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江宜靜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吳俊鴻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江宜靜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759,776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
759,77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390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
細(存款餘額21元)等資料佐參。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
,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
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0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759,77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263元、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7,85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1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4,442元、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3,502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0,464元、創鉅有限合夥59,833元、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6,124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445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33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775元。以上金額,合計1,481,447元。 總金額合計:1,837,187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金額為355,74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7,000元(工程顧問公司的行政人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註:聲請人主張生活開銷為21,500元,逾法定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應以法定數額18,618元計算)。 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計算。 分擔扶養費用:18,000元 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長女:民國000年0月出生 長子:民國000年0月出生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1元 存款:21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CYDV-114-消債更-21-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