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慧財產案件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71-180 筆)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朋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36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朋舉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23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現行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 正理由載明:「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 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 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 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 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 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 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 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 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 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足 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 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依前開說明,自屬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 三、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 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就上開扣案 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因該等物品現扣押於桃園地檢 署贓證物庫,且被告違法行為亦在本院轄區,是本件程序部 分,尚無違誤。 四、經查,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各該扣 案物之商標圖樣,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註冊/審定號詳如附表所 示),被告行為時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此有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17-123頁),而扣案仿冒之如附 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於蝦皮購物網站所販售仿冒上開商標之 商品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網頁列印資料1份存卷 可證(見偵卷第89-90頁),且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 稽,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且被告涉犯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2336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鑑定意見書 1 仿 Pokémon Ga-Olé 遊戲機卡片 10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徐宏昇律師鑑定意見書(偵卷第91-115頁) 2 仿 Pokémon Ga-Olé 遊戲機卡片影印紙 160張 00000000 3 仿 Pokémon Tretta 遊戲機卡片影印紙 13張 00000000

2024-12-19

TYDM-113-單聲沒-164-20241219-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峯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 以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 依法就扣案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1月 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8 2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吳政峯違 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 證明書、搜索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在 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卷第2 9-39頁、第42-47頁、第49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至扣案如附表編 號4所示販售獲利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則為被告犯 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在卷,且經繳回扣案,有扣 押物品清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 通知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收受贓證物品 清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0-51頁、58-59頁),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犯罪所得 物品名稱及數量 註冊/審定號 1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仿冒「NIKE」圖樣及字樣之腰包2件 00000000 2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仿冒「AIR JORDAN」圖樣及字樣之毛帽1件 00000000 3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UNDER ARMOUR,INC.) 仿冒「Under Armour」圖樣及字樣之耳機1組 00000000 4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1,500元

2024-12-19

MLDM-113-單聲沒-75-20241219-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嘉瑩 黃啓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嘉瑩、黃啓賓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843號不 起訴處分,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228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 商標商品,此有理律法律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18日函文及 所附認定通知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網頁截圖、 扣案物及包裹照片、對話紀錄、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為憑, 是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EPSON」墨水1件 00000000 日商精工愛普生公司

2024-12-19

TYDM-113-單聲沒-158-20241219-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78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力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 87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由是可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謂「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其犯罪嫌 疑不足為由,以112年度偵字第2878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存卷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有鑑定暨鑑價 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 清單及扣案物照片存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41頁、第135頁 、第1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右列商標圖樣之皮包 1件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2024-12-18

TYDM-113-單聲沒-167-20241218-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珮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679號),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珮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67 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8月27 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亦有明文。再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專科沒 收」之規定,被告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商品,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 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6679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2年8月28日至113年8月27 日,期滿未經撤銷乙情,經本院核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6679號卷宗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 列仿冒商標之商品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12至14、52頁及其反面),並有台灣國際專利法 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違反商標法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6至31頁反面 、34至45、48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商標法 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 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侵害商標 商標權人 1 CELINE髮飾 71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不提告) 2 MY MELODY髮飾 16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3 POMPOMPURIN髮飾 18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4 BABYCINNAMON髮飾 17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2024-12-18

MLDM-113-單聲沒-63-20241218-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禮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禮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905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 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且扣案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被告之 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79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該緩起訴期間屆 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  ㈡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 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該等扣案物品均屬義 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沒收之,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㈢扣案2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是本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因上開犯罪所得亦屬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所定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從而,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寶可夢遊戲卡 51 2 仿冒寶可夢遊戲墊 188 3 仿冒寶可夢袋子 617 4 仿冒寶可夢寶貝球盒 14 5 仿冒寶可夢收納盒 9

2024-12-18

MLDM-113-單聲沒-77-20241218-1

單聲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 13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爰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 訂。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13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見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附卷 足憑,依前揭說明,該等物品係違反商標法第98條之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 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拼圖玩具8件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筆記本1件 3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貼紙125張

