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瑞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5625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
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瑞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1.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112年4月28日及同年7月13日」,
更正為「112年2月20日及同年6月13日」。
2.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稅捐與」、第9至10行「、逃漏稅捐」
均刪除。
3.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於111年6月2日前某時許」,更正為
「分別於112年3月31日起至同年4月28日前某時、112年6月1
3日起至同年7月12日前某時」。
4.犯罪事實欄一第9、13行「變造」均更正為「偽造」。
5.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行「持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關
進口」,補充為「先後於112年4月28日、同年7月13日持以
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關進口」。
6.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至5行「以此不正方法而逃漏進口稅費
新臺幣(下同)38萬9,352元(含進口稅24萬1,834元、營業
稅14萬6,444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074元」,更正為「以此
方法漏繳進口稅費新臺幣(下同)38萬9,352元(含進口稅2
4萬1,834元、營業稅14萬6,444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074元
)之不法利益」。
7.附表二編號1至6貨品名稱型號欄中之「ABALON/ME/CPP/PR/1
2TINS/SIZE」,均更正為「ABALON/ME/CPP/CAN/PR/12TINS/
SIZE」。
㈡證據部分
補充「被告謝瑞慶於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1.罪名:
⑴「關稅」係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關稅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另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係指一切法定之
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而言,但不包括
關稅在內,稅捐稽徵法第2條亦定有明文。從而,稅捐稽徵
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所設之處罰規定,僅限於逃漏關稅以外之國、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市)稅捐者,始有其適用,逃漏關稅部分,
不能依該法條處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
97年度台非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為拓展貿易,…
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
,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4.25之
推廣貿易服務費」、「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
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分別為貿易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而設立貿易法第21條第1項
前段所稱推廣貿易基金之目的,係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
勢,支援貿易活動之用。申言之,所謂「推廣貿易服務費」
,係海關依據貿易法第21條規定代為收取之推廣貿易基金,
非關稅或其他海關代徵之稅捐,推廣貿易服務費既非稅捐,
自無稅捐稽徵法之適用。因此,被告以不實商業發票報單進
口,導致少繳納關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自非稅捐稽徵法第
2條所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即不涉及逃漏稅
捐罪。
⑵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
1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係結
果犯,必須實際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足當之。惟判斷納
稅義務人是否已逃漏稅捐,應以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有
無以積極之作為,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報不實,致
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斷。所謂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係
指納稅義務人雖有施用詐術等非法方法,但其稅負尚未達於
起徵點,因而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或該納稅義務人依法
應採定額、定率核稅,無論其如何申報,均與應納稅款完全
無關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觀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貨物進口時,
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原則上應
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
,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
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35條第1項、第41條規定亦有
明文。由上述可知,海關所課徵之營業稅,僅係代徵性質,
實與營業稅之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書核課營業稅之
行為有異,納稅義務人必須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始能確定有無逃漏營業稅及所逃漏
之稅額。本案依卷內事證,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檢具相關
文件辦理該期營業稅申報漏繳而發生實質上逃漏營業稅之結
果,自無法據此即認被告前開短報貨價之報關行為已該當稅
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
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而被告為無權製作之
人,其冒用智利COMERCIAL PANAMERICANA S.A.及CAMANCHAC
A S.A.公司名義變更本案商業發票上之價格,應屬偽造行為
,檢察官於起訴法條已載明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為偽造私文書罪,並於犯罪事實記載被告係修改前經
COMERCIAL PANAMERICANA S.A.及CAMANCHACA S.A.公司所開
立之商業發票上之價格等旨,是檢察官於犯罪事實所載「變
造」一情,應屬誤載,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2.間接正犯:
被告利用不知情的佶仁報關有限公司人員遂行本案犯行,為
間接正犯。
3.犯罪態樣:
⑴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⑵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4.數罪併罰:
被告先後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同年7月13日提供不實之商
業發票,利用不知情的佶仁報關有限公司人員報關之行為,
時間上顯屬可分,行為間各具獨立性,可認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科刑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營貿易公司,為減少
支付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海關代收之營業稅等費用,竟
偽造商業發票,並利用不知情之報關業者持以報關,足生損
害於智利COMERCIAL PANAMERICANA S.A.、CAMANCHACA S.A.
