAR 同上 6 愛妮雅舞力全開 同上 7 Yes Sir新兵日記 同上 8 Go Go Taiwan 同上 9 民視七點晨間新聞 同上 10 元氣加油站 同上 11 健康高手一起GO 同上 12 豪宅旗艦王 同上 13 民視無線午間新聞 同上 14 美鳳有約 同上 15 廉政英雄 同上 16 活力天天樂 同上 17 世間路 同上 18 民視無線晚間新聞 同上 19 豬哥會社 同上 20 仙狐奇緣 同上 21 三星報喜 同上 22 快樂故事屋 同上 23 快樂孩子王 同上 24 快樂來運動 同上 25 點心趴趴Go 同上 26 Go Go 捷運 同上 附表8-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民視午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豪宅旗艦王 同上 3 大家講看嘜 同上 4 台灣演義 同上 5 新聞觀測站 同上 6 民視異言堂 同上 7 挑戰新聞 同上 8 民視晚間新聞 同上 9 民視全球新聞 同上 10 民視英語新聞 同上 11 民視體育新聞 同上 12 政經看民視 同上 13 台灣最前線 同上 附表9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健康N0.1 105年4月至107年6月 2 同學!搞什麼鬼 106年7月至107年6月 3 終極三國 104年1月1日至107年2月20日 4 娛樂百分百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附表10-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型男大主廚 106年12月16日起至107年3月15日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 2 喜歡一個人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間 3 綜藝大熱門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間 附表10-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整點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 54 新觀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3 三立新聞網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4 台灣大頭條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5 正午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6 全球 online 104年1月1日至106年8月6日 7 早安新鮮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8 探索新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10日 9 台灣亮起來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21日 10 消失的國界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21日 11 超心理X檔案 104年1月3日至104年5月10日 12 翻轉台灣 104年4月3日至104年4月6日 13 移動 360 104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0日 14 超時空X檔案 104年6月28日至105年1月15日 15 新聞深一度 105年2月8日至106年2月26日 16 三立調查報告 105年3月27日至107年6月3日 17 2018 瘋跨年 106年12月31日 18 雲端秘檔 106年4月2日至107年6月10日 19 新聞夜現場 106年5月24日至107年6月17日 20 i NEWS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1 新台灣加油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2 前進新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3 夜市歌后工人女兒出頭天特別報導 104年1月1日至104年8月9日 24 金曲美聲經典重現特別報導 104年1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 25 整點新聞網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7日 26 驚爆新聞線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7日 27 國會大擂台 104年12月12日至105年1月3日 28 嗨翻 2016 104年12月31日 29 新春飛羊特別報導 104年2月18日 30 文創 LIFE 104年3月29日至106年5月29日 31 新聞8點檔 104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32 三立整點新聞 104年5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 33 爭鋒天下 104年8月9日至105年1月16日 34 大決戰2016台灣新局 105年1月16日 35 女總統台灣新政 105年1月23日至105年5月8日 36 2017愛你一起/愛你一起 NEW—下 105年12月31日至105年12月31日 37 天崩地裂啟示錄 105年2月21日至105年4月4日 38 糧食危機 揭開基改的秘密 105年2月6日至105年10月16日 39 54正義聯盟 105年2月9日至105年3月19日 40 展翅的生命力 105年2月9日 41 鋼鐵最前線 105年7月23日至107年4月6日 42 血玫瑰烽火敘利亞 105年7月31日至105年12月26日 43 93遊行特別報導 105年9月3日 44 前瞻大未來 106年10月1日至107年5月27日 45 A咖加映場 106年10月22日至107年4月15日 46 HERO@TAIWAN 106年2月1日至106年2月1日 47 東西南北你是哪裡人 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15日 48 北韓金權神話 107年2月15日至107年2月20日 49 CARS 極限飆速 107年2月16日至107年2月19日 50 東西南北 呷四方 107年2月17日至107年4月8日 51 寶島神很大 107年2月18日至107年2月18日 52 網蒐大視界特別報導 107年4月1日至107年6月18日 53 兩韓终戰揭密-金正恩恩仇錄 107年4月28日 54 重案追緝令 107年4月29日至107年6月17日 附表10-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整點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4月6日 2 54新觀點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6月21日 3 三立新聞網 104年2月18日至104年2月23日 4 台灣大頭條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5月6日 5 正午新聞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6月21日 6 全球online 104年2月23日至106年8月13日 7 早安新鮮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8 探索新世界 104年2月18日至104年4月6日 9 台灣亮起來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0 消失的國界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1 超心理X檔案 104年1月1日至104年5月10日 12 翻轉台灣 104年4月3日至107年4月6日 13 移動360 105年5月7日至106年7月15日 14 超時空X檔案 104年7月10日至105年2月7日 15 新聞深一度 105年2月27日至107年6月21日 16 三立調查報告 105年8月14日至106年7月9日 17 2018瘋跨年 106年12月31日 18 雲端秘檔 106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9 新聞夜現場 106年8月28日至107年6月17日 20 360大世界 104年1月2日至107年6月21日 21 三立晚間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4年5月1日 22 金曲美聲經典重現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8日 23 食尚生活家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30日 24 財經大頭條 104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9日 25 富郁向錢衝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13日 26 聰明過生活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16日 27 走唱人生傳奇 104年1月17日至104年6月3日 28 股市群英會 104年1月19日至105年9月2日 29 生活鑫鮮事 104年1月24日至106年7月30日 30 台灣好所在 104年1月3日至104年6月28日 31 財經新聞網 104年1月3日至104年5月3日 32 養生我知道 104年1月4日至104年4月19日 33 8點向錢衝 104年1月5日至106年5月19日 34 三立全球財經 104年1月5日至104年5月4日 35 三立財經夜線 104年1月5日至105年8月31日 36 大勝先機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7 台股鑫攻略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8 股海大贏家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9 時間密碼 104年1月5日至104年4月16日 40 深潛戰略 104年1月5日至104年3月27日 41 期海論壇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2 華爾街大師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3 超級大贏家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4 錢滾錢 104年1月5日至106年5月19日 45 88樂活趣 104年11月21日至106年1月8日 46 關鍵下一秒 104年4月15日至104年12月31日 47 88健康有方 104年5月11日至106年11月10日 48 88理財有方 104年5月4日至106年5月5日 49 未來事件簿 104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 50 玩客瘋高雄 104年9月27日至104年12月13日 51 i運動大熱門 104年9月5日 52 i NEWS 105年1月3日至106年6月29日 53 恐怖聖戰 揭密伊斯蘭國 105年1月9日至105年1月10日 54 糧食危機-揭開基改的秘密 105年2月27日至106年1月31日 55 SHOW新台灣之光 105年2月29日至105年4月2日 56 台灣大未來 105年6月9日至105年6月10日 57 快樂向前行 105年9月1日至105年12月30日 58 國會風雲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59 最正晚報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0 最政新聞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1 鄭知道了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2 錢進大頭條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3 迎接狂世代特別報導 106年1月27日 64 金曲跨年精華 106年1月30日至106年1月31日 65 天王King之路 106年1月6日至107年1月13日 66 THE BIG MAN強人時代 106年11月4日至106年11月11日 67 iNEWS 大世界 106年5月8日至107年6月21日 68 iNEWS 夜報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1月19日 69 iNEWS 晚報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1月19日 70 iNEWS 午報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71 iNEWS 早報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72 iNEWS 新聞/整點新聞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6月17日 73 薪動大未來 106年7月29日至107年6月20日 74 istar 全球星勢力 106年9月23日至107年6月15日 附表1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6點晨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6至7時 2 Morning Call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7至9時 3 非凡最前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9至10時 4 最前線報告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0至11時 5 最前線直撃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1至12時 6 正午最前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2至13時 7 最前線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3至14時 8 2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4至15時 9 3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5至16時 10 4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6至17時 11 5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7至18時 12 6點晚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8至19時 13 7點晚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9至20時 14 財經八點檔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0至21時 15 錢線百分百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1時至23時30分 16 夜線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3時30分至24時 17 深夜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4時至24時30分 18 非凡正午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日12至13時 19 新聞特攻隊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11至12時 20 360行向前衝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20至21時 21 美食按個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23至24時 22 新聞Talk Show 106年4月至107年6月週六22至23時 23 非凡大探索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日20至21時 24 台灣真善美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日21至22時 25 News 金探號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日22至23時 附表乙 一、104年2月至107年6月(5個機房)總費用 時間 各項費用 總費用 證據出處 網路MOD 月費 電費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季) 其他 104年2月 52403 54695.16 1.更換兩顆硬盤1950*2=3900、 2.高雄主機運費800。 合計:3900+800=4700 111798.16 本院更一帳冊資料卷第9頁 104年3月 52403 54695.16 107098.16 同卷第11頁 104年4月 52403 54695.16 63600 170698.16 同卷第13頁 104年5月 52403 56900.376 新增採集需添加設備 1.7孔延長線700*5  =3500、 2.5PORT HUB800*5  =4000、 3.網路線2米150*20  =3000、 4.hdmi線150*5=750、 5.無線數位電視接收機*1=1990、 6.數位天線*1=600。 合計:3500+4000+3000 +750+1990+600=13840 123143.376 同卷第15頁 104年6月 52403 56900.376 1.散熱膏*1=450、 2.年費多收50人民幣  =250台幣。 合計:450+250=700 110003.376 同卷第17頁 104年7月 52403 56900.376 63600 172903.376 同卷第19頁 104年8月 52403 56900.376 網路卡*1=700、 110003.376 同卷第21頁 104年9月 52403 56900.376 1.網路卡*1=700、 2.運費324。 合計:700+324=1024 110327.376 同卷第23頁 104年10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有線電視安裝費用:一路安裝費用1500、 2.有線電視分機費用:一路800*2=1600、 3.網路線30米900外接鄰居數位、 4.5PORT HUB 800外接鄰居數位、 5.運費245*2=490。 合計:1500+1600+900+800+490=5290 180598.044 同卷第25頁 104年11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27頁 104年12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29頁 105年1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買兩張網卡700*2  =1400、 2.網路線10條150*10  =1500、 3.幫忙轉帳2200。 合計:1400+1500+2200 =5100 180408.044 同卷第31頁 105年2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33頁 105年3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35頁 105年4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37頁 105年5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39頁 105年6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1頁 105年7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43頁 105年8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5頁 105年9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7頁 105年10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49頁 105年11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51頁 105年12月 52603 57205.044 機房遷移衍生費用 1.網路費1100*6=6600、 2.MOD一路一個月月費為(359+200+200=759)*6  =4554、 3.MOD四路加開精選B  200*2=400、 4.場地費一月2500*2  =5000、 5.聯繫費一月1500*2  =3000、 6.主線路費一路500*6  =3000、 7.數位HD一路400*12  =4800、 8.外接鄰居數位500*3  =1500。 合計:6600+4554+400 +5000+3000+3000+4800 +1500=28854 138662.044 同卷第53頁 106年1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55頁 106年2月 52403 57205.044 1.5PORT HUB800*5  =4000、 2.電源線100*5=500、 3.7孔延長線700*5  =3500、 4.網路線2米150*10  =1500。 合計:9500 119108.044 同卷第57頁 106年3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59頁 106年4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61頁 106年5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63頁 106年6月 52403 57205.044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年 新增10組數位線路一條 7200*10=72000 181608.044 同卷第65頁 106年7月 54643 57205.044 65700 177548.044 同卷第67頁 106年8月 54643 58839.612 1.7孔延長線700*8  =5600、 2.網路線*40=6000、 3.5PORT交換機700*3  =2100、 4.訊號加強設備2500*2  =5000 。 合計:5600+6000+2100 +5000=18700 132182.612 同卷第69頁 106年9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71頁 106年10月 54643 58839.612 65700 179182.612 同卷第73頁 106年11月 54643 58839.612 新增一路數位電視線路 7200。 120682.612 同卷第75頁 106年12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77頁 107年1月 54643 58839.612 65700 訊號加強設備 2500*2=5000。 184182.612 同卷第79頁 107年2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81頁 107年3月 54643 58839.612 網路線一箱跟水晶投還有相關工具14870。 128352.612 同卷第83頁 107年4月 52603 61605.432 65700 新增一路數位7200 187108.432 同卷第85頁 107年5月 64503 61605.432 126108.432 同卷第87頁 107年6月 64503 61605.432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年 新增10組數位線路一條 7200*10=72000 198108.432 同卷第89頁 總計:5674692.52,與106年3月至107年6月(新機房)總費用加總之金額為6,321,892元 二、106年3月至107年6月(新機房)總費用 時間 各項費用 總費用 證據出處 網路MOD 月費 電費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季) 106年3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本院更一帳冊資料卷第91頁 106年4月 12077 12931.464 25008.464 同卷第93頁 106年5月 12077 12931.464 25008.464 同卷第95頁 106年6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同卷第97頁 106年7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99頁 106年8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1頁 106年9月 12437 12931.464 39600 64968.464 同卷第103頁 106年10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5頁 106年11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7頁 106年12月 12437 12931.464 39600 64968.464 同卷第109頁 107年1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11頁 107年2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13頁 107年3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同卷第115頁 107年4月 12077 13926.192 26003.192 同卷第117頁 107年5月 13877 13926.192 27803.192 同卷第119頁 107年6月 13877 13926.192 39600 67403.192 同卷第121頁 總計:647199.608,與104年2月至107年6月(5個機房)總費用加總之金額為6,321,892元 附表丙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主機 6臺 2 解碼器 135個 3 路由器 33個 4 強波器 6個 5 電腦螢幕 2個 6 電視機上盒 1臺 7 筆記型電腦 1臺 8 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 1支