2024-12-17

CHDM-113-單聲沒-53-20241217-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鑑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8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PPLE」商標文字、圖樣之iPad產品肆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鑑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871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茲扣案之冒用「APPLE」商標之仿冒iPad 產品40件(下稱本案扣押物)確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定。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 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住所地 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 標商品罪,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 度偵字第38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之本案 扣押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被害人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9年11月12日109國際字第1112號函暨 所附鑑定報告及照片影本1份(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 4941號卷第54至56頁)在卷可稽,足認本案扣押物確屬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7

PCDM-113-單聲沒-226-20241217-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湘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54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參 佰零貳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湘婷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 以112年度偵字第954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 法就扣案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亦有明文。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95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 年11月29日止,嗣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受被害 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 對報告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新臺幣2萬6,302元,為 被告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得之財物,業經其於 偵訊時坦認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954號卷第58頁),並經 被告於偵查中自行繳回犯罪所得,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 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附卷可 憑(見同上卷第60頁正、反面),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至被告雖已於指定期間向公庫支付3萬元,惟依附負擔之緩 起訴處分對受處分人產生之法律效果,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2第2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課以被告向公庫支付 一定金額、向公益團體捐款或提供義務勞務者,被告係履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令,此等處分名義上雖非刑罰,但仍 是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造成被告之財產減少或義務增加, 性質上亦屬干預人民自由之處分,與刑事制裁無異,實質上 則為刑事處罰,並非屬填補損害或歸還不當得利之性質(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結 論同此意旨)。是本案之緩起訴處分雖命令被告向公庫支付 3萬元,惟依前揭說明,其性質應屬刑事處罰,係為檢察官 於緩起訴處分依職權諭知之範疇,與法院審酌犯罪所得之認 定無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948號刑事裁 定同此意旨),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及圖樣 商標註冊審定號 扣得品項及數量 1 日商雙業社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 蠟筆小新 00000000 地墊7件 00000000 襪子14件 00000000 皮包15件 00000000 塑膠製盒5個 00000000 筆袋2個 00000000 水壺1個 Doraemon 00000000 地毯15個 00000000 水壺9個 00000000 畫紙12個 00000000 拼圖8個 00000000 碗3個 00000000 錢包10個 手提袋1個(警方採證物) 00000000 吊牌6個 筆袋2個 00000000 塑膠製盒1個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 Cinnamoroll 00000000 踏墊20個 00000000 筆袋2個 00000000 錢袋3個 鑰匙包3個 00000000 筆盒9個 Bad Badtz Maru 00000000 名牌套5個 筆盒17個 Pochacco 00000000 踏墊1個 Little Twin Stars 000000000 零錢包26個 踏墊26個 筆盒1個 筆袋4個 鑰匙包1個 My Melody 00000000 地墊27個 背包1個 筆袋3個 名牌套4個 零錢包62個 Hello Kitty 00000000 碗8個 00000000 拼圖11個 00000000 踏墊88個 00000000 砂畫64個 筆袋2個 00000000 手提袋3個 零錢包222個 Hello Kitty等商標(詳卷)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筆盒12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名牌套11個

2024-12-16

MLDM-113-單聲沒-74-20241216-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324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銀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 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著 作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因告訴人木棉花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智簡字第30號判 決就其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權商品罪部 分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網路上公開 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販賣訊息,供不特定網友上網瀏覽選 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為未經授權之重製商品 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8至11 頁反面、167頁正反面),並有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16至51頁)、扣案物品相片(見 偵卷第118至124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34至138頁)等件在 卷可證,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揆 諸上開規定,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不能追訴被告,聲請人 仍得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仿冒商品 扣案數量 1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吊飾 643件 2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袋子 31件 3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卡套 133件 4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記事本 114件 5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筆 920件 6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膠帶 32件 7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文件夾 4件 8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貼紙 1175件 9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鉛筆盒 68件 10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包包 32件 11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便條紙 48件 12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書籤 444件 13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尺 115件 14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拼圖 130件 15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撲克牌 2件 16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橡皮擦 3件 17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髮飾 64件 18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帽子 1件 19 仿冒鬼滅之刃商標紅包 186件

2024-12-16

PCDM-113-單聲沒-230-2024121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