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A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1與養父甲○○、養母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男、民國
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養母乙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收養,惟養父甲○○、養母乙○○於77年5月31日死亡,
聲請人欲回歸本家,改回原來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養母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甲○○、養母乙○○成立收養關係,養父
甲○○、養母乙○○於77年5月31日死亡,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
謄本、戶籍謄本及本生家庭姊妹丙○出具之同意書等件為證
,並經聲請人到院陳明(見本院113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
,堪認屬實。而聲請人雖有繼承養父之遺產,然依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記載,聲請人養父之遺產為存款
新臺幣404,255元,金額非鉅,且聲請人表示其僅提領新臺
幣12,014元,其餘金額已被第三人領取,尚難據此遽認有顯
失公平之情事。又查,聲請人雖被收養,但與本生家庭關係
密切,審酌上情,應認本件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
事。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終止收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PCDV-113-司養聲-293-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