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王凱群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310元(含
本票債權本金300,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9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
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9月24日 (86/365) 16% 1萬1,310元 小計 1萬1,310元 合計 31萬1,310元
TPEV-113-北補-2232-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