2025-02-19

IPCM-112-刑智上更二-2-20250219-3

最高行政法院

商標評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上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捷司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賢蒼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日商衛材R&D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橋健太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劉倫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 前已繫屬於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3項規定 ,應依修正施行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審理。又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2條規定對行政判決提起上訴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 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 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 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 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 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該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 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 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 二、參加人於100年2月1日以「BB」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類及第32類之 商品,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編為100005917號審查。嗣 參加人申准將前揭申請案分割為2件商標註冊申請案,其中 申請第103880097號商標經被上訴人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83 4153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原判決附圖1所示),指定 使用於第5類之「醫藥製劑、醫用營養飲料、醫用營養品、 營養補充品」商品。其後,上訴人檢具註冊第890575號、第 1332152號、第1371591號、第1438635號等商標(即據以評 定商標,圖樣如原判決附圖2所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 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經被上訴人審查,以111年12月30日中台評 字第1090117號商標評定書為「主張商標法第29條第1項部分 ,評定不成立」及「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部分, 評定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對原處分關於評 定不成立部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㈠原處分 關於評定不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㈡被上訴人就本件 評定案應為評定成立之處分。經原審判決駁回,乃提起本件 上訴。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㈠系爭商標指定使用 於第5類之「醫療用營養品;營養補充品」商品,依商品及 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包括維他命藥劑或製劑、維 生素製劑、含維他命或維生素之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系爭商 標之「BB」意指其商品含有維他命B群(包括B1、B2、B6) ,而屬第5類商品之重要成分,符合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不具識別性,且同業常於含有維他命B之營養補充品 包裝使用大寫「B」字母,用以傳達商品含有維他命B之訊息 ,或使用「BB」代表其含有維他命B群,惟原判決認為上訴 人未證明單純「B」字母係代表維他命B,競爭同業於市場交 易過程亦無使用「BB」作為說明文字之需要,顯有違經驗法 則,亦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法;原判決對上訴人所提出 參加人官網、商品紙盒及日本登錄商標等足以證明系爭商標 之文字即為維他命B之證據均未予論斷,復先認定系爭商標 係由略經設計之紅色外文「BB」所構成,又認定系爭商標於 外觀具特殊匠意設計,亦有矛盾;況註冊商標亦可能含有不 具識別性部分,參加人所有其他含有「BB」之商標雖未聲明 不專用,無法推論「BB」具有識別性,參加人縱於「BB」右 上角標明註冊商標符號,亦無法將系爭商標變為具有識別性 ;被上訴人於104年9月2日之核駁先行通知書所表達見解, 即為上訴人之主張,原判決並未說明何以上述見解不可採, 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 盾之違背法令。㈡參加人從未主張系爭商標文字之「B」並非 代表維生素B,原審未依職權詢問參加人系爭商標之「BB」 是否指產品含有各種維生素B,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原 審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3項之違背法令等語。 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 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 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認定:系爭商標之「BB」並非所指定商 品成分、原料或相關特性直接、明顯之說明,而係足以使相 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來源之標識等情,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及指駁不採者,泛言原判決有違反經驗法 則、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未依職權調查證據、未使當事人為 完全辯論或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等違法,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2025-02-19

