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于真
黃希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于真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黃希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四筆,金額104,743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于真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9,108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黃希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37710-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