公司,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對於報關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更使其短收費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
且已繳回漏繳之費用,有卷附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3年4月
29日基普機字第113101297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主動陳報申
請書可佐,犯罪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自陳為貿易公司之經理、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素行良好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2.又綜合考量被告本案所為,時間相近、犯罪型態及手段相同
、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
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被告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
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爰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宣告緩刑之理由
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查;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且犯罪
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繳回漏繳之費用,顯有悔悟之心,信
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基於社會人
力資源之有效運用,非無再觀後效之餘地,是本院認其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偽造本案商業發票雖使勤穩公司獲取短繳進口稅、營業
稅、推款服務費等不法利益,惟被告已將上述短繳之費用繳
回,已於前述,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至被告所偽造之商業發票,雖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然被告既已將之交由不知情之佶仁報關有限公司人員向財政
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即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本案漏繳之營業稅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
法第41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惟依上開說明【見二、㈡】可知,海關所課徵之營業稅,僅係
代徵性質,與營業稅之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書核課
營業稅之行為有別,而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有檢具相
關文件辦理營業稅申報漏繳而發生實質上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自難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逃漏稅捐罪相繩。因此部
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
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
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625號
被 告 謝瑞慶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瑞慶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0弄00號勤穩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勤穩公司,負責人即謝瑞慶配偶李明珠部分,
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219號為不起訴處分)業
務經理,勤穩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及同年7月13日,以
附表一、二所示之真實價格,向智利「COMERCIAL
PANAMERICANA S.A.」及「CAMANCHACA S.A.」訂購附表所示
之貨品,並透過佶仁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報運自智利進口。謝瑞慶為逃漏稅捐與各項支出,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行使變造私文書、逃漏稅
捐之犯意,於111年6月2日前某時許,將「COMERCIAL
PANAMERICANA S.A.」及「CAMANCHACA S.A.」開立載有貨品
名稱、價格、數量之商業發票,以電腦將該等貨品價格修改
為附表一、二、所示虛偽價格,以此方式變造「COMERCIAL
PANAMERICANA S.A.」及「CAMANCHACA S.A.」名義之商業發
票,再交付予不知情之佶仁報關有限公司人員而行使,據以
製作報單編號AA/12/K16/Z0772號、AA/12/K16/Z1151號之進
口報單,持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關進口,以此不正方
法而逃漏進口稅費新臺幣(下同)38萬9,352元(含進口稅2
4萬1,834元、營業稅14萬6,444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074元
,足生損害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對於進口報關文件審核及
核課稅額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謝瑞慶對上開情節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勤穩公司
負責人李明珠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進口報單2份、佶仁
報關有限公司報關用之商業發票、駐智利代表處經濟組113
年2月6日智經字第1130206010號函及函附發票影本、主動陳
報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考,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瑞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2項之實際負責
業務之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貨物稅及
營業稅部分)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關稅及推廣貿易
服務費)等罪嫌。被告利用佶仁報關有限公司之不知情職員
持不實商業發票、不實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行使
之,而取得短繳進口關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稅費之不正利
益,為間接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請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劉昱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彭旭成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刑法第339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2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表一:向COMERCIAL PANAMERICANA S.A.之訂購內容
編號 貨品名稱型號 貨品數量 貨品真實單價(美元) 貨品真實總價(美元) 貨品虛偽單價(美元) 貨品虛偽總價(美元) 1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4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 320 320.0 225 225 2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5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2 310 620.0 220 440 3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6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3 310 930.0 220 660.0 4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8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13 250 28250.0 175 19775.0 5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10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35 250 8750.0 175 6125.0 6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12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08 220 23760.0 155 16740.0 7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14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88 220 41360.0 155 29140.0 8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16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65 200 33000.0 140 23100.0 9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18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18 200 23600.0 140 16520.0 10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20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57 200 11400.0 140 7980.0 11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22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77 200 15400.0 140 10780.0 12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24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33 200 6600.0 140 4620.0 13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26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7 200 3400.0 140 2380.0 14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28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1 200 2200.00 140 1540.0 15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30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29 200 5800.0 140 4060.0 16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35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7 200 1400.0 140 980.0 17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40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22 200 4400.0 140 3080.0 18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45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11 200 2200.0 140 1540.0 19 CAN ABALONE IN SALT WATER(50PCS/CAN)213g drained weight 4 200 800 140 560.0 共計 真實總價格:214,190.0 虛偽總價格:150,245.0
附表二、向CAMANCHACA S.A.之訂購內容
編號 貨品名稱型號 貨品數量 貨品真實單價(美元) 貨品真實總價(美元) 貨品虛偽單價(美元) 貨品虛偽總價(美元) 1 ABALON/ME/CPP/PR/12TINS/SIZE3 U-T 330 12.92 4341.12 10.34 3474.24 2 ABALON/ME/CPP/PR/12TINS/SIZE4 U-T 120 12.50 1500.00 10.00 1200.00 3 ABALON/ME/CPP/PR/12TINS/SIZE5 U-T 5232 12.50 65400.00 10.00 52320.00 4 ABALON/ME/CPP/PR/12TINS/SIZE6 U-T 4008 10.83 43406.64 8.66 34709.28 45 ABALON/ME/CPP/PR/12TINS/SIZE10 U-T 48 11.25 540.00 9.00 432.00 6 ABALON/ME/CPP/PR/12TINS/SIZE12 U-T 240 11.25 2700.00 9.00 2160.00 共計 真實總價格:117.887.76 虛偽總價格:94295.52
SLDM-114-審簡-200-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