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 訴 人 吳正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芬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TNDV-113-訴-1663-20241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