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74號
原 告 林德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錦瑜即臺中市私立永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本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繳
納聲請費用1,000元,惟調解不成立,原告既係於調解不成立後3
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
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是本件裁
判費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TCEV-113-中補-4074-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