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瀅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瀅如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
戶籍設於金門縣金沙鎮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
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送達處所
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KMDV-113-司促-1401-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