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秀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3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秀英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秀英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
名,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57頁)可稽,合於自首要件,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本
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
切入對向車道,因而撞及告訴人周有鎮所騎車輛,致告訴人
受有創傷性腦出血、左側骨盆骨折及右手第二指撕裂傷等傷
害之犯罪情節、違反義務程度、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於犯
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或獲得其諒解之犯後態
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
況、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665號
被 告 張秀英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秀英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晚間5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2段往中
正東路3段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本
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切入對向車道,適有周有
鎮(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駛至,雙方因而發生碰撞
,周有鎮因此受有創傷性腦出血、左側骨盆骨折及右手第二
指撕裂傷等傷害。
二、案經周有鎮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秀英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周有
鎮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監視器光碟1片、現場車禍、監視器翻拍
照片及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而告訴人因此受有犯
罪事實所載之傷害乙情,亦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證明書1
紙在卷足憑。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騎乘機車,自應遵守上
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在卷可按,被
告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致與直行之上開機車發
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倒地受有傷害,堪認被告肇事使告訴人
受有上揭傷害,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是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昆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TYDM-113-桃交簡-1913-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