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帳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二、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
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再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三人應提出龍頤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或
其他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其訴訟標的
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
而涉訟,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該條第1項所
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於91年1月29日以(91
)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
五、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三人應協同原告辦理清算
兩造間自109年9月14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共同出資經營合夥
事業之合夥財產。因合夥之權利屬財產權範圍,合夥財產尚
未進行清算前,無從認定其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認
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
5萬元。
六、又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至第6項為:㈢被告丙○○應給付原告7
00,000元之本息;㈣被告丁○○應給付原告700,000元之本息;
㈤被告乙○○給付原告700,000元之本息;㈥上開第3、4、5項給
付,於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後,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是依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
帶債務,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核定為
700,000元。
七、依上,就訴之聲明第1、2及第3至第6項間,並無相互競合或
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計算式:1,6
50,000元+1,650,000元+700,000元=4,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600元,應命原告補繳之。
八、再查,原告本件起訴雖列「丙○○」為被告,然未載明其年籍
資料、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且亦未載明丙○○之住所或居,致無法送達文書予
被告答辯及通知到場辯論,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
原告具狀補正被告丙○○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
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
回其訴。
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被告三人應提出之龍頤企業社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 1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2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3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龍頤企業社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4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薪資清冊。 5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6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主要財產目錄。 7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 9 111年6月1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龍頤企業社名下及其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TNDV-113-補-982-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