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徐一帆
相 對 人 阮之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蘇偉盛與債務人
日裕營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蘇志強,分別於民國①110年8月2
4日、②111年12月20日共同簽發本票2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①7,320,000元、②31,200,000元,到期日均為1
13年7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
人蘇偉盛並於112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作為其與債務人日裕營造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租賃、買賣及
簽發票據之擔保之擔保,設定26,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
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
、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
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原設定義務
人兼債務人蘇偉盛與債務人日裕營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蘇志
強,再於③113年1月30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③9,5
52,000元,到期日為113年7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
清償欠款,尚欠本金①3,172,000元、②26,376,000元、③6,77
2,000元及利息。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8月16日
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阮之妤,依法對於抵押權
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融資性租賃契約書、買賣
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阮之妤、債務人蘇偉盛及日裕營造有
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
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里港鄉 土庫 196-42 0 0 1,318.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蘇偉盛 002 屏東縣 里港鄉 土庫 196-43 0 0 347.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蘇偉盛 003 屏東縣 里港鄉 土庫 1795 0 0 4,440.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蘇偉盛 004 屏東縣 里港鄉 土庫 1831 0 0 4,895.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蘇偉盛
PTDV-113-司拍-177-20241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