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人 兼
受 刑 人 范綱欽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綱欽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范綱欽因恐
嚇取財得利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范綱欽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於民國112年5月8日繳納後獲釋,嗣
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徒刑,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並於113年9月4日確定在案,嗣送桃園地檢署
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參。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
且拘提無著,又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
拘提無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
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TYDM-114-聲-832-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