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上訴人聲明第
2項、第3項之請求權不同,兩者間無選擇或競合之關係,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併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34,333元【計算式
:394,333元+140,000元=534,333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1
1,130元。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如未依
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KSDV-113-訴-1386-20250310-2