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嘉弘
送達代收人 柯俞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萬
4,90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KSDV-111-重訴-247-2025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