TPAA-113-上-464-20250219-1

民專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視博網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子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李昱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I646799號「遠端喚醒方法、連 線伺服器及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專利權期間自108 年1月1日至125年8月28日(下稱系爭專利1)及發明專利第I48 7341號「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與方法」專 利,專利權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21年1月16日止(下稱 系爭專利2)之共同專利權人。被告視博網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製造並於其官方網 站上銷售「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Pano2)、伺服器及應用 程式(SpotCamApp)構成之SpotCam Pano2超廣角180度魚眼鏡 頭攝影系統【「SpotCam Pano2」監控攝影機】」(下稱系爭 產品1)、「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Mibo)、伺服器及應用程 式(SpotCamApp)構成之SpotCam Mibo寵物專用攝影機【「Sp otCam Mibo」寵物專用攝影機】」(下稱系爭產品2),經 原告委請群和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就系爭產品1、2是否侵害系 爭專利1、2之專利權為鑑定,經該公司鑑定結果認系爭產品 1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11、15、16、18、19 、23之文義範圍;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 、5、6、11、13、14、18、19、20之文義範圍,被告公司與 原告為相同或類似產業的競爭同業,卻故意侵害原告專利權 ,受有不當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3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排除、防止侵害;依同法第96條 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損害 賠償;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返還不當得 利。又因被告公司前述侵權行為,屬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林 子正之執行業務範圍,故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 被告林子正與被告公司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責任等語。  二、並聲明:  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65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1之系爭產品1 及其包含之應用程式或使用侵害該專利之方法。  ㈢被告等應銷毀侵害系爭專利1之系爭產品1及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器具、成品及半成品及下架侵害該專利之應用程式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已販賣之物品,應立即回收銷毀。  ㈣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2之系爭產品2 及其包含之應用程式或使用侵害該專利之方法。  ㈤被告等應銷毀侵害系爭專利2之系爭產品2及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器具、成品及半成品及下架侵害該專利之應用程式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已販賣之物品,應立即回收銷毀。  ㈥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以金錢或銀行無記名存單供擔保,請准 予宣告假執行。  ㈦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經被告委請瑞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就系爭產品1、2是否侵 害系爭專利1、2之專利權為鑑定,經該事務所鑑定結果顯示 系爭產品1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全部請求項文義範圍;系爭產 品2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全部請求項文義範圍,是系爭產品1 、2並未侵害系爭專利1、2,原告就本訴請求均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 二、並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32至33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 適調整文句): 一、原告、訴外人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物聯深圳 公司)為系爭專利1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8年1月1日 至125年8月28日。 二、原告、物聯深圳公司為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 自104年6月1日起至121年1月16日止。 三、被告公司製造、販售系爭產品1、2。 四、被告林子正為被告公司負責人。 肆、兩造間主要爭點(本院卷二第33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調 整文句): 一、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11、15 、16、18、19、23之文義範圍? 二、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11、1 3、14、18、19、20之文義範圍? 三、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侵害、銷 毀,有無理由? 四、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如有,金額為 何? 五、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是否有理由?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1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1係提供一種遠端喚醒方法、連線伺服器及具有休 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可使連網裝置(即,第二裝置)進入超 低耗電狀態(休眠狀態),並且能提供第一裝置110使用第 二裝置130的設備識別碼ID透過連線伺服器150對遠端的第二 裝置直接發起喚醒要求(裝置喚醒封包WRP),以致於無需 任何設定(例如:主機板、網路卡、防火牆等裝置設定)亦 無須透過網路廣播,即可喚醒遠端的第二裝置並且減少本地 網路(LAN)下的網路封包量(本院卷一第222頁)。 ㈡系爭專利1主要圖式:   ⒈圖5係系爭專利1遠端喚醒方法的第一部分之流程圖:         圖5   ⒉圖8係系爭專利1遠端喚醒方法的第二部分之流程圖:         圖8   ⒊圖9係系爭專利1遠端喚醒方法的第三部分之流程圖:       圖9 ㈢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1請求項共計25項,其中請求項1、11、19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 0、11、15、16、18、19及23受侵害(本院卷一第15頁),則就 前開請求項內容分述如下:   ⒈請求項1:    一種遠端喚醒方法,包括:由一連線伺服器接收來自一第 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一第 二裝置的一設備識別碼;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 封包取得一喚醒資訊;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 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其中該裝置喚醒封 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由該連 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對應該第二裝置的一連 線資訊;以及由該連線伺服器基於該連線資訊向該第二裝 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   ⒉請求項7:    如請求項1所述之遠端喚醒方法,更包括:接收來自該第二 裝置的一休眠登錄封包;以及根據該休眠登錄封包在該儲 存單元中記錄該第二裝置的一運作狀態為休眠。   ⒊請求項8:    如請求項7所述之遠端喚醒方法,其中該休眠登錄封包具有 一特徵旗標,並且該特徵旗標表示該第二裝置的該運作狀 態為該休眠。   ⒋請求項10:    如請求項1所述之遠端喚醒方法,其中該喚醒資訊及該連線 資訊的取得步驟包括:根據該設備識別碼從一儲存單元中 讀取對應該設備識別碼的該喚醒資訊及該連線資訊。   ⒌請求項11:    一種連線伺服器,包括:一網路模組;一儲存單元,儲存 對應一第二裝置的一連線資訊與一喚醒資訊;以及一控制 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通過該網路模組接 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根據該喚醒要求封 包取得該喚醒資訊與該連線資訊、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 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並根據該連線資訊通過 該網路模組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其中該喚 醒要求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一設備識別碼,以及該裝置 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   ⒍請求項15: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連線伺服器,其中該儲存單元更儲存該 第二裝置的一運作狀態,以及該控制單元通過該網路模組 接收來自該第二裝置的一休眠登錄封包,並根據該休眠登 錄封包更新該儲存單元中該第二裝置的該運作狀態為休眠 。   ⒎請求項16:    如請求項15所述之連線伺服器,其中該休眠登錄封包具有 一特徵旗標,並且該特徵旗標表示該第二裝置的該運作狀 態為該休眠。   ⒏請求項18:    如請求項11所述之連線伺服器,其中該儲存單元記錄有該 設備識別碼以及該設備識別碼、該連線資訊與該喚醒資訊 的對應關係。   ⒐請求項19:    一種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包括:一網路模組;一儲 存單元,儲存一設備識別碼以及一喚醒資訊;以及一控制 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於進入休眠模式之 前,根據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預存特徵資料 ,並儲存該預存特徵資料在該儲存單元中,其中該預存特 徵資料包含該設備識別碼的全部資料或部分資料與該喚醒 資訊;其中,在該休眠模式下,該網路模組仍保持運作並 且於接收到一裝置喚醒封包時根據該預存特徵資料與該裝 置喚醒封包進行比對,以喚醒該連網裝置。   ⒑請求項23:    如請求項19所述之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其中該儲存 單元儲存一登錄資料,該控制單元於進入休眠模式之前根 據該登錄資料及一特徵旗標生成具有該登錄資料與該特徵 旗標的一休眠登錄封包,以及該特徵旗標表示該連網裝置 的運作狀態為休眠。 二、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2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2係在連網設備設置有對應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 終端設備透過內建的影像截取模組即可截取該連線條碼而於 該終端設備或於網路伺服器解讀該連線條碼為該識別條碼, 藉此,可無須手動輸入連網設備的識別代碼即可建立該終端 設備與該連網設備的點對點連線,而可達到快速建立連線的 目的(本院卷一第84頁)。 ㈡系爭專利2主要圖式:   圖1係系爭專利2第一種實施態樣之架構示意圖:       圖1   圖2係系爭專利2第二種實施態樣之架構示意圖:       圖2 ㈢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2請求項共計21項,其中請求項1、13為獨立項,其 餘為附屬項。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 、11、13、14、18、19及20受侵害(本院卷一第15頁),則就 前開請求項內容分述如下:   ⒈請求項1: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包括有:至 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 至少一連網設備,該連網設備內建有一識別代碼以及一對 應該識別代碼且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 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 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至少一終端設備,該終端設備包含 有一影像截取模組,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 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 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 ;其中,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 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 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 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 對點連線。   ⒉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影像截取模組 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後產生一連線條碼影像。   ⒊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終端設備包含 有一將該連線條碼影像解讀為該識別代碼的條碼解讀模組 ,而該連線請求訊號包含有該識別代碼。   ⒋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網路伺服器執 行打洞技術以建立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的通訊通 道。   ⒌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網際網路係選 擇自乙太網路(Ethernet)、區域網路(LAN)、廣域網路(WA N)和虛擬私有網路(VPN)所組成的群組中的任何一種。   ⒍請求項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0項任一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連 線條碼係為一快速回應碼(QR code)。   ⒎請求項13: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該方法包括 以下步驟: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 路伺服器;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 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 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 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 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 路伺服器;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 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 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 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 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⒏請求項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C更包括以 下子步驟:子步驟1:以該終端設備的一條碼解讀模組解 讀該連線條碼影像為該識別代碼;子步驟2:令該連線請 求訊號包含有該識別代碼。   ⒐請求項1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網路伺服器執 行打洞技術以建立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的通訊通 道。   ⒑請求項1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網際網路係選 擇自乙太網路(Ethernet)、區域網路(LAN)、廣域網路(WA N)和虛擬私有網路(VPN)所組成的群組中的任何一種。   ⒒請求項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至19項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連 線條碼係為一快速回應碼。 三、系爭產品1、2技術內容: ㈠系爭產品1:   ⒈技術描述:    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Pano2」)、伺服器 及應用程式(SpotCamAPP)構成之「SpotCam Pano2超廣角1 80度魚眼鏡頭攝影系統」,藉由該應用程式安裝於用戶行 動裝置(智慧型手機及/或平板電腦),使用戶經由該行動 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24小時循環 錄影相關監控之功能。   ⒉相關圖式:                 ㈡系爭產品2:   ⒈技術描述: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Mibo」)、伺服器及 應用程式(SpotCam APP)構成之「SpotCam Mibo寵物專用攝 影機系統」,藉由該應用程式安裝於用戶行動裝置(智慧型 手機及/或平板電腦),使用戶經由該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 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   ⒉相關圖式:       四、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11、15、1 6、18、19、23之文義範圍: ㈠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6個要件,分別為:   ⒈要件編號1A:一種遠端喚醒方法,包括:   ⒉要件編號1B:由一連線伺服器接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 醒要求封包,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一第二裝置的一設 備識別碼;   ⒊要件編號1C: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一 喚醒資訊;   ⒋要件編號1D: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 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其中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 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   ⒌要件編號1E: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對 應該第二裝置的一連線資訊;以及;   ⒍要件編號1F:由該連線伺服器基於該連線資訊向該第二裝 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  ㈡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4個要件,分別為:   ⒈要件編號11A:一種連線伺服器,包括:一網路模組;   ⒉要件編號11B:一儲存單元,儲存對應一第二裝置的一連線 資訊與一喚醒資訊;以及;   ⒊要件編號11C:一控制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 ,通過該網路模組接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 、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該喚醒資訊與該連線資訊、根 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並 根據該連線資訊通過該網路模組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 喚醒封包;   ⒋要件編號11D: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一設 備識別碼,以及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 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  ㈢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4個要件,分別為:   ⒈要件編號19A:一種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包括:一網 路模組;   ⒉要件編號19B:一儲存單元,儲存一設備識別碼以及一喚醒 資訊;以及;   ⒊要件編號19C:一控制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 ,於進入休眠模式之前,根據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 生成一預存特徵資料,並儲存該預存特徵資料在該儲存單 元中,其中該預存特徵資料包含該設備識別碼的全部資料 或部分資料與該喚醒資訊;   ⒋要件編號19D:其中,在該休眠模式下,該網路模組仍保持 運作並且於接收到一裝置喚醒封包時根據該預存特徵資料 與該裝置喚醒封包進行比對,以喚醒該連網裝置。  ㈣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a:   ⑴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Pano 2」)、伺服器 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 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24小時 循環錄影相關監控之功能,惟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未見有 休眠模式之功能,是系爭產品1不會有對應該休眠模式遠 端喚醒方法之技術內容,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 求項1「一種遠端喚醒方法」之技術特徵。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在閒置時會進入休眠以節 省電力,因此系爭產品1具有喚醒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重新 建立UDT連線之功能云云(本院卷一第277頁),然依原告所 提甲證6用以擷取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通訊封包 之測試環境架構(包括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測試手機、電 腦A、電腦及網路路由器等,本院卷一第126頁)與分別在 電腦A、電腦B通過Wireshark軟體檢視測試手機與系爭產 品1之攝影機間封包通訊之軟體畫面(本院卷一第130至135 頁)可知,在電腦A端,編號238封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 產品1之攝影機進行UDT通訊的關閉操作(shutdown);編號 244封包雖顯示伺服器「52.13.154.196」傳遞至測試手機 的封包中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 rXeZn」,以及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外網IP「27.105.105 .56」,惟此僅表示伺服器傳遞封包至測試手機,而封包 中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 」與外網IP「27.105.105.56」,該封包資料內容與系爭 產品1之攝影機有關;編號564封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 品1之攝影機重新建立UDT通訊(handshake);編號432封包 雖顯示從前述關閉UDT操作到重新建立UDT通訊之間,測試 手機與伺服器「52.13.154.196」之間傳遞的封包包含系 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然此 僅表示測試手機傳遞封包至伺服器,而封包中包含系爭產 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該封包資 料內容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有關,在電腦B端,編號40封 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進行UDT通訊的關閉 操作(shutdown);編號37封包雖顯示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 傳遞至伺服器「52.13.154.196」的封包中包含系爭產品1 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rXeZn」,以及系爭產品 1之攝影機的外網IP「27.105.105.56」,惟僅能表示系爭 產品1之攝影機傳遞封包至伺服器「52.13.154.196」,而 封包中包含了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 rXeZn」與外網IP「27.105.105.56」,該封包資料內容與 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有關;編號230封包顯示系爭產品1之 攝影機與測試手機重新建立UDT通訊(handshake);編號12 2封包雖顯示從前述關閉UDT操作到重新建立UDT通訊之間 ,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與伺服器「52.13.154.196」之間傳 遞的封包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4k rXeZn」,但僅表示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傳遞封包至伺服器 ,而封包中包含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的設備識別碼「swl00 4krXeZn」,該封包資料內容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有關; 綜上,依前開封包資訊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具有 休眠模式,亦無法推知在喚醒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進行UDT 連線前,伺服器接收來自測試手機的喚醒要求,故前述測 試手機與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進行UDT通訊關閉操作到建立 連線之前,非必然包含喚醒過程,端視該攝影機是否具有 休眠模式而處於休眠狀態。再者,依被告所述系爭產品1 之攝影機係使用多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之主晶片系 統HC1752(本院卷一第330頁),而根據多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所設計的主晶片系統HC1752規格書第2.3節(附於被證 1之參考資料),可知該主晶片系統HC1752僅有上電及斷電 兩種模式,不具有休眠模式之技術特徵,此與前述系爭產 品1之攝影機係24小時全時保持正常循環錄影之運作模式 並無不合。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不足採。   ⑶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 讀取。   ⒉要件編號1b:    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 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 該攝影機建立連線,已如前述,其中之「攝影機」、「行 動裝置」、「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第二 裝置」、「第一裝置」、「連線伺服器」,又如前述,系 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遠端喚醒方法」 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對應該遠端喚醒方法之 喚醒要求封包,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 由一連線伺服器接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 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一第二裝置的一設備識別碼」之 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 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c:    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喚醒要求封包,業 如前述,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從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之喚 醒資訊,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由該連 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一喚醒資訊」之技術特 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 所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喚醒要求封包、喚 醒資訊,如前所述,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根據該喚醒要求 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之裝置喚醒封包,故系爭產品1未 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 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其中該裝置喚醒 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之技 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 號1D所文義讀取。   ⒌要件編號1e:    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喚醒要求封包,已 如前述,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從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對應 該第二裝置的連線資訊,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 求項1「由該連線伺服器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取得對應該 第二裝置的一連線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 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⒍要件編號1f:    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裝置喚醒封包、第 二裝置的連線資訊,已如前述,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基於 該連線資訊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之技術內容 ,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由該連線伺服 器基於該連線資訊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之 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 編號1F所文義讀取。   ⒎綜上,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1B 、1C、1D、1E、1F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 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㈤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1a:    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 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 該攝影機建立連線,已如前述,其中「伺服器」可對應系 爭專利1請求項11之「連線伺服器」,又前述伺服器可與 行動裝置、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建立連線,是該伺服器當 包含網路模組,故系爭產品1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一 種連線伺服器,包括:一網路模組」之技術特徵。據此, 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所文義讀取 。   ⒉要件編號11b、11c:    如前所述,系爭產品1之伺服器包含網路模組及可對應系 爭專利1請求項11之連線伺服器,系爭產品1之伺服器可與 行動裝置、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建立連線,是系爭產品1之 伺服器當具有儲存單元儲存對應該攝影機的一連線資訊、 及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元之控制單元,其中「攝影 機」、「行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第二 裝置」、「第一裝置」。又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 式之功能,是系爭產品1未具有喚醒要求封包、根據該喚 醒要求封包取得之喚醒資訊與連線資訊、根據該喚醒要求 封包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之裝置喚醒封包,故系爭產品1未 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一儲存單元,儲存對應一第二 裝置的一連線資訊與一喚醒資訊」、「通過該網路模組接 收來自一第一裝置的一喚醒要求封包、根據該喚醒要求封 包取得該喚醒資訊與該連線資訊、根據該喚醒要求封包與 該喚醒資訊生成一裝置喚醒封包,並根據該連線資訊通過 該網路模組向該第二裝置發送該裝置喚醒封包」之技術特 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 B、11C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1d:    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未具有喚醒要求 封包、裝置喚醒封包,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 爭專利1請求項11「其中該喚醒要求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 的一設備識別碼,以及該裝置喚醒封包包括該第二裝置的 該設備識別碼與該喚醒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 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D所文義讀取。   ⒋綜上,系爭產品1雖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A所 文義讀取,惟未為要件編號11B、11C、11D所文義讀取, 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㈥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9a:    系爭產品1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 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 該攝影機建立連線,業如前述,可知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 為一連網裝置並可包括一網路模組,然系爭產品1之攝影 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 項19「一種具有休眠模式的連網裝置」之技術特徵。據此 ,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要件編號19A所文義 讀取。   ⒉要件編號19b:    如前述,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為一連網裝置,可知系爭產 品1之攝影機可包括一儲存單元並儲存一設備識別碼,然 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亦無喚醒資訊, 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一儲存單元,儲 存一喚醒資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 專利1請求項19要件編號19B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9c:    如前述,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為一連網裝置,是系爭產品1 之攝影機可包括一控制單元,連接該網路模組與該儲存單 元,又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無喚醒資 訊,是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未具有根據該設備識別碼與該 喚醒資訊生成之預存特徵資料,故系爭產品1未具有系爭 專利1請求項19「於進入休眠模式之前,根據該設備識別 碼與該喚醒資訊生成一預存特徵資料,並儲存該預存特徵 資料在該儲存單元中,其中該預存特徵資料包含該設備識 別碼的全部資料或部分資料與該喚醒資訊」之技術特徵。 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要件編號19C所 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9d:    系爭產品1之攝影機無休眠模式之功能、無預存特徵資料 ,已如前述,又系爭產品1未具有裝置喚醒封包,故系爭 產品1未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9「在該休眠模式下,該網 路模組仍保持運作並且於接收到一裝置喚醒封包時根據該 預存特徵資料與該裝置喚醒封包進行比對,以喚醒該連網 裝置」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 項19要件編號19D所文義讀取。   ⒌綜上,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要件編號19A、 19B、19C、19D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 1請求項19之文義範圍。  ㈦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7、8、10、15、16、18、23之 比對說明:   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11、19之文義範圍, 業如前述,因系爭專利1請求項7、8、10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 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1請求項15、16、18為系爭專利1請求 項1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1請求項23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9之 附屬項,故系爭產品1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7、8、10、 15、16、18、23之文義範圍。 五、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11、13 、14、18、19、20之文義範圍:  ㈠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7個要件,分別為:⒈ 要件編號1A: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    統,包括有:   ⒉要件編號1B:至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 連網設備列表;   ⒊要件編號1C:至少一連網設備,該連網設備內建;   ⒋要件編號1D:有一識別代碼以及一對應該識別代碼且設置 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 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 ;   ⒌要件編號1E:至少一終端設備,該終端設備包含;   ⒍要件編號1F:有一影像截取模組,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 取模組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 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 該網路伺服器;   ⒎要件編號1G:其中,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 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 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 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 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㈡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5個要件,分別為:   ⒈要件編號13A: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⒉要件編號13B: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   ⒊要件編號13C: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   ⒋要件編號13D: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   ⒌要件編號13E: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㈢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a: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SpotCam Mibo」)、伺服器 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 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 功能,其中「攝影機」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連網 設備」。又依原告所提甲證7用以擷取測試手機與系爭產 品2之攝影機通訊封包之測試環境架構(包括系爭產品2之 攝影機、測試手機、電腦A、電腦及網路路由器等,本院 卷一第150頁)與分別在電腦A、電腦B通過Wireshark軟體 檢視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之間封包通訊之軟體 畫面(本院卷一第156至158頁),其中,在電腦A編號5118 封包顯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2經由UDT通訊進行handshak e(握手),接著開始傳送封包,在電腦B,編號6290封包顯 示測試手機與系爭產品2經由UDT通訊進行handshake(握手 ),接著開始傳送封包,依此,系爭產品2及測試手機之間 可建立點對點連線,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之技術特 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 所文義讀取。   ⒉要件編號1b: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 統,陳述如前,其中「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 之「網路伺服器」,又依被告所提專利侵權分析報告(被 證6第22至23頁)及113年度北院民公暄字第238號公證書( 附於被證2之參考資料,以下稱「238號公證書」)附件2之 錄影檔案「00:01:26」處截圖,可知系爭產品2之伺服 器的資料庫有建立裝置資料列表,其中所述之「裝置資料 列表」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連網設備列表」,故 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少一網路伺服器, 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之技術特徵。據此 ,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 取。   ⒊要件編號1c:    如前述,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中「攝影機」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連網設備」,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少一連網設備」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d:    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連 網設備」,業如前述。又依甲證7可知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 內建有識別代碼及設置在該攝影機上對應該識別代碼之條 碼(QR Code)(本院卷一第155頁),惟依被證6第23至25頁 之內容及238號公證書附件2之錄影檔案「00:02:29」、 「00:16:06」處截圖,可知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是用以 提供用戶透過行動裝置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的識別代碼 與用戶帳號於伺服器配對及綁定,此可對應原告所提甲證 7之行動裝置所顯示當應用程式讀取到該條碼後,經過一 段時間等待,該行動裝置依序顯示「SpotCam正在連線到 雲端主機」、「SpotCam已經設定完成。請輸入攝影機名 稱並選擇時區」(本院卷一第155至156頁),即系爭產品2 之該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用以達成連網設備與終端 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再者,依被證6第22至2 3頁之內容及238號公證書附件2之錄影檔案「00:01:26 」處截圖,可知系爭產品2之該識別代碼係預先配置在系 爭產品2之伺服器,不同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記載「連 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 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故系爭產品2未具有系爭專利2 請求項1「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設備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 連網設備列表中」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 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⒌要件編號1e: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其中所述之「行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終端設備」,故系爭產品2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少一終端設備」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⒍要件編號1f:    系爭產品2之應用程式可供用戶安裝於行動裝置使其與系 爭產品2之伺服器及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 能,如前所述,又前述「行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 求項1之「終端設備」,且依甲證7可知該行動裝置具有影 像擷取模組,可讀取設置在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上對應該 攝影機識別代碼之條碼,然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非系爭專 利2請求項1用以達成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 之連線條碼,是該行動裝置之影像擷取模組讀取該條碼後 ,不會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並傳送至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 ,故系爭產品2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截取連網設備 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 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之技術 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 F所文義讀取。   ⒎要件編號1g:    系爭產品2之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用以達成點對點 連線之連線條碼、及安裝系爭產品2之應用程式的行動裝 置於讀取該條碼後亦不會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並傳送至系 爭產品2之伺服器,已如前述,是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不會 依據該連線請求訊號使該行動裝置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 建立連線,故系爭產品2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網路 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 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 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 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之技 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 號1G所文義讀取。   ⒏綜上,系爭產品2雖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 、1C、1E所文義讀取,惟未為要件編號1D、1F、1G所文義 讀取,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  ㈣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比對說明:   ⒈要件編號13a:    如前述,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其中「攝影機」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連網設備」。又依甲證7可知系爭產品2及測試手機之間可建立點對點連線,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所文義讀取。   ⒉要件編號13b:    系爭產品2為一種由攝影機、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用戶經由安裝該應用程式之行動裝置可與該伺服器及該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已如前述,其中「伺服器」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網路伺服器」,故系爭產品2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所文義讀取。   ⒊要件編號13c:    如前所述,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雖內建有識別代碼及設置 在該攝影機上對應該識別代碼之條碼(QR Code),惟系爭 產品2之該條碼是用以提供用戶透過行動裝置將系爭產品2 之攝影機的識別代碼與用戶帳號於伺服器配對及綁定,即 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3用以達成連網 設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又系爭產品 2之該識別代碼係預先配置在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亦不同 系爭專利2請求項13所記載「將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 服器,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 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故系爭產品2未具有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 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 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 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所文義讀取。   ⒋要件編號13d:    系爭產品2之應用程式可供用戶安裝於行動裝置使其與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及攝影機建立連線並進行相關監控之功能,而該行動裝置具有影像擷取模組,可讀取設置在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上對應該攝影機識別代碼之條碼,業如前述,其中「行動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終端設備」,然系爭產品2之該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3用以達成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是該行動裝置之影像擷取模組讀取該條碼後,不會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並傳送至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故系爭產品2並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據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D所文義讀取。   ⒌要件編號13e:    系爭產品2之條碼並非系爭專利2請求項13用以達成連網設 備與終端設備進行點對點連線之連線條碼、及安裝系爭產 品2之應用程式的行動裝置於讀取該條碼後,亦不會產生 一連線請求訊號並傳送至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已如前述 ,是系爭產品2之伺服器亦不會有依據該連線請求訊號使 該行動裝置與系爭產品2之攝影機建立連線,故系爭產品2 並未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3「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 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 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 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 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之技術特徵。據 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E所文 義讀取。   ⒍綜上,系爭產品2雖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 13B所文義讀取,惟未為要件編號13C、13D、13E所文義讀 取,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㈤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2、3、5、6、11、14、18、19 、20之比對說明:   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如前 所述,因系爭專利2請求項2、3、5、6、11為系爭專利2請求 項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2請求項14、18、19、20為系爭專利 2請求項13之附屬項,故系爭產品2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 項2、3、5、6、11、14、18、19、20之文義範圍。 陸、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7、8、10 、11、15、16、18、19、23之文義範圍;系爭產品2未落入 系爭專利2請求項1、2、3、5、6、11、13、14、18、19、20 之文義範圍,則被告公司製造系爭產品1、2,無侵害原告系 爭專利1、2之專利權之情事。從而,原告主張依前揭規定, 請求判決如前述聲明所載,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且原告既不得以系爭專利1、2遭侵害請求被告侵害 排除、防止及賠償損害,本件即無另為中間判決之必要,爰 為終局判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 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 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 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2025-02-19

