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進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進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幫助洗錢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
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若係符合刑法第50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即不得逕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依據刑法第50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
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
第5 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
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
五、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
不得與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
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該受刑人刑事聲請書面1紙附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7頁),故本院依法得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
予說明。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2年3月13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
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㈢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書中表示意見,本院復發函詢問被告就
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
,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具體審酌其犯罪之性質
、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各次犯行時間、空間之間隔、所侵害
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專屬性或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
、模式,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
格特性、犯罪傾向,依據個案之情節,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
一切情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
減原則,依法合併定本件應執行刑。
㈣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
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㈤至附表編號1 之案件,被告業已於112 年12月15 日執行完畢
等情,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查,惟數罪併罰
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
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
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上開判
決中關於罰金、沒收及追徵等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
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受刑人鄭進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6月11日 112年0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3年0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13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7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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