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1前經收養人甲○○
收養為養女,惟養父甲○○前於民國85年3月6日死亡,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
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甲○○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
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另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
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爰
增列第4項規定(民法第108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而死後
終止收養之制度上意義在保障未成年養子女之生活環境與健
全成長,實際上亦有尊重成年養子女之自我認同乃至保障其
認祖歸宗之權益。而有關終止收養關係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
,除遺產之繼承外,並應納入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之連結、養
父母收養目的等之考量。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在卷可
參,並經聲請人到庭表示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78年被
養父收養,因為養父未育有子女,而當時養父年紀大了,身
體狀況也不佳,直到85年養父過世前,聲請人和養父均有同
住;聲請人雖有繼承遺產,惟扣除養父之喪葬費後,約剩餘
新台幣1萬多元;因聲請人年紀漸長,在印象中生父對聲請
人很好,不希望切斷和生父之父女關係,而且養父過世後已
有大哥乙○○祭拜等語(以上陳述均見本院113年11月27日非訟
事件調查筆錄)。
㈡本院審酌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有關終止收養關係是否顯失
公平之判斷,除遺產之繼承外,尚應納入情感、文化因素之
考量,聲請人於收養人死亡後,基於自我認同、情感歸屬之
目的,請求回復與原生家庭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動機正當
,縱其曾繼承收養人之遺產,惟考量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之修正理由,意在放寬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之要
件,應認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尚無限制之必要,是聲請人
之終止收養關係之動機正當,符合倫常,應予尊重,故本件
終止收養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PCDV-113-司養聲-245-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