IPCV-113-民專訴-45-20250219-2

簡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黃夢妮 訴 訟 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被 上 訴 人 恒達法律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羅凱正 被 上 訴 人 賴中強 張志朋 林佳瑩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鄭人豪律師 被 上 訴 人 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超明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奐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 庭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113年度北簡字第2029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以前擔任被上訴人巨量 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上 訴人黃超明(下逕稱姓名)則為公司實質負責人,亦為受僱 人。巨量公司、黃超明前與被上訴人恒達法律事務所(下稱 恒達事務所)及其合夥人即被上訴人羅凱正、賴中強、張志 朋、林佳瑩等人(下合稱羅凱正四人;與恒達事務所合稱恒 達事務所五人)共謀捏造法律服務費債權,由黃超明於109 年2月20日以巨量公司需求法律服務、應向恒達事務所支付 法律服務費為由,騙取伊貸與金錢,伊乃於翌日以自有資金 ,以巨量公司名義匯付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下稱系 爭160,000元),爾後被上訴人共同隱匿詐騙所得,恒達事 務所因而未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迄於112年11月間,因稅捐 機關通知巨量公司未扣繳恒達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之所得稅 款,伊始驚覺受騙,惟仍被迫於112年12月5日補繳扣繳稅款 16,000元,而受損害。伊因意思決定自由受侵害,另受有非 財產上損害200,000元。綜上合計伊受有損害376,000元(16 0000+16000+200000=376000)。黃超明為巨量公司受僱人, 羅凱正四人為恒達事務所主持律師或合夥人,渠等共謀騙取 伊金錢且使伊被迫補繳扣繳稅款,黃超明應與巨量公司、羅 凱正四人應與恒達事務所,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於共同詐欺及侵害伊意思決定自由之目的範圍內, 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 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376,00 0元。若認不成立侵權行為,則就伊匯付款項及補繳扣繳稅 款,恒達事務所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伊得依民法第17 9條、第182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巨量公司 依委任契約應償還上開必要費用而未給付,伊亦得依民法第 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償還費用。恒達事務所與巨量公司間 並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爰依上開規定提起預備合併訴訟, 先位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76,000元及自112年12月 16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求為命恒達事務所、巨量 公司各給付176,000元及其中160,000元自109年2月22日起、 16,000元自112年12月6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如其中一人為 給付,他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之判決。   二、恒達事務所五人以:恒達事務所確實受黃超明委任,辦理其 所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附民上第8號民事事件(下 稱系爭民事事件),雙方約定律師費160,000元,並已提供 法律服務。伊等並無何捏造法律服務費債權之情事,恒達事 務所處理委任事務而受領律師費,亦非不當得利,上訴人稱 以自有資金代巨量公司匯款乙節,乃其與巨量公司、黃超明 間內部紛爭,與伊等無涉。又恒達事務所已依法申報系爭16 0,000元執行業務所得,上訴人稱恒達事務所受有補繳扣繳 稅款16,000元之利益毫無根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巨量公司、黃超明則以:系爭160,000元係恒達事務所受黃 超明個人委任辦理系爭民事事件之法律服務費,巨量公司係 基於與黃超明內部之借貸關係,代黃超明匯付款項,與上訴 人無關。上訴人稱以自有資金代巨量公司匯付系爭160,000 元云云並非事實;縱上訴人與巨量公司間有借貸關係,上訴 人亦已於109年2月21日自行操作,自巨量公司帳戶匯款160, 000元至上訴人個人帳戶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先位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76,000元,及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恒達事務所應給付上訴人176,000元,及其中160,000元自109年2月22日起、16,000元自112年12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巨量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前項本息;㈣如其中一人為給付,他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先位訴訟部分:  ㈠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係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致生損害為成立要件。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 有明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謀捏造法律服務債權、詐騙 上訴人金錢,致上訴人支出自有資金匯付恒達事務所,被迫 補繳扣繳稅款等節,皆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開說明,應 由上訴人就上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共謀捏造法律服務費債權云云,雖提出 巨量公司Line群組對話截圖為證,其內容顯示黃超明於109 年2月20日表示「明天要匯16萬 未來會幫助公司處理法務以 及專利問題」等語(原審卷第227頁)。然查,上開內容僅 為黃超明個人之陳述,上訴人謂被上訴人共謀捏造法律服務 費債權云云,已難逕信可採。而被上訴人就其等抗辯系爭16 0,000元實係恒達事務所受黃超明委任辦理系爭民事事件之 法律服務費,經黃超明指示由巨量公司代為匯款等情,已據 恒達事務所五人提出109年2月20日法律服務說明及報價函、 委任狀、上訴狀、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刑事報到單、和解筆 錄及刑事裁定等件為證(原審卷第179至197頁);被上訴人 抗辯恒達事務所已申報此部分執行業務所得等情,亦有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函附恒達事務所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收入明 細表可佐(限閱卷),被上訴人之抗辯堪信非虛。反觀上訴 人除前揭Line群組對話截圖外,未提出其他事證,其主張被 上訴人共謀捏造法律服務費債權云云,難信可採。  ㈢至黃超明就其個人委任之事務,在巨量公司Line群組表示為 「明天要匯16萬 未來會幫助公司處理法務以及專利問題」 等語。然系爭160,000元係以巨量公司名義匯付恒達事務所 乙節,為兩造所不爭,且有上訴人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可佐(原審卷第239頁),上訴人就主張系爭160,000元匯 款係出於上訴人自有資金乙情復未舉證,不足採信,從而依 客觀事證,僅足認黃超明於巨量公司Line群組要求匯款後, 由巨量公司進行匯款。則黃超明所陳述之匯款理由縱與事實 不符,亦僅涉黃超明與巨量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上訴人執 上開訊息主張黃超明以該訊息詐騙上訴人金錢云云,仍非可 採。  ㈣上訴人雖主張其因稅捐機關通知巨量公司未扣繳恒達事務所 執行業務所得之所得稅款,因而補繳扣繳稅款16,000元等情 ,並提出補繳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為證(原審卷第21頁 ),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函文可佐(原審卷第30 7至308頁)。然查,恒達事務所就其係受黃超明委任提供法 律服務,且已申報此部分執行業務所得等情,已提出事證證 明,業如前述。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通知上訴人補 繳扣繳稅款部分,該分局係因檢舉人檢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檢舉巨量公司未就系爭160,000元依法扣繳10%稅款及相關 律師漏報該筆所得,經查調結果查無巨量公司109年度填報 恒達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憑單,因而通知補繳扣繳稅 款等情,有前開函文說明在卷。可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 分局並未針對巨量公司匯付系爭160,000元之原因進行調查 ,自無從以該通知補繳扣繳稅款之事實,逕認被上訴人係捏 造法律服務費債權。上訴人執此主張因被上訴人捏造法律服 務費債權,致上訴人被迫補繳扣繳稅款而受損害云云,亦屬 無據。  ㈤綜上,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其先位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類推適用第28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為侵權行為賠償損害,即屬無據,不應准許。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則其聲請調查兩造109年度財產及所得明細以證明其精神慰撫金數額(原審卷第13頁、本院卷第130頁),即無調查必要。末查,上訴人未證明其以自有資金墊付系爭160,000元,則巨量公司、黃超明所為預備抗辯:縱有借貸,巨量公司亦已於109年2月21日對上訴人匯款160,000元等情,即無審究之必要。上訴人為證明巨量公司該筆匯款係給付薪資而非清償借款,聲請命巨量公司提出與上訴人間勞動契約、勞工工資清冊、巨量公司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之計晝人員薪資表、轉帳傳票、分類帳、日記帳、上訴人工資領據及其他會計憑證(原審卷第268至269頁、本院卷第130頁),均無調查必要。另上訴人主張恒達事務所未對巨量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乙節,於兩造間並無爭執。上訴人就此部分事實,聲請命恒達事務所提出日記帳、會計憑證、與巨量公司間往來通訊文書;及聲請訊問被上訴人羅凱正、張志朋(原審卷第14頁;本院卷第130、156頁),亦無調查必要,均併此敘明。 六、備位訴訟部分:    ㈠按不當得利須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 始足當之,此觀民法第179條規定即明。查系爭160,000元係 恒達事務所受黃超明委任辦理系爭民事事件之法律服務費對 價,及恒達事務所已申報系爭160,000元之執行業務所得, 均如前述。恒達事務所收取系爭160,000元,具有法律上原 因,亦無何受有上訴人補繳扣繳稅款16,000元之利益。上訴 人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恒達事務所返還 不當得利176,000元,並無理由。  ㈡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 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上訴人固主張其以自 有資金匯付系爭160,000元及補繳扣繳稅款16,000元,係為 巨量公司處理委任事務,巨量公司應償還上開必要費用云云 。然上訴人未證明其以自有資金匯付系爭160,000元,業如 前述。至上訴人為巨量公司繳納該筆稅款乙節,固據上訴人 提出補繳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為證(原審卷第21頁)。 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並未就巨量公司之匯款原因進 行調查,業如前述,已難逕認該筆補扣繳稅款係屬客觀上必 要之費用。參酌上訴人提出其109年9月27日在巨量公司Line 群組發言記載「就像這筆恒達你叫我匯的錢…一開始很急的 說…要我以公司的名意去匯…然後現在又說是你個人的,要跟 你個人請款…」等語(本院卷第154頁),可見上訴人於109 年9月27日前即知系爭160,000元非必然為巨量公司應負之法 律服務費。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於112年11月間限 期補繳函及補報扣繳憑單僅寄送至上訴人戶籍所在地,有該 分局函文可按(原審卷第307至308頁),上訴人於收受後卻 未通知巨量公司,即逕行繳納,難認其係墊付必要之費用。 綜上,上訴人未證明有為巨量公司支出委任事務必要費用, 其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巨量公司償付費用176,000 元,亦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 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及類推適用第28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76,00 0元本息;備位訴訟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第546 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巨量公司、恒達事務所給付176,000元 本息並負不真正連帶債務,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2025-02-19

TPDV-113-簡上-500-20250219-1

刑智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家煒 住同上 代 理 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林松慶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案件(111年度刑智 抗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相 對人即債務人湛積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松慶間請求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刑智抗字第6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稱本件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 、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又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 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就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 扣押,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予以駁回,嗣 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本件裁定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 押確定在案,有本件裁定及該案卷宗在卷可佐。茲因聲請人 聲請撤銷本件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2025-02-18

IPCM-114-刑智聲-7-20250218-1

民秘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相 對 人 張家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家瑋律師就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 營更一字第1號事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1年度民營更 一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係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110年7月16日繫屬於本院 ,此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在卷可證(見本院110年 度民營訴字第7號卷第15頁),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本案訴訟原告,於訴訟中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 ,經本院肯認具有秘密性、高度經濟及商業價值,且聲請人 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均為本院112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1 12年度民秘聲字第42號、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6號及113年度 民秘聲字第33號等裁定對其他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 。茲因本案訴訟被告李宏遠之訴訟代理人張家瑋律師,未為 前開裁定效力所及,依法聲請對張家瑋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 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 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 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 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 明文。次按前開規定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 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 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 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 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 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 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 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 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 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 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 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 正前智慧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 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 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業經本院112年度 民秘聲字第12號、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2號、112年度民秘聲 字第46號及113年度民秘聲字第33號對本案訴訟其他被告及 訴訟代理人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並認定如附表所示 訴訟資料內容,涉有聲請人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且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存取控制作業程序文件、勞動契約書第 7條保密義務條款等管制措施(見本院110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限制閱覽卷㈡第811頁至第821頁),可知上開關於系爭電 腦程式之訴訟資料內容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足認 聲請人已釋明所示訴訟資料之內容屬營業秘密。再者,前開 裁定亦認聲請人係於本案審理時提出上開訴訟資料,相對人 並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訴訟 資料之內容,則該等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 之目的使用,應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 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 請就附表所示資料,對相對人張家瑋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2025-02-18

