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何宗達
被 告 黃靖捷
劉樺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82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5、編號9所示之現金合計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
伍佰元應發還予何宗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82號案件,經查扣
如附表編號5、9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80萬9,500元,
其中55萬1,500元為聲請人遭詐騙之款項,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且扣押之贓物,依第142條第1項應發還被害
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
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靖捷、劉樺豐因擔任詐欺集團取款手、收水手,於民
國113年10月14日12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之四維公園為警查獲,並查扣其等持有如附表編號5、9所示
之現金合計80萬9,500元(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綠
保字第900、901號扣押物品)。經查,其中之55萬1500元係
聲請人何宗達遭LINE暱稱「騰達-在線交易員」投資詐騙,
而於113年10月14日上午10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面交付予被告黃靖捷,經被告黃靖捷從中抽取1500
元為報酬後,將55萬元轉交予被告劉樺豐,業據被告黃靖捷
、劉樺豐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坦認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
是上開扣案之現金55萬1,500元,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
張權利,亦無留存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發還予聲請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1 工作證13張 被告黃靖捷 2 收據(未填寫)1批 3 收據(已填寫)1張 4 GOOGL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5 現金6,500元(發還1,500元,餘5,000元) 6 工作證16張 被告劉樺豐 7 宜泰投資收據4張 8 萬達投資收據13張 9 現金803,000元(發還550,000元,餘253,000元) 10 VIV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11 收據(已填寫)7張 12 收據(未填寫)1批 13 商業操作合約書1批 14 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4日收據1張(金額55萬1,500元) 被害人何宗達
PCDM-114-聲-19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