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06號
再審原告 洪美麗
再審被告 楊永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於
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110年度雄簡字第235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
(下稱前案)提起再審,並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經核其再審之訴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7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6,700元 ,逾期
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KSEV-114-雄補-506-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