IPCV-114-民秘聲-6-20250218-1

刑營聲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聲自字第5號 聲 請 人 泰翰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坤庭 代 理 人 黃國益律師 黃煒迪律師 被 告 蕭富文 林紘羽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 之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87號駁回再議處分(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01號),聲請准許 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前以被告蕭富文、林紘羽涉犯背信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提起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因認渠等均犯罪嫌疑 不足,於113年7月2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201號為不起訴處 分,告訴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 署(下稱智財分署)檢察長審核後認再議無理由,於113年9 月5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8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聲請 人於113年9月10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於同年月20日即 委任律師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 核閱確認(見上聲議卷第16頁,本院卷第5頁)。是本件聲 請程序合法,本院即應審究其聲請有無理由,先予敘明。 二、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富文、林紘羽自民國106年8月至11 1年1月6日止及106年間至111年4月3日止,分別擔任告訴人 泰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泰翰公司)之開發部經理及銷售部 副理,詎被告2人為下列行為:  ㈠泰翰公司於110年11月19日向案外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福懋公司)出售清花機磁性金屬分離器裝置乙套(下稱 系爭裝置),該裝置包含:①清花機-磁性金屬分離器TH-NIM -12050H-C、②清花機-磁性金屬分離器™-NIM-10015日-C、③ 抓棉機-駝峰型磁性金屬分離器TH-NEM-5127F-C、④抓棉機- 駝峰型磁性金屬分離器T-NHM-5127F-C及2組⑤抓棉機-駝峰型 磁性金屬分離器T-NEM-4020F-C,系爭裝置總計乙式6套,並 於同月25日訂有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依據系爭合 約材料請購規格表,福懋公司需求系爭裝置須具備磁力5,00 0高斯(即5,000GS),被告蕭富文負責與福懋公司窗口聯繫 、確認其需求後,與泰翰公司之大陸廠製圖員工趙靜崎討論 、規劃,確認系爭裝置規格後設計之;而被告林紘羽則負責 確認圖紙、製作採購及訂單文件,系爭合約之需求、規劃及 討論,均應經被告林紘羽審查及確認無誤後,始可將圖面交 由工廠製作以交貨。詎被告蕭富文本應依照系爭合約需求規 劃具有5,000高斯磁力之系爭裝置,竟未依系爭合約,亦未 經泰翰公司指示,意圖損害泰翰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 意,於110年11月22日,擅自將系爭裝置磁力規格改成3,000 高斯,嗣將該錯誤規格以通訊軟體微信指示不知情之趙靜崎 ,致泰翰公司員工依被告蕭富文指示繪製具有3000高斯磁力 之系爭裝置圖面。而被告林紘羽本應確認圖紙內容是否與系 爭合約相符,竟悖於其職務,意圖損害泰翰公司之利益,基 於背信之犯意,包庇核定不符系爭合約規格之系爭裝置且製 作3,000高斯之採購單。嗣於111年4月22日交貨後,泰翰公 司負責人謝坤庭發現未依合約規格製作,造成泰翰公司受有 重新製作系爭裝置並交貨重置、更換之損害。  ㈡被告蕭富文於111年1月6日自泰翰公司離職後,明知對於受雇 於泰翰公司期間所知悉或持有泰翰公司對「鐵磁性雜質分離 機」專利權之營業秘密等機密資料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泰翰 公司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背信及侵害營業秘密之犯意,於離職後另擔任富磁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磁特公司)之代表人,並利用在 職時知悉泰翰公司所有之「鐵磁性雜質分離機」專利權之營 業秘密等機密資料,製造相同之「智能自動化磁性金屬檢出 機」機具1組(下稱本案機具),再以低於泰翰公司報價單 之金額競標,將本案機具轉售與名智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名 智公司),並將泰翰公司參與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塑公司)麥寮廠於111年4月9日公開招標採購「智能 自動化磁性金屬檢出機」案預訂金額告知名智公司,藉此銷 售本案機具,並與泰翰公司競爭,致泰翰公司受有損害。  ㈢因認被告蕭富文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違反營業秘 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侵害營業秘密等罪嫌;被告林 紘羽則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 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蕭富文本應依系爭合約需求規劃具有5,000高斯磁力之系 爭裝置,竟擅將規格改成3,000高斯,此與5,000高斯相差甚 鉅,顯屬惡意塗改,被告蕭富文推諉其無權限決定高斯數值 不符常理,原檢察官卻以員工過失草率帶過,聲請人實難甘 服,況110年12月6日為泰翰公司資遣被告蕭富文之日期,其 又於當天將修改高斯值後圖紙傳予趙靜崎,時間上顯屬可疑 ;至被告林紘羽辯稱其僅負責把客戶訂單轉換成採購單給中 國供應商,毋須確認圖紙內容是否正確,顯屬無稽。  ㈡被告2人獲悉泰翰公司技術及報價單等營業秘密資訊,相繼離 職後自行創立富磁特公司,販售技術相同之磁性商品,再以 較低價格銷售,從事與泰翰公司競爭之事業,甚據此營業秘 密技術,去申請新型專利而剝奪泰翰公司之交易機會,致生 損害於泰翰公司之利益。被告蕭富文洩漏泰翰公司以系爭裝 置參與台塑公司111年4月9日公開招標採購「智能自動化磁 性金屬檢出機」之標案預訂金額乙事,原檢察官率以被告蕭 富文自泰翰公司離職已達3個月之久,無從知悉標案預定金 額,卻未查明富磁特公司競標之預定金額如何計算,且為何 其得標金額僅略低於泰翰公司者,殊值疑問。  ㈢被告2人剽竊泰翰公司之技術至富磁特公司生產販售「智能自 動化磁性金屬檢出機」,該技術屬泰翰公司未公開之營業秘 密,原不起訴處分以生產本案機具之技術,已於泰翰公司專 利中公開而非屬營業密,未查明本案機具尚有利用泰翰公司 數項未公開於專利中之獨創技術(見聲證1、2、3),且泰 翰公司並未就此申請專利,核屬營業秘密,且富磁特公司之 產品係自行設計生產,並提供設計圖紙及關鍵技術予中國工 廠以生產,而非單純海外購買,原檢察官未予詳查,顯有違 誤。 四、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 以資審認(參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判決意旨 )。又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核其立法意旨,係維持交付審判舊制對 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並賦 予聲請人是否提起自訴之選擇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之1修正理由可明。再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 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 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第1 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252條、第253條、第25 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我國雖採公訴、自訴雙軌 併行之法制,然自訴之起訴審查密度本不低於公訴者,故法 院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之職責,仍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 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不因 交付審判制度修正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而有所差 異,否則無異架空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第3項之自訴 起訴審查規定。準此,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達刑事訴訟 法第251條第1項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跨越公訴起 訴門檻,然檢察官未行起訴,法院始得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否則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 裁定駁回。 五、本件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 取前開案號偵查案卷詳予審閱,原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 分已於理由內詳細論列說明本件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2人 涉犯背信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經本院審核前開處分所 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 則之情事。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惟查:  ㈠觀諸泰翰公司所提之產品圖紙受控流程圖及說明(見告證26 ,新竹地檢署他字卷第52、54頁)已載明「工廠在完成圖紙 繪製後,首先會提供這些圖紙給相應的業務人員。業務人員 會將這些圖紙送交給總經理進行審核。總經理負責仔細檢查 圖紙的準確性和一致性,確保其符合客戶的需求和預期。一 旦總經理完成審核,且圖紙中沒有誤差或問題,他們會在圖 紙上蓋授控章。這個受(應為授)控章的存在表示圖紙已經 經過總經理的確認和批准,並且可以用於後續供客戶確認說 明用或是安排工廠製造和生產過程時參考用。」等情可知, 泰翰公司對外與工廠端及客戶端進行業務交易時,均係提供 經「總經理審核蓋授控章」之產品圖紙,且最終審核權限在 總經理,是被告2人辯稱其無自行更改權限,自非無據;至 聲請意旨所稱圖紙上戳章雖蓋有時任總經理「林肯德」姓名 ,然該職位事務繁重日理萬機,公司才設分層管理機制,由 其他部門主管依職責負責云云(見本院卷第43頁),顯屬卸 責失允之詞,無從憑採。又告訴意旨認被告蕭富文係於110 年12月6日將磁力規格5,000改成3,000高斯後傳予趙靜崎而 背信(見告證3、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他字卷第59至69頁 ),然其所改數值核與泰翰公司110年11月22日經總經理審 核蓋授控圖紙章所示「3,000GS」(見告證2,同上卷第47頁 )相符,可徵被告蕭富文並無何逾越權限之違背任務行為, 遑論被告林紘羽有何包庇可言,是檢察官認被告2人無涉背 信之犯罪嫌疑,自無違誤。  ㈡原告訴意旨指涉被告蕭富文涉犯營業秘密法罪嫌乙節,均係 指明其擅用關於泰翰公司就「鐵磁性雜質分離機」之發明專 利相關部分資訊(見告證12,新竹地檢署保全字卷第4頁以 下),因該專利技術資訊均已對外公開而無秘密性,原不起 訴處分所為論斷自無違誤,然告訴人係直至113年8月29日始 向新竹地檢署提出關於鐵磁性雜質分離機中未於上揭發明專 利揭露之「鐵磁棒」打孔串接技術圖紙及產品圖等相關事證 (見聲證1、2、3),嗣經新竹地檢署於113年9月6日轉送至 智財分署,斯時智財分署業已駁回其再議而使原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見智財分署卷第19至39頁),足認此部分事證係 因告訴人延滯提出而未經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審酌,自 難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有何違法不當,則聲請意旨再執 「聲證1至3」指摘原不起訴處分調查未詳盡,自顯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現有積極證據資料所示,尚難認定聲 請人指訴被告2人涉犯背信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已達 足認其有犯罪嫌疑之程度,新竹地檢署、智財分署依偵查結 果,認定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先後為原不起訴處分及駁 回再議處分,已敘明認定之理由,洵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認事用法亦未見有何違法或不 當之處,故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2025-02-18

IPCM-113-刑營聲自-5-20250218-1

民著上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9號 異 議 人即 上 訴 人 黃歆舟 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YANG STEPHEN AN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 官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不得抗告者,正本教示欄應記載「不得抗告」, 如有誤寫,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又當事人依民事 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對於上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 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二、查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   YANG STEPHEN AN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前因異議人 未依法遵期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上訴不合 法而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上訴,因該事件訴訟標的 金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事件,則 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即不得抗告。是 以,系爭裁定正本教示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之記載,顯係誤載,此經本院書記官於114年1月22日以 處分書更正為「不得抗告」,經核即無違誤。從而,異議人 就此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2025-02-17

