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3號
原 告 〇〇〇
〇〇〇
〇〇〇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莊力名
被 告 〇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
貳仟壹佰伍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
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
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
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裁
定意旨參照)。若不論有無加計被告為繼承人均不影響原告
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即無差額)時,此時訴訟標的價額客觀
上即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加10分之1定為165萬元。
二、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之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徵收裁判費,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
㈠原告起訴先位聲明:⒈請求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〇〇〇之繼承權
不存在;⒉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⒊被告應返還826萬7,574元及遲延利息予被繼承人之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上開聲明⒈之訴訟標的價額,因喪失
繼承權事由僅發生於被繼承人與被告之間,而不及於被告之
子女,依據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被告尚有直系血親卑親
屬,得依法代位繼承,是不論有無加計被告為繼承人均不影
響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即無差額)時,此時訴訟標的價
額客觀上即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150萬元加
1/10定為165萬元;上開聲明⒉係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
,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為原告本
於公同共有人地位請求被告除去對共有物之妨礙及返還共有
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計算,為1,009萬5
,500元【詳附表說明欄所示】;上開聲明⒊係原告本於公同
共有人地位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被繼承
人之金融遺產539萬8,412元及所生孳息286萬9,162元,合計
為826萬7,574元【計算式:5,398,412+2,869,162=8,267,57
4】,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以826萬7,574元計算;而由於
上開聲明⒈、⒉之訴訟目的一致,且原告就聲明⒈部分獲勝訴
判決之訴訟利益已包含在聲明⒉之內,是聲明⒈部分不另徵收
裁判費,附此敘明。基此,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合併計
算價額核定為1,836萬3,074元【計算式:10,095,500+8,267
,574=18,363,074】。而原告備位聲明係原告本於公同共有
人地位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被繼承人金融
遺產539萬8,412元,則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39
萬8,412元。
㈡原告所提先、備位聲明乃預備合併之訴,依首開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核為1,836萬3,074
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2,15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28平方公尺 全部 716萬8,0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4平方公尺 全部 22萬4,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94平方公尺 全部 235萬元 4 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230.65平方公尺 全部 35萬3,500元 說明: 1、上述編號1至4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金額計算。 2、上述編號1至4合計1,009萬5,500元(計算式:7,168,000+224,000+2,350,000+353,500=10,095,500)。
KSYV-114-家補-23-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