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靚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靚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靚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
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
3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原審調查證據結果,被
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罪、
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加重詐欺犯行為集
團性犯罪,並有另案經偵查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
犯罪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尚不足以避免再犯,參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分工縝密,
利用民眾對於公務員之信賴與服從心理,虛構不實刑事案件
詐取金錢,所肇損害甚鉅,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危害民生經
濟,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4年4月3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TPHM-114-上訴-74-2025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