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偉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偉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拾捌包(含包裝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值淨重42.05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貳包(含包裝袋,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值淨重0.4076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呂偉生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7月17日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
歌神」K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3萬6,00
0元之價格,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0公克及毒品咖啡包2包
後持有之。嗣於同年7月19日1時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黎
明路與福星路交岔路口,因呂偉生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攔查,並當場為警在上開自用小客
車駕駛座車門邊、中央扶手、副駕駛座腳踏墊及呂偉生隨身
包包內,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總純值淨重42.05公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檢出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值淨重0.4076公克),始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偉生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36至40、125至127頁),核與證人游亞笙於警詢時
之陳述相符(見偵卷第43至47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扣案物品照片8張、扣案毒品愷他命18包編號1至18及毒
品咖啡包2包編號1至2之秤重照片(見偵卷第31、53至59、6
1至65、77至81、83至8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
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601號鑑驗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
核交卷第13至17頁),且有愷他命18包、毒品咖啡包2包扣
案可憑,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
性,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即近年來毒品
查緝情形顯示,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或其他混合之新興
毒品有增加之趨勢,且將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例如咖啡
包、糖果包之情形日益增加,以原規定持有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之純質淨重須達20公克以上,依實務上常見施用毒品者
每次施用毒品重量約為0.2公克至0.4公克,或每包咖啡包含
毒品量約為1%至5%計算,須持有將近百包者,始構成犯罪,
原標準過高,造成查緝之困難,而不利毒品之防制,爰修正
第5項及第6項,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修正降低為5公克以上,以符實需。另為符合持有第
三級毒品之罪刑相當性,爰參考本條相關持有毒品之刑度,
將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刑度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㈡查扣案之晶體18包、毒品咖啡包2包,其中晶體2包經送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推估檢
驗前總淨重61.8905公克,總純質淨重42.0500公克,達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另毒品咖啡包1包(標示「我沒K」藍色包
裝乙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經檢驗"4-甲基
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8%,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
度﹤1%,推估檢品2包,檢驗前總淨重5.0948公克,4-甲基甲
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4076公克,有該院113年8月5日草療
鑑字第1130700601號鑑驗書在卷為憑(見核交卷第13至17頁
)。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明知毒品對
身心之危害,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在
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偵卷第33頁警詢筆錄首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經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
毒品咖啡包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分別為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亦有
該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60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
(見核交卷第13至17頁)。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第
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均係屬違禁物,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愷他命18包、毒品咖啡包2包
之外包裝袋,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皆難以析離,均係屬
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亦宣告沒收之;至
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TCDM-113-中簡-2998-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