IPCV-113-民著上易-9-20250217-3

民專上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銳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基田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兼上一人及以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趙嘉文 吳俊億 被 上訴 人 華宇精密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宇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 繫屬於本院,依修正施行後之第75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 施行前之規定(下稱智審法)。 貳、上訴人之主張: 上訴人為中華民國公告號第M462634號「螺桿成型加工機」 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甲證1、2。本件證據編號及頁碼 如附表1所示)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2年10月1日至1 12年5月30日。被上訴人華宇精密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 公司)未經上訴人授權或同意,擅自製造並販賣含系爭專利 之產品型號為WM1560之「CNC蝸桿銑床」(下稱系爭產品) ,經鑑定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之均等範圍,侵 害系爭專利權。另被上訴人許宇伸為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與被上訴人公司負連帶賠償責 任。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79 條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叁、被上訴人之抗辯:     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之均等範圍,且上訴 人應證明被上訴人有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之事實;又 乙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不具進步性, 具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審法第16條規定,上訴人不得行使 權利。   肆、上訴及答辯聲明: 一、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如下: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萬元,暨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伍、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本院卷第208頁): 一、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2年10月1日 至112年5月30日。  ㈡被上訴人公司(其負責人為被上訴人許宇伸)有製造並販賣 系爭產品。  ㈢本院111年度民聲字第42號所保全之系爭產品係被上訴人公司 製造並販賣與訴外人大同齒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 )。 二、爭點: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複次加工單元」及「銑刀」之解釋。  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之均等範圍?  ㈢乙證1、2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不具進步性?  ㈣被上訴人公司有無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  ㈤上訴人得否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 第1項第2款、民法第179條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0萬元?   陸、得心證之理由:   兩造同意先就爭點第㈠至㈢項進行調查及辯論(本院卷第209 至210頁)。茲分述如下: (壹)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複次加工單元」及「銑刀」之解釋: 一、系爭專利於102年5月31日申請,於同年8月20日審定准予專 利,於同年10月1日公告,專利權期間至112年5月30日止, 故系爭專利之解釋及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 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自同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 專利法)。依該法第120條準用第58條第4項規定,專利權範 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 酌說明書及圖式。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主要圖式及 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2所示。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複次加工單元」應解釋為「銑刀式 的多次加工單元」: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之「複次加工單元」,「複次」字面上具 有「多次」之意思,另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0038] 段與第10至11頁第[0043]段所載「由於該複次加工單元80藉 由該升降單元70而與該主軸單元40相連接,所以該複次加工 單元80的複次加工刀具82則可受控於該直向位移單元20而在 該機座單元10上前後位移,以對該工件100執行前後方位之 一鍵槽130的加工作業,如第10圖所示。本新型之螺桿成型 加工機除保有電腦自動化依序成型出螺紋與去銳利毛邊的功 能之外,由於該複次加工刀具82係以縱向隱藏在該動力組81 的底部,工作人員在機台上進行裝卸工件100等作業時,人 員不易碰觸到複次加工刀具82,所以該複次加工刀具82除了 不會形成工作上的障礙之外,也不易傷到人,銑刀式的複次 加工刀具82更可分別進行鍵槽130(見第10圖)或直線加工出 溝槽140(見第11圖)或是直線加工出左右方位的鍵槽130(見 第12圖)等其它加工,以使加工模式更為多樣化,以提升該 螺紋成型加工機整體之價值性與功能性」, 複次加工單元 係可藉由銑刀式的刀具多次對工件進行加工,故複次加工單 元應解釋為「銑刀式的多次加工單元」。  ㈡被上訴人主張:複次加工單元之技術特徵受到銑刀技術特徵 的界定,而執行銑刀之功能,故「複次加工單元」應解釋為 「銑刀加工單元」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記載「複次 加工單元」之內容,另參前述系爭專利圖式第10、11、12圖 與說明書第10至11頁第[0043]段所載內容,可知複次加工單 元上的銑刀可對工件進行多道加工,故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 、圖式與請求項之內容,可知「複次」具有多次之意義,被 上訴人之主張即不可採。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銑刀」應解釋為「可用於加工機的 銑刀式刀具」: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之「銑刀」,其技術名詞的定義為「用 於銑床或加工機的切削工具」,另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第[0006]段第1至4行所載「一種螺桿成型加工機,用以對 一工件加工,該螺桿成型加工機包含有一機座單元、一直向 位移單元、一橫向位移單元、一主軸單元、一工作台、一工 件夾持單元、一升降單元及一複次加工單元」、第3頁第[00 06]段第14至17行所載「該複次加工單元,包含有一直立安 置該升降單元上的動力組及一受該動力組驅動的銑刀,該銑 刀軸設在該動力組的正下方,該複次加工單元藉由該升降單 元而可以上下地移動,得以接近工件或遠離工件」、第9頁 第[0037]段第7至9行所載「複次加工刀具82是一銑刀,而該 動力組81係安置在該主軸單元40的前側,該複次加工刀具82 係可轉動地軸設在動力組81的底部」、以及第11頁第[0043] 段第6至8行所載「銑刀式的複次加工刀具82更可分別進行鍵 槽130(見第10圖)或直線加工出溝槽140(見第11圖)或是直線 加工出左右方位的鍵槽130(見第12圖)等其它加工」,可知 銑刀係用於加工機上,故銑刀應解釋為「可用於加工機的銑 刀式刀具」。  四、本院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複次加工單元」及「銑刀」作 成解釋後,通知兩造以此為基礎就爭點第㈡、㈢項進行攻防, 並諭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之要件解析如原審判決第13至18 頁所示(本院卷第233頁)。     (貳)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之均等範圍: 一、系爭產品之照片如上訴人所提甲證8第18至24頁(原審卷1第 127至133頁),其技術內容如附表3所示。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    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編號(要件1A至1I )的文義比對而言:  ㈠要件編號1A   甲證8第32至33頁之照片4、5(原審卷1第141至142頁)顯示, 系爭產品為一種螺桿成型加工機,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一種螺桿成型加工機,包含有: 」所文義讀取。  ㈡要件編號1B   甲證8第31頁之照片1(原審卷1第140頁)顯示,系爭產品具有 一機座單元,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 號1B「一機座單元;」所文義讀取。  ㈢要件編號1C   甲證8第32頁之照片4及其影片第5至6秒(原審卷1第141頁)顯 示,系爭產品之主軸單元向工件方向位移,具有一直向位移 單元,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C「 一直向位移單元;」所文義讀取。  ㈣要件編號1D   ⒈甲證8第33頁之照片5及其影片第16至18秒(原審卷1第142頁 )顯示,系爭產品主軸單元相對加工件橫向移動,因此系 爭產品應具有橫向位移單元,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要件編號1D「一橫向位移單元;」所文義讀取。   ⒉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雖謂系爭產品介紹影片17至18秒處 可證系爭產品「必然」設有一橫向位移單元云云,惟上訴 人並未指出其所認為之被上訴人產品的「橫向位移單元」 如何落入「橫向地滑設」云云。惟由甲證8第33頁之照片5 及其影片第16至18秒已明確顯示系爭產品主軸單元相對加 工件橫向移動,因此系爭產品應具有一橫向位移單元「橫 向地滑設」於系爭產品機座單元,被上訴人之抗辯並不可 採。   ㈤要件編號1E   甲證8第29頁照片1、3(原審卷1第138頁)內容顯示,系爭產 品具有一工作台,設置於機座單元上,一橫向位移單元,設 於主軸單元上,主軸單元受橫向位移單元驅動作左右方向移 動,因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 一工作台,係藉由該橫向位移單元橫向地滑設於該機座單元 上,受該橫向位移單元驅動得以在該機座單元上沿左右方向 移動;」所文義讀取。  ㈥要件編號1F   ⒈甲證8第32頁之照片4及影片第5至6秒(原審卷1第141頁) 顯示,系爭產品有主軸單元,藉由直向位移單元滑設於機 座單元,主軸單元提供螺桿之螺紋成型加工,其包含有一 主軸馬達及一受該主軸馬達驅動之主軸刀座,在主軸刀座 上則設置一螺紋成型刀具,且該主軸單元受該直向位移單 元之驅動,得以在機座單元上沿前後方向移動,以接近或 遠離工作台,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 編號1F「一主軸單元,係藉由該直向位移單元滑設於該機 座單元,該主軸單元主要在提供螺桿之螺紋成型加工,其 包含有一主軸馬達及一受該主軸馬達驅動之主軸刀座,在 該主軸刀座上則設置一螺紋成型刀具,且該主軸單元受該 直向位移單元之驅動,得以在該機座單元上沿前後方向移 動,以接近或遠離工作台;」所文義讀取。   ⒉被上訴人辯稱技術特徵1F中的「滑設」為一非常具體之技 術特徵,但上訴人迄今未說明系爭產品之直向位移單元確 實為「滑設」於該機座單元云云。惟由甲證8第22頁之照 片4已明確標示系爭產品之直向位移單元,甲證8影片第5 至6秒已明確顯示直向位移單元確實「滑設」於系爭產品 機座單元,故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   ㈦要件編號1G   甲證8第20頁之照片2(原審卷1第129頁)顯示,系爭產品具有 工件夾持單元,係放置於該工作台上,其包含有一夾頭、一 頂針座及一夾頭旋轉動力裝置,待加工工件則係被夾置於該 夾頭及該頂針座之間,且受該夾頭旋轉動力裝置之驅動,使 得該工件得以旋動,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要件編號1G「一工件夾持單元,係放置於該工作台上,其包 含有一夾頭、一頂針座及一夾頭旋轉動力裝置,待加工工件 則係被夾置於該夾頭及該頂針座之間,且受該夾頭旋轉動力 裝置之驅動,使得該工件得以旋動;」所文義讀取。  ㈧要件編號1H   甲證8第18至20、22頁之照片1、2、4(原審卷1第127至129、 131頁)顯示,系爭產品銑刀可上下移動接近待加工件,因此 系爭產品具有升降單元,並安置在機座單元上,故系爭產品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H「一升降單元,安置在該 機座單元上;」所文義讀取。  ㈨要件編號1I   ⒈甲證8第21頁之照片3(原審卷1第130頁)顯示,系爭產品 具有一銑刀式的多次加工單元,包含有一直立安置該升降 單元上的動力組及一受該動力組驅動的可用於加工機的銑 刀式刀具,該可用於加工機的銑刀式刀具軸設在該動力組 的正下方,該銑刀式的多次加工單元藉由該升降單元而可 以上下地移動,得以接近工件或遠離工件,故系爭產品為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I「以及一銑刀式的多次加 工單元,包含有一直立安置該升降單元上的動力組及一受 該動力組驅動的可用於加工機的銑刀式刀具,該可用於加 工機的銑刀式刀具軸設在該動力組的正下方,該銑刀式的 多次加工單元藉由該升降單元而可以上下地移動,得以接 近工件或遠離工件。」所文義讀取。   ⒉被上訴人辯稱技術特徵1I中的「直立安置」、「軸設」、 「正下方」皆為非常具體之技術特徵,但上訴人所舉照片 並無法證明動力組確實係「直立安置」該升降單元上、銑 刀確實係「軸設」在該動力組的「正下方」云云。惟甲證 8第21、22、24頁之照片3、4、6(原審卷1第130、131、1 33頁)已明確揭露系爭產品如何對應上述「直立安置」、 「軸設」、「正下方」等技術特徵,故被上訴人此部分抗 辯並不可採。   ⒊被上訴人另辯稱於技術特徵1I中,「銑刀」為一必要之技 術特徵,惟被上訴人販賣予訴外人大同公司之被上訴人產 品為一客製化產品,該產品並不包括銑刀云云。惟甲證8 第21、22、24頁之照片3、4、6(原審卷1第130、131、13 3頁)已明確揭露「銑刀」技術特徵,被上訴人復未提出 其他佐證證明販賣予大同公司的系爭產品未包含銑刀,故 其抗辯並不可採。   ㈩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D、1F至1I 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 文義讀取(文義分析比對如附表4所示),故系爭產品未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   三、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均等範圍:    ㈠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之均等比對:   ⒈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工作台與機座單元藉由橫向位移 單元相互滑設,橫向位移單元係配置在工作台與機座單元 之間,對照系爭產品之工作台與機座單元間為固定,橫向 位移設於主軸單元上為不同的方式。 ⒉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之工件相對螺紋成型刀具左右位移 ,對照系爭產品螺紋成型刀具相對工件左右位移,二者均 會使工件與螺紋成型刀具相對橫向移動故所具有的功能實 質相同。   ⒊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藉由左右滑移進行螺桿加工,而系 爭產品亦可進行螺桿加工,二者所產生的結果完全相同。  ㈡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與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e相 較,係以實施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得到相同 之結果(如附表5所示),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與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e不符合均等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5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的附屬項 ,係進一步限定請求項1的技術內容,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1的權利範圍,自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 5的權利範圍。 五、上訴人所提甲證8侵權鑑定報告第42頁(原審卷1第151頁) 記載:系爭產品之「橫向位移單元」驅動「主軸單元」相對 機座單元沿左右方向移動,使螺紋成型刀具與工件間產生沿 左右方向相對移動,與系爭專利之「橫向位移單元」驅動 「工作台帶動其上之工件夾持單元及工件相對機座單元沿左 右方向移動,使螺紋成型刀具與工件間產生沿左右方向相對 移動,二者之方式實質相同云云。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並主 張:系爭產品之要件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 號1E比較,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兩者皆可使位於主軸單元的 螺紋成型刀具與位於工作台上的工件間產生相對的左右方向 移動動作,以利切削作業進行,方法實質相同;工作台或主 軸單元產生左右方向相對移動,使螺紋成型刀具與工件間亦 被帶動產生左右方向相對移動,功能實質相同;兩者目的均 在使螺紋成型刀具與工件間產生沿左右方向相對移動,進而 進行切削加工作業,結果實質相同,構成均等侵權云云。  ㈠雖甲證8第33頁(原審卷1第142頁)第1至3行說明「介紹影片17-18秒可證主軸單元帶動直螺紋成型刀具沿左右方向移動,待鑑定對象內部必然設有一橫向位移單元(照片5)」,及其影像第16至18秒揭示該系爭產品之主軸單元具有左右橫向位移加工之作動之技術特徵,然由前述甲證8說明及其相應影像內容,僅可判讀系爭產品之橫向作動係由主軸單元驅動螺紋成型刀具左右位移,工件、工作台及機座單元呈固定配置。  ㈡系爭產品固具有一橫向位移單元之技術特徵,惟系爭產品之 橫向位移單元未能使該工作台及設於工作台之工件相對複次 加工單元產生左右位移,且工作台與機座單元間為固定,該 工作台與設於工作台之工件亦未對機座單元產生左右位移, 具有結構的差異,又受橫向位移單元驅動的對象也不相同, 故二者之方式非實質相同,甲證8報告之內容並無足採。  ㈢綜上,系爭產品雖具有工作台、橫向位移單元及機座單元等 個別元件,然其與系爭專利技術手段具實質差異,故二者所 實施之技術手段並非實質相同,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     (叁)乙證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不具進步性:           一、本院應自為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  ㈠被上訴人以乙證1、2之組合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 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本院應依智審法第16條 第1項規定自為判斷。 ㈡如前所述,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專利法。 依該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又依同法第120條準用 第22條第2項規定,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 。另新型專利權有違反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者 ,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 1款規定參照)。 二、被上訴人所提引證,其公告日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 年5月31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關技術內容 及圖式如附表6所示)。     三、乙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㈠乙證1為一種螺桿成型加工機,乙證1圖式第1圖與說明書第4 頁第4至21行記載「一種螺桿成型加工機,用以對一工件加 工,該螺桿成型加工機包含有一機座單元、一直向位移單元 、一橫向位移單元、一主軸單元、一工作台、一工件夾持單 元、一升降單元及一導角加工單元。該主軸單元,係藉由該 直向位移單元滑設於該機座單元,該主軸單元主要在提供螺 桿之螺紋成型加工,其包含有一主軸馬達及一受該主軸馬達 驅動之主軸刀座,在該主軸刀座上則設置一螺紋成型刀具, 且該主軸單元受該直向位移單元之驅動,得以在該機座單元 上沿前後方向移動,以接近或遠離工作台。該工作台,係藉 由該橫向位移單元橫向地滑設於該機座單元上,受該橫向位 移單元驅動得以在該機座單元上沿左右方向移動。該工件夾 持單元,係放置於該工作台上,其包含有一夾頭、一頂針座 及一夾頭旋轉動力裝置,待加工工件則係被夾置於該夾頭及 該頂針座之間,且受該夾頭旋轉動力裝置之驅動,使得該工 件得以旋動。該導角加工單元,係設於升降單元上,藉升降 單元而可以上下地移動,得以接近工件或遠離工件,其主要 包含有一導角動力單元及受該導角動力單元驅動之刀具。」  ㈡乙證1之螺桿成型加工機、機座單元、直向位移單元、橫向位 移單元、主軸單元、工作台、工件夾持單元、升降單元、導 角動力單元及受該導角動力單元驅動之刀具,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螺桿成型加工機、機座單元、直向位移單元、 橫向位移單元、主軸單元、工作台、工件夾持單元、升降單 元、銑刀式的多次加工單元,故乙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一種螺桿成型加工機,包含有」(即編號1A)、「一 機座單元」(即編號1B)、「一直向位移單元」(即編號1C )、「一橫向位移單元」(即編號1D)、「一工作台,係藉 由該橫向位移單元橫向地滑設於該機座單元上,受該橫向位 移單元驅動得以在該機座單元上沿左右方向移動」(即編號 1E)、「一主軸單元,係藉由該直向位移單元滑設於該機座 單元,該主軸單元主要在提供螺桿之螺紋成型加工,其包含 有一主軸馬達及一受該主軸馬達驅動之主軸刀座,在該主軸 刀座上則設置一螺紋成型刀具,且該主軸單元受該直向位移 單元之驅動,得以在該機座單元上沿前後方向移動,以接近 或遠離工作台」(即編號1F)、「一工件夾持單元,係放置 於該工作台上,其包含有一夾頭、一頂針座及一夾頭旋轉動 力裝置,待加工工件則係被夾置於該夾頭及該頂針座之間, 且受該夾頭旋轉動力裝置之驅動,使得該工件得以旋動」( 即編號1G)、「一升降單元,安置在該機座單元上」(即編 號1H)之技術特徵。而乙證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 特徵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銑刀式的多次加工單元, 包含有一直立安置該升降單元上的動力組及一受該動力組驅 動的可用於加工機的銑刀式刀具,該可用於加工機的銑刀式 刀具軸設在該動力組的正下方」(即編號1I之技術特徵), 乙證1則具有一導角加工單元,包含有一橫向安置該升降單 元上的動力組及一受動力組驅動的刀具(齒盤狀),該刀具軸 設在該動力組的側邊。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1均具有刀具對工件加工導角的功能 ,另乙證2揭露一種倒角用銑刀(柱狀),其功能亦對工件加 工倒角,又證2之說明書第7頁第20至22頁與圖式第3圖已揭 露銑刀10之裝設段11與機台結合,並藉由裝設段11連帶轉動 及移動切削段12,相關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即能輕易思及銑刀 10之裝設段11設置於動力組正下方,且銑刀本身即具有鑽孔 與切削工件之功能,亦為相關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即能輕易思 及。由於乙證1、2同屬加工機加工導角刀具之技術領域,兩 者於導角加工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乙證1刀具(齒盤狀)替換成 乙證2倒角用銑刀(柱狀),並改變銑刀動力組及銑刀設置位 置,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㈣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據乙證1、2所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述更 換刀具可避免工作人員障礙及危險,並再做其他加工之有利 功效,僅係更換不同刀具及位置後即可預期,另由乙證2之 圖式第3圖亦能輕易思及銑刀10之裝設段11設置於動力組正 下方,即具有避免工作人員障礙及危險,並再做其他加工之 功效,因此,乙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㈤上訴人主張:乙證1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在於「加工機」之技 術手段,乙證2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在於「銑刀」之技術手 段,所欲解決之問題不相同,亦無功能與作用共通性。乙證 1及乙證2皆未揭示如同系爭專利的複次加工單元:「直立設 置的動力組」與「設置於動力正下方的銑刀」,無法達成如 同系爭專利之銑刀具備複次加工之作用,除了執行導角作用 外,至少還包括對鍵槽之加工、對孔槽之加工、去除毛邊及 平面加工等,及「因該複次加工刀具係直向隱藏在該縱向動 力組的底部(特定空間結構配置),工作人員在機台上進行工 件裝卸等作業時,不易碰觸到複次加工刀具,所以該複次加 工刀具並不會形成工作上的障礙。」之有利功效云云。惟查 :  ⒈乙證1之加工機係具有刀具用以修除銳利的邊角,乙證2之銑 刀係裝設於加工機上可用於除去毛邊,其兩者均可為加工件 去除毛邊產生導角,係具有功能與作用的共通性,且能解決 加工件加工後毛邊去除之問題,並非不具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與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⒉乙證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乙證1已揭露安置該升降單元上的動力組,系爭專利 請求項1與乙證1之差異僅在於刀具與刀具設置位置不同,而 該刀具已被乙證2所揭露,且乙證2之說明書第7頁第20至22 頁與圖式第3圖已揭露銑刀10之裝設段11與機台結合,並藉 由裝設段11連帶轉動及移動切削段12,相關領域之通常知識 者即能輕易思及銑刀10之裝設段11設置於動力組正下方,是 以銑刀直向設置在縱向動力組的特定空間結構配置,為相關 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之技術。  ⒊上訴人雖稱乙證1及乙證2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複次加 工刀具的除了執行導角作用外,至少還包括對鍵槽之加工、 對孔槽之加工、去除毛邊及平面加工等」與「複次加工刀具 並不會形成工作上的障礙」之功效。惟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0018]段所述「螺桿成型加工之複次加工刀具的功能更多樣 化」與「複次加工刀具並不會形成工作上的障礙」之有利功 效,該功效係更換不同刀具及位置後所能預期,且由上訴人 於113年11月7日準備程序所提簡報第8頁(本院卷第222頁) 亦提及銑削是一種常見的機械加工方法,通常用於平面、溝 槽、鍵槽等加工,故該功效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而言,係新型申請時能夠預期者,仍非屬「無法 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上訴人此部 分主張為不足採。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請求項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範圍 ,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複次加工單元藉由該升降單 元而與該主軸單元相連接,該複次加工單元的複次加工刀具 則可受控於該直向位移單元而在該機座單元上前後位移,以 對該工件執行前後方位之加工作業。」(即編號2J)。乙證 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又乙證1圖式第1圖揭露導角加工單元80藉由該升降單元 70而與該主軸單元40相連接,該導角加工單元80的刀具82則 可受控於該直向位移單元20而在該機座單元10上前後位移, 以對該工件執行前後方位之加工作業,故乙證1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1、2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請求項1或2,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或 2範圍,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複次加工單元是位於 該橫向位移單元的上方,該工件受動於該橫向位移單元作左 右方位之位移時,該工件則相對於該銑刀作左右位移,以對 該工件執行直線加工或左右方位的加工作業。」(即編號3K )。乙證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或2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又乙證1圖式第1圖揭露導角加工單元80是位 於該橫向位移單元30的上方,該工件受動於該橫向位移單元 30作左右方位之位移時,該工件則相對於該刀具82作左右位 移,以對該工件執行左右方位的加工作業,故乙證1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1、2所能輕易 完成,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依附請求項3,進一步限縮請求項3範圍 ,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複次加工單元的動力組係安 置在該升降單元的前側,且該銑刀係縱向軸設在該動力組的 底部。」(即編號4L)。乙證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1圖式第1圖揭露導 角動力單元81係安置在該升降單元70的前側,將乙證1刀具8 2(齒盤狀)以乙證2銑刀(柱狀)置換並變更設置位置(縱向軸 設在該動力組的底部)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據乙證1、2所能輕易完成,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請 求項4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1、2所 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請求項4,進一步限縮請求項4範圍 ,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動力組具有一心軸,該銑刀 軸設在該動力組的心軸上。」(即編號5M)。乙證1、2之組 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動 力組具有一心軸,銑刀軸設在該動力組的心軸上係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因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5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1、2所能 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柒、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之均等範 圍,惟乙證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不具進步 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審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訴 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故上訴人依專利法第120條準 用同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79條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其理由雖略有不同,惟其結論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有應撤銷之原因,上訴人不得對被上 訴人主張權利,自無須審理爭點㈣、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2025-02-17

IPCV-113-民專上易-2-202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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