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李偉德
李偉如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相 對 人 李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
管轄。」,「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
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
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
件」,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2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
現居地在新北市淡水區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而當事
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TPDV-113-家非調-546-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