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啟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2月14日113年度監簡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
1項等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TPTA-113-監簡-39-2025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