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煒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64
號、112年度偵字第6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12年度易字第687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煒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新臺幣239,1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一、犯罪事實:
黃煒竣於民國110年5月間起,透過網際網路瀏覽社群網站臉書
「MyCard GASH 貝殼幣 點數買賣交易」等社團、社群網站D
card時,見如附表所示吳宇洋等7人刊登欲購買遊戲點數之訊
息,雖自身無遊戲點數可供出售卻認為有機可乘,竟先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使用社群軟體FACEB
OOK暱稱「黃翔」、「黃軍鳳」、「基黃」,及通訊軟體LIN
E暱稱「豆」、「海浪滔滔」等身分,私訊如附表所示吳宇
洋等7人,佯稱欲以低價轉賣遊戲點數云云,致如附表所示
吳宇洋等7人各陷於錯誤,先後依黃煒竣指示於如附表「給
付時間」欄所示時間,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
額轉入如附表所示由黃煒竣所掌控之金融帳戶、數位帳戶,
總計詐取新臺幣(下同)239,399元(起訴書誤扣附表編號1
於詐欺既遂後退款之200元,應予更正計入)。嗣如附表所
示吳宇洋等7人遲未收到遊戲點數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煒竣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黃陳燕鳳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黃嘉琦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等相關報案及警方通報紀錄
、被告提供予其等之相關證件照片及所書立之「借款單」、
其等之LINE PAY MONEY轉帳紀錄及金融匯款紀錄、黃嘉騏部
分之LINE PAY MONEY轉帳編號所屬收款帳戶資料、B帳戶歷
史交易紀錄(111偵9423卷、111偵12864卷)。
㈣證人吳宇洋、李育賢、張育誠、謝成堉、翁祥福、李承諺於
警詢中之證述、A帳戶交易明細、吳宇洋等6人部分之LINE P
AY MONEY轉帳編號所屬收款帳戶資料、其等相關報案及警方
通報紀錄、被告與其等間之相關訊息紀錄暨所提供之證件等
身分資料(112偵671卷)。
三、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所
為如附表所示之7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四、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本案各被害人實際所受財
產法益損害程度、被告迄今未表達與其等和解之意願、被告
各次犯罪手法雖屬相近但期間相隔數月應認被告此等犯行尚
非屬偶一為之等),分別量處如附表各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
審酌及定刑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另
予敘明。
五、沒收:
未扣案之239,399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而除其中如附
表編號1已退款之200元業經實際合法發還吳宇洋,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之外,其餘239,199元均
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1 吳宇洋 被告以臉書暱稱「黃翔」私訊吳宇洋,佯稱得以低價出售遊戲點數,指示吳宇洋匯款到其申辦之新竹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 110年5月30日14時02分 8,200元 (嗣退款200元) 主文: 黃煒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黃嘉琦 被告以FACEBOOK暱稱「翔黃」、通訊軟體LINE暱稱「豆」私訊黃嘉琦,佯稱得以低價出售遊戲點數,指示黃嘉琦以LINE PAY MONEY轉帳到「豆」,或匯款到其不知情祖母黃陳燕鳳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 110年8月19日23時08分 110年8月20日4時15分 110年8月20日13時46分 110年8月20日13時49分 39,999元 10,000元 40,000元 30,000元 主文: 黃煒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李育賢 被告以臉書暱稱「黃軍鳳」、通訊軟體LINE暱稱「豆」私訊李育賢,佯稱得以低價出售遊戲點數,指示李育賢以LINE PAY MONEY轉帳到「豆」。 110年8月31日19時49分 110年9月1日13時52分 6,200元 25,000元 主文: 黃煒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張育誠 被告以臉書暱稱「基黃」、通訊軟體LINE暱稱「豆」私訊張育誠,佯稱得以低價出售遊戲點數,指示張育誠以LINE PAY MONEY轉帳到「豆」。 110年9月11日12時32分 35,000元 主文: 黃煒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謝成堉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浪滔滔」私訊謝成堉,佯稱得以低價出售遊戲點數,指示謝成堉以LINE PAY MONEY轉帳到「海浪滔滔」。 110年10月3日19時33分 16,000元 主文: 黃煒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翁祥福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浪滔滔」私訊翁祥福,佯稱得以低價出售遊戲點數,指示翁祥福以LINE PAY MONEY轉帳到「海浪滔滔」。 110年10月6日16時41分 9,000元 主文: 黃煒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李承諺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浪滔滔」私訊李承諺,佯稱得以低價出售遊戲點數,指示李承諺以LINE PAY MONEY轉帳到「海浪滔滔」。 110年10月22日13時32分 110年10月25日9時2分 110年10月25日19時40分 10,000元 1,200元 8,800元 主文: 黃煒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CDM-112-竹簡-1092-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