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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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楊少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茹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 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 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 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何茹涵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又未提出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1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聲請費用新台幣500 元,附多元繳款單一件。二、匯款受款帳號為債務人何茹涵 所有之釋明證據。三、釋明匯款為借貸之證據(如借據、本 票...等)。四、債務人身份證統一編號。」,該通知書已 於11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除業已繳費,其餘上開釋明文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惟債權 人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何茹涵請 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亦無從就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 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5-03-26

HLDV-114-司促-203-20250326-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偲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 新臺幣37,55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 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36,1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5

PTDV-114-司促-1931-20250325-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饒邱于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 新臺幣12,80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原門號000000 0000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2,4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5

PTDV-114-司促-1925-20250325-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裕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秀月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 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楊秀月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固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惟未提出債權釋明文 件及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無從於形式上 審查是否確有被擔保之借款債權存在,亦未能確知系爭土地 於聲請人設定最高抵押權後所有權人是否變更,即本件拍賣 抵押物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定要件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一、請補 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請提出本件債權釋明文件( 如:本票、借據)。三、請表明正確之借款總額、及未獲清 償之債權金額(請求標的金額)。四、請提出已通知或已催 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五、請 提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全部完整姓名或稱謂 、身分證字號均不得遮掩)六、請提出花蓮縣○○鄉○○段00000 0000○○號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 完整姓名或稱謂、身分證字號均不得遮掩)七、承上,確認 本件相對人為何人?(如有移轉變更,應陳報本件聲請拍賣 抵押物之正確相對人,並增列債務人為關係人)。」,聲請 人已於114年2月25日收受上開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聲請人除已繳費,未提出上開相關釋明文件,有本院 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聲請人未提出足資證明 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亦 無從於形式上判斷系爭土地所有權是否有所變動,即現所有 權人不明而無法確認正確之相對人。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 提文書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就相對人難為認定且聲請人亦未 補正,本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即有疑義,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2025-03-21

HLDV-114-司拍-14-2025032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 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 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 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 概括承受,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張惠麗向聲請人申請現金 卡貸款,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 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 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之利息。詎料債務人張惠麗於094年12月26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 額欄之欠款,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三)本案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 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各1件、放款明細1件 、金管會函及公告各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21

PCDV-114-司促-7397-2025032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凱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及營收明細,相對人為附期限月繳 型會員,會員期間為1年(12期),其期間為民國112年7月至1 13年9月,共15個月。又聲請人通知相對人限期繳費及終止 契約之存證信函,於113年10月21日始到達相對人,顯已逾 上開契約之會員期間,難認上開契約業已終止,而得依會員 合約書第7條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 給付新台幣1,30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2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三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盧秋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慧玲、陳甲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三和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 二、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34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麗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799,244元、美金10,80 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3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鼎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潤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車輛協尋人事成本新臺幣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910-20250320-3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珮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宋怡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宋怡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 率計算方式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 ,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台幣85萬元計算利息之債權 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34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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