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玉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
參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二、倒數第3行「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0.838
6公克)」更正為「大麻(驗餘淨重0.3058公克)」外,餘
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三、經查,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
麻(含外包裝1個,驗餘淨重為0.3058公克),此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436號
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沒
字第21號執行卷宗第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
裝已用於填裝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
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CHDM-114-單禁沒-27-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