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秀儀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5號離婚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5號離婚事件於
附表所示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考諸上開法條之立法理由,係因法庭錄音內容為
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
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
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
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
之。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前開法定期限內為之,
倘逾期聲請,即非合法。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5號離婚事件如附
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確
定,此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則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7日
始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業逾
前開法定期限,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光碟 1 民國110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 2 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 3 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程序 4 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 5 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
TPDV-114-家